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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违法行为是法律的生命!-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二        多少年的普法告诉人们: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然而,有了行政诉讼法是一回事,全面实施
行政诉讼法又是一回事。君不见最高人民法院历年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行政案件不仅少而且没有过民众意见强烈的如非法强拆,损害群众利益的那些案件。很久以来,从上到下,法院以维护政府威信为已任,司法与行政机关合穿一条裤子的局面在一段时间内难以根本改变,枉法裁判的事情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到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这里有历史也有现实的原因,主要是现实的原因。
        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主要是封建时代。以皇权为核心的国家机器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其特点是是民、刑、行政不分;实体、程序不分,不可能有鼓励民可以告官的制度与环境。辛亥革命后,内战不断,中山先生创导的民族、民主、民生三民主义亦未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长期以阶级斗争为纲,不可能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老百姓要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缺乏法制的保障。改革开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打破了几千年传下来的传统观念,建立起了民可以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正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进步十分艰难。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进行了首次大修,从75条扩大到103条,其最大的变化在第一条规定了制定这部基本法律的目的,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成单纯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实现这个目的,该法在立案、管辖、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证据、起诉程序、受理程序、审理程序、裁判程序和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制止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必要措施 、行政机关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赔偿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较大的修改。
       行政诉讼的目的明确、具体地规定在法典第一条中即:
1、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2、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上述规定意义重大(此前已有专门文章阐述,不再重复),少了维护而专门监督,法院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是看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需要各个方面的努力。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们看到了她带来的进步,但我们更看到这些进步来的很不容易,最大的困难来自于现实中各级行政机关对于法治的抗拒心态,来自于人民法院的暧昧态度。
        然而,民主与法治是历史的必然。尽管存在许多困难,在法律人的坚持下,我们还是在不断地创造公平正义战胜滥用职权的成绩。比如9月29日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院的开庭就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纠正违法行为是法律的生命!-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二       这次开庭源于被告下面的这个公告,它显然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纠正违法行为是法律的生命!-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二         于是就有了公告中的一部分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持证人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庭审,得以查明事实。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依法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纠正违法行为是法律的生命!-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二 纠正违法行为是法律的生命!-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二纠正违法行为是法律的生命!-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二纠正违法行为是法律的生命!-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二纠正违法行为是法律的生命!-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二纠正违法行为是法律的生命!-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二


      法院判决政府败诉,所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从理论上,只要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行政行为就可能被撤销,但实务中并不完全如此。因为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还有不予撤销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而且《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还有不需要撤销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分析上述可以撤销、不撤销、不需要撤销的不同情况,再比较修改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明显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而《行政诉讼法》把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这个进步十分明显。
        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清楚的,所以法律本身十分谨慎,法院对此也十分慎重。而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撤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仅是撤销行为本身能够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推动行政机关举一反三,提高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人民法院的地。从原告代理人的角度,是其律师服务和知识水平得到司法认可,更是为法治进步的点滴贡献。从民众的角度,胜诉难能可贵,将使人们更加认识到法律的作用,增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信心,减少社会矛盾激化的可能,最终有助社会和谐。
        所以,我认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是法律的生命,还是法律人的使命。表扬行政行为,是宣传部的任务,而行政诉讼的任务是通过审判来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其中,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是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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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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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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