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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上海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后“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土地使用权的收回问题再度引起社会的关注。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对相关条文做出的澄清说明并没有解除人们的担忧。“无恒产则无恒心”,上海的“无偿收回”四个字,是对“恒心”的打击,社会当然要认真拷问这一问题。

毫无疑问,“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这一问题是一个人为构筑的物权上的陷阱。正是有了这一陷阱,公民的房产变得毫无保障,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被拆迁人而受害。另一角度看,有了“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中国的房屋不再是牢固安全的,使用期越来越短成为了惯例,危楼便成为常态。

对此,法律本来有自己的声音。如孙宪忠兄所说:“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公民依照《宪法》、《物权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扩大、减少或限缩公民基本权利或者对公民基本权利附加条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属于立法权的运用”。但是,我们回顾“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这一陷阱的前世今生,发现法律在少数人利益面前是那么的不堪一击。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源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而有偿使用最初见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年12月29日)。该根据宪法修正案和国务院关于提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作出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增加第四、五款: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然后,在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始设了“收回制度”,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这一陷阱成功的建造于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从此,房屋不再是恒产,土地财政成为扰民之源。

期间,一些有良知的官员、学者对此多有批评,终于在物权法里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只是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由于利益既得者的干扰,至今没有作出与物权法相应的修改。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的混乱,各地做法不一。

在2009年,青岛开发区阿里山小区因为1989年“创新尝试”设定了2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现在早到期了,当地十分慎重并没有像上海市的官员那样牛气冲天,青岛的慎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刚刚接到消息,难产的房屋征收条例出来了,停止这篇文章的写作,去看那个东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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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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