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该法条与修改前相比,一个突出的亮点是增加了被告以及被诉行为的范围。
1、将被诉对象由‘具体行政行为’扩大至‘行政行为’。25年前立法中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针对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考虑是限定可诉范围。这次修改将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统一修改为“行政行为”。
2、明确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当被告。该法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从被告主体方面进一步明确扩大了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该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我在讲课中多次提醒那些"二政府"组织要有当被告的风险意识和正确地态度。在该法实施半年多的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非政府组织有了较大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一词来自国外。据考证这一词汇最早出现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的一份重要文件里,当时主要指那些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中立作用的非官方机构,如国际红十字会、救助儿童会等,后来成为一个官方用语被广泛使用,泛指那些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具有一定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因同期举行的“世界妇女非政府组织论坛”,而使非政府组织这一词汇在中国推广开来。从字面上看,非政府组织一词指的是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但由于约定俗成,这一概念中并不包括企业等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包括家庭等亲缘性的社会组织,也不包括政党、教会等政治性、宗教性的社会组织。相对于企业、家庭、政党和教会等社会组织来说,非政府组织往往更具有公共性、民主性、开放性和社会价值导向。所以严格说来,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指的是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公共组织。联合国是最早使用非政府组织一词并赋予它积极的制度性含义和参与国际公共决策的特殊地位的机构。在联合国的官方网站上,对非政府组织给出了如下定义:非政府组织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志愿性的公民组织。非政府组织面向任务,由兴趣相同的人们推动,它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和发挥人道主义的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关心的问题,监督政策和鼓励在社区水平上的政治参与;它们提供分析和专门知识,充当早期预警机制,帮助监督和执行国际协议。有些非政府组织是围绕诸如人权、环境或健康等具体问题组织起来的,它们与联合国系统各办事处和机构的关系会因其目标、地点和任务不同而有所差异。
第一,律协是否是法律授权的组织?
有关律协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是不是法律授权? 我们知道的是《律师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即"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显然,律协是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否则律师协会的这项工作将于法无据。
第二,诉争的律协的行为是否属行政行为?
律协依《律师法》授权准予申请律师执业前的实习活动,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必备条件,是法律执业中律师执业许可的组成部分,符合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的特征。
第三,红头文件能否排除司法审判?
法院以全国律协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所设立的异议复核制来排除司法审查权显然违反<立法法>有关"诉讼制度由法律规定"的规定。全国律协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只是个"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则第十条规定"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制度显然不能排除司法审判权。
无论该案如何结局,行业协会这样的"二政府"组织只要不与行政机关彻底脱离,不放弃行政管理的权力,的始终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当被告就难以避免。机构改革,牵一发动全身,一时难见成效。从这些组织本身来说,现在能够解决的问题是作出的行政行为一定要于法有据,不要法律之外行事,以防止当被告败诉。据了解,那个引起争议的实习登记需要的“自14周岁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荒唐规定已经取消,但更多的行业协会在履行职责的法律授权仍然需要认真清理。
2013年出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只有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中介机构成为社会的第三方,才能让行业协会本质回归,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作出贡献。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2014年7月8日对外公布,我们期待这个方案的落实能推动"二政府"的真正改革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