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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之常识……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二十七

       在司法基本公正的前提下,决定诉讼胜负的关键是能否举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以支持自己的主张的诉讼行为,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广义的举证包括提交证据和当庭出示证据两个诉讼行为。狭义的举证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举证则是仅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上述规定有两层意义。第一,当事人举证与质证是庭审核心环节。第二,法院审查核实、采纳证据是决定审判结果的基础。 其中,关于法院如何审核采信证据,我没有当过法官,说不好,不能说。若是说,便是瞎说。所以,坚决不说。因此,本文谨从实务角度结合《行政诉讼法》其他条款来重点阐述当事人举证的一些常识问题。

      

       一、举证的一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举证应该了解以下一般规定:

        1、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通常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和送交证据的最后时间。如果在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如无特殊原因(正当事由)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第三人的提交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原告(第三人)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

       原告(第三人)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原告(第三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但被告同意质证的除外。

       原告(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将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原告提供证据的最后时间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依法逾期提供证据的最后时间限制在二审中。与被告相比是比较宽泛的(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举证时限,应当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这样的规定是充分考虑了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有利于保护原告和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法院公平裁判。

       2、举证内容

        当事人地位不同,其举证责任不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内容也不同。

       原告(第三人)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还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第三人)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第三人)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的责任。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在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程序中,原告(第三人)应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 

       行政诉讼是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明显的区别,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理所当然行政机关要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由此可见被告所举出的证据内容应当是围绕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求,包据实体和程序以及依据文件三个方面。

       上述内容蕴含了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突出了行政诉讼的特点。我们看到行政诉讼的举证仍然是遵守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诉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是立法公平,司法公正的表现。

       二、举证分类及形式要求

        按照《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定》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以及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种类。

       当事人提交证据按分类需注意如下形式要求:

       1、书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例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体;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反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物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例要求: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件等证明人身份的文件。

       5、鉴定结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6、现场笔录。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域外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8、港澳台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9、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0、保密要求。 所举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三、举证的特殊权利义务

       如果仅仅是达到上述的一般要求就可以胜任律师工作,司法考试就不会如此艰难。当事人尤其是代理律师还必须重视在代理举证时应重视的一些特殊权利和要求。

       1、分类编号。举证要围绕方便法官理解我方意见这个目的进行,所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不能未经编排就将一叠证据材料交给法院。代理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清单,而后交给法院。

       我和我的同事们在代理行政案件的实务中,一般不是按照上述分类来编排,而是对提交的证据材料按照不同的证明目的来编排。一般顺序是:主体资格;被诉行政行为客观情况;程序依据及实施过程(原告着重证明受损害事实);有关法律依据。这样编排,与庭审节点相一致,有利于按庭审需要依次出示证据。

      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送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应当要求法院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防止扯皮。

       2、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与证据保全。

       原告(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原告(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被告除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之外,如原告索赔依据等问题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但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写明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来的一种诉讼行为。

       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申请保全证据,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3、证据的鉴定。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证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的,你方将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可能有错误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申请重新鉴定。

       4、申请证人出庭。当事人都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以支持己方的主张。其中,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5、法律依据更新。

      行政行为必须与法有据,而法律的不断变化给诉讼代理人则是添加了学习义务。尤其是基本法之外的部门法、法规、规章其变化周期更短。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往往是层级越低越具有操作性。仅以房屋产权登记为例,  登记机关变化多次的背后必然有规范性文件为支撑。自己了解新规定并及时提供相关文件是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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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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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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