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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出让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二O一七年七月六日上午,在浙江某中院开一个该市桥东市场65位业主因申请政府将有关该市场土地出让金收缴和土地证办理之协调会纪要予以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纠纷庭。

        这天的庭审时间不长,但围绕重点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缴和土地证办理问题的会议纪要应该公开的常识问题居然争了近一个小时让我有点无语。

         现行的《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其中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重点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缴和土地证办理问题对这些项目的购房者来说符合第九条(一)、第十条(七)(八)、第十一条(一)所列举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的范围,应当主动公开。

         土地出让金收缴与土地办理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我们都知道土地出让环节猫腻多多,是腐败的重灾区,也是国家与民众利益易受侵害的重灾区。政府在这一环节的行为应该接受社会监督而主动公开。本案的相关政府为什么不肯公开的呢?有什么难言之隐需要保密吗?只能疑似“呵呵”了!但愿法院能正确履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之职责,公正裁判!

       这天的开庭也有意外惊喜。多少年来,代理律师出庭后阅读笔录并签字似乎天经地义。需要点赞的是,法官们告诉我:庭审笔录,是可以不签的。该院两个月前开始,开庭实行全过程录音录像而诉讼参加人再无须看笔录签笔录。还有朋友告诉我浙江省法院都在推行这么做。

        书记员记录质量参差不齐,有时阅读修改真的很累。如今有了开庭全过程录音录像而无须看笔录签笔录,给诉讼参加人减轻了负担,也确保真实性。这样的进步不仅仅是源于设备、技术上的进步,还有思想上的转变。浙江省能率先这么做,其他的法院也应该能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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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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