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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磕”回避,无奈的选择……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二十三



       当下的司法环境,的确无法让人满意。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之类的行政诉讼领域,司法公正是需要当事人和律师携手奋战才有可能。因此这里的冲突不少,引起“死磕”法官回避主要有体制、气候、环境等外部原因,也有法院和法官的内因。

       律师和当事人为什么要申请法官回避?这个问题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办公室就一盏灯,突然熄了,用手机电筒一照,灯泡炸了。这时一般人的第一选择是換灯泡。或许換上了一个还是坏的,只有再换。直至当事人认为灯泡没有问题,才会去查电路、电源,看看是全城断电,还是小区或者是办公室的电路出了问题。如果是电路、电源问题,换个好灯泡也不解决问题。反之,电路、电源没有问题,换个好电灯泡就万事大吉。正常的情况下,不会有人吃饱了撑着,好好的去换电泡。律师与当事人进法院是企盼司法公正,支持自己的诉求,若非特别的情况,不会与法院过不去,何况明知法院习惯性地袒护自家人,不会轻易同意回避申请。律师和当事人往往需要有“死磕”的精神,才会去要求更换主审法官。

       当然,法官回避问题是每个案件都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但在没有法定的回避情形下,一般都不会涉及申请法官回避,法院也不会批准回避申请。这就需要律师和当事人掌握申请回避的相关规定,恰到好处地提出申请,使法院无法护犊子从而更換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一。

        我国三大诉讼法在回避问题上还是明确的。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该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比较起来,三大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且《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显得单薄一些。然而,这不认为行政诉讼就不需要重视回避制度。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这是从道德纪律层面 谈到法官回避的问题,也是提出和批准回避申请的衡量标准。

      最近,北京当事人在我们所律师的指导下,对主审法官的回避申请得到支持,而获得支持的理由也让人拍案惊奇。

       北京市崇文区李某合法所有的房产在被开发商非法强拆后没有得到关于房屋部分的补偿,案件历时时间较长所涉问题较多。在此期间,李某发现开发商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在李家的宅基地上施工。为此,李某分别向住建委和规委书面投诉,但未获答复。李认为两委行为是行政不作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双分别向海淀区人民法院和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西城区人民法院及时通知案件立案并已进入审理程序,而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却告知当事人原告主体有资格有问题可能直接裁驳。同样的情况,同样在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结果却不同,当事人当然有疑问。质疑中,当事人被法官严厉教育“你们请的律师不太懂行政诉讼法吧”,这话显然是在抹黑李聘请的律师,不是法官应该说的话。当事人将此话告知代理该案的曹小连律师后,听从律师的建议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对该法官回避申请。申请书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的规定,认为承办法官不能公正审判该案。申请提交后,引起了法院的重视。当事人日前已接到海淀法院就本案更换法官的通知,并告知于4月下旬进行证据交换。

       我在执业生涯的前20年,从未申请法官回避。近些年却为此“死磕”了三次均获得成功。第一次是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让我深叹:"法律人为什么不能共同坚守法律底线?申请回避和法院更换法官,实在都是无奈的选择"。事发2011年8月4日的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法庭。我在代理一起因拆迁引起的合同纠纷时,要求复制原告方当庭才出示的土地被征收的批文(疑为假货)遭主审法官无理拒绝。我提出依法应当让我们复制,法官恼羞成怒,威胁我:“这个案子,我让你们跑20趟”。

       既然法官不让复制证据,还要让我跑20趟,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该法官回避了。因为这是一起因拆迁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而且是该法官以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实极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我们书面申请了该法官回避,并要求通州法院组织合议庭审理该案。几天后,请求得到支持,法院更换了法官并组织合议庭审理,果然那个所谓的批文没有再出现。这也是我执业24首次并成功地申请法官回避。此后两次,分别在河北唐山市中级法院、深圳市南山区法院,都是拆迁引起的行政诉讼中因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任何理由不出庭,而法官毫无道理的径直驳回我的异议,我被迫申请了合议庭回避。这两个法院都是当庭驳回了我的申请,并匆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均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当然是重组了合议庭。

       在长期的行政诉讼要服务大局、维护政府的错误指导之下,法院对于拆迁引起的行政诉讼虽然难有公正,回避制度也形同虚设但从制度建设的角度仍然在不断完善。对此,我们要有客观的评价。

        回避本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设立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的审理。为此,需要重视的是回避不仅仅是发生在审判过程中,还包括法官任职等方面。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六条规定:“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又如《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还如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更是细化了相关回避制度。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该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该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该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回避制度的认真执行,的确对一些“政法世家”的家庭带来了不便,因此调整工作岗位直至改行的不少,但两害相衡取其轻,为了法治是必须付出的代价。

       经过多年的努力,浮在面上的亲情关系的回避制度执行较好,但桌子底下的“权钱勾结”并未根本解决。一个地方倒了一至多个法官、检察官,往往会有相应数量的律师受到追究,最高法院分管民一、民二庭的副院长黄松有、奚晓明贪腐案亦是如此。就全局而言,法官队伍的反腐远未到位,以致于律师队伍中“勾兑派”仍然颇有势力,以“在法院有关系”来招揽业务的现像还很严重。这种权钱勾兑交换主要集中在民事、刑事诉讼领域,而行政诉讼中贪腐现像较少,主要是“官官相护”传统影响公正的问题。

       至于拆迁、征地领域则主要是行政、司法人员都一个姓,都是“土地财政”受益者,“一家人”的缘故。而法官个人与开发商“权钱交換”的情况随着征收制度的改革已不多见。就像上面的实例,主要是法官个人素质和工作习惯问题,而非法官个人与律师、当事人有私怨。如果不从司法体制和“土地财政”方面解决,法治的进步还是很难,这样的“死磕”回避的案例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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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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