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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与告知制度

       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然而,许多人并不了解自己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对此,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时,有告知义务。

         目前,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国家赔偿、 民事诉讼。法律救济的特征主要有:

         一、受理机关法定。只能由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决。

        二、有严格的受理范围和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超出受理范围有关机关将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则承担法律责任。

        三、有明确的申请、起诉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或者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提起国家赔偿要求,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为2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逾期将丧失申请、起诉权。

       四、审理方式明确。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特定情况下也采取调查取证、听取意见等方式审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一审采取开庭审理,二审视情况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

       五、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不履行决定的,有关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毫无疑问,行政救济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价值在于:基于“有权力必有救济”的现代法制国家的要求而建立,既是对无所不在、并有不断膨胀趋势的行政权力的制衡,也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使民众都了解并运用行政救济途径来解决行政争议,保持社会和谐与公正,法律设立了行政救济的告知制度。

        行政救济的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其行使权利的期限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十分遗憾的是,这个制度建立的并不完善,实践中也常被行政机关忽视。

       除少数法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制作的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之外,许多法律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所有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必须遵守行政救济告知程序。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在作出诸如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关于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征收财物的行为,不批准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或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申请的决定,不受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或投诉等行政行为时,都不对管理相对人发出行政救济告知。

        这种不作法律救济告知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势必带来相应的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法律后果,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今天上午,我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代理行政相对人陈某诉区政府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纠纷案。案情十分简单:2014年,区城管执法局对陈某翻建房屋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陈某在复议期限内向区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作出不受理复议决定。陈某在收到区政府决定书超过15天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

        区政府在答辩中认为陈某超过了对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15天期间,而且认为国务院法制办下发的有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的格式文书中也没有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内容。

        对此,我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抗辩。该法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的被告区政府的不予复议的决定书中没有告诉陈某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应该适用两年的规定。

        需要重视的是,对于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异议。异议的观点,一是认为该规定超越法律而增设了行政机关的义务,因为我国法律除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书面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行政救济告知外,,并未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所有具体行政行为时都有告知行政救济的义务。而该规定将行政机关告知行政救济的义务扩大到了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的政体中,司法机关是无权为行政机关设定义务的。二是认为该规定改变了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中,可以不知道行政救济内容为由,随时提起行政诉讼,将使行政管理关系在较长时间中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上述异议主要是异议者不了解我们国家行政法立法发展的缘故。行政诉讼制度在三大诉讼制度中是最年轻的法律,立法、司法、行政机关都有一个摸索前进的过程。许多具体的诉讼法律制度都经过了司法解释到人大立法的过程。

        对于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只有提高认识,依法行政,减少不利法律后果的发生。行政机关要及时、全面地告知相对人行政救济的内容。,万一遗漏了告知行政诉讼的诉权和起诉期限,也应尽快制作笔录或《法律救济权利告知书》的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使相关行政行为依法进入确定的状态。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应了解上述法律规定,不放弃法律救济的权利,以依法解决与行政机关的矛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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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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