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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行为的合法性与和被征收人的胜诉权应以行为时为审查节点

       实践中常有出现这样的情况:政府在做出房屋土地征收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取得上级应该给予的批文。到诉讼中,政府取得了批文,对这个情况其合法性怎么界定?尤其是在这种征收过程,被征收人又签定了补偿协议,例如本案的当事人在政府进行征收土地时订立了合同后发现政府并没有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书,故将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政府征地行为违法是否具有胜诉权?对此,不同的法律人有不同的理解,于是有不同的裁判观点,当然是有对有错。我作为原告代理人认为应该根据政府做出行为时的法律事实来进行审查判断,确定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和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胜诉权。

河南省高院的(2019)豫行终字2487号行政裁定书说清了这个法理,支持了我的观点。所以 不多说,有图有真相,建议朋友们可以直接看裁定书并为作出这个裁定书的河南省高院的法官点个赞。

征地行为的合法性与和被征收人的胜诉权应以行为时为审查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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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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