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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参加了北京市法制办的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案情一点都不复杂,但背后的问题值得我们反思。近十年来,拆违案件争议增多,主要的问题是政府不依法行政和不讲诚信。该案的申请人是1991年受政府招商进入某市场建房,文件约定是政府负责办理相关手续。20年了,建房的相应手续一直没有办好,其责任不在投资人。然而,去年当地要拆迁,谈不拢便祭起“拆违”的法宝,投资人的房屋没有了,政府的诚信也没有了。所以,昨天我建议政府亡羊补牢,给被拆迁人合理补偿,以化解矛盾。但愿这个区的官员良心未泯,法律意识尚存,能妥善处理好这一事件。

附: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4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XX区XX镇XX大街XX号楼1单元704号。

被申请人: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X区政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XX,区长。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京X城管拆字(2010)010007号《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事实与理由:

XXX系XX区长虹西路华龙市场西区的经营者,在该市场西区合法承租土地2319.9平方米,并按照规定投资建设了2808.1平方米的房屋。

2010年9月20日,轨道交通XX线西潞段环境整治项目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西潞指挥部)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区正式发放《轨道交通房山线西潞段环境整治项目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等宣传材料,称受XX区园林绿化局委托成立西潞指挥部,将对申请人所在地区进行拆迁,并告知华龙市场的经营者到西潞指挥部领取由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拆迁估价报告》,其中申请人之地上物补偿部分评估价格为4391130元(估价报告编号开元恒基拆估字(2010)第49-020号)。因对拆迁补偿标准持有异议,申请人就此向西潞指挥部及西潞办事处信访,该信访事项经房山区人民政府复核最终于2010年12月20日确认:申请人所在地区属京建房拆许字(2009)第2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对申请人等西区经营者的补偿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严格按照《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依法进行的。至2010年12月,西潞指挥部与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2010年12月21日,西潞街道办事处苏庄村村民委员会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华龙市场西区经营者发放了《关于对轨道交通房山线西潞段环境整治工程未拆迁户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的通知》,称部分拆迁户未签订拆迁协议,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总体进程,因此自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对此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当日申请人接到房山区城市监察管理大队调查谈话通知,经调整双方定于2010年12月28日下午14时进行调查谈话。

2010年12月25日,XX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城管大队)在申请人房屋外粘贴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称依据原《城乡规划法》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认定申请人建设2808.1平方米建筑物为违法建设行为,责令12月27日前拆除。

12月30日下午,XX区城管大队在申请人房屋外粘贴了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京房城管拆字(2010)010007号《强制拆除决定书》,称决定于2011年1月5日前对申请人之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但当天晚上10点多,便有三四百人包围了申请人的房屋,并将申请人及家人强制带离并限制人身自由,最终将全部房屋夷为平地,申请人的全部财物均毁于一旦。

申请人不服上述京房城管拆字(2010)010007号《强制拆除决定书》,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区城管大队不具备认定申请人房屋为违法建设并决定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根据《城市规划法》以及《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认定违法建设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应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而该强制拆除决定是房山区城管大队作出的,因此应属超越法定职权而为,属违法。

二、    该强制拆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系华龙市场的经营者,于1993年始,响应镇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按照XX地区农工商总公司、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北京XX综合交易市场”有关兴建、管理服务等方面实施办法的规定》(该规定中确认根据区委 区政府(92)26号文件,建设项目由市场统一办理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享有产权和使用权),承租土地2313.9平方米,投资建设了房屋2808.1平方米,一直按时缴纳土地租金、各种占地费用等。

在1999年,申请人部分房屋建设获得了区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复,申请人继而完成了规划设计、测绘。其中区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规划图以及测绘所出具的地形图均显示了申请人房屋的永久建筑状态,北京市测绘院分院出具的规划文件附图中显示,申请人之房屋占地面积为2735.93平方米,同时申请人还缴纳了相应的规划罚款,应属罚款保留情形。因此,申请人之房屋并非违法建设。

甚至区城管大队《限期拆除通知书》中认定的违法建设面积(2808.1平方米)与《强制拆除决定书》中认定的面积(2777平方米)都不一致,可见该强制拆除决定的作出是多么草率!而此次强制拆除行为拆除的是2808.1平方米,远远超过了强制拆除决定中认定的违法建设面积,应属错误执行!

申请人的房屋建设行为发生在2008年之前,而该强制拆除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强制拆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城市规划法》以及《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三、该强制拆迁决定处罚过重,显失公平,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实际上,申请人的房屋已经建设十七年,并且正常经营,为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只因此次涉及轨道交通XX线环境整治项目,与拆迁人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房山区城管大队即滥用行政权力,超越法定职权,对本不应强制拆除的非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这完全与“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原则相背离。

特别是由于该强制拆除决定严重违法,且该决定的执行不仅是违反法定程序而是毫无法定程序可言,既未留出合理搬离时间(仅张贴6个小时后即包围建筑,不得离开),同时也未按照任何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进行清点、保全等行为,将申请人及家属带离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进行强制拆除,使申请人的所有财产都被砸在强制拆除的房屋下,经济损失巨大。马上临近春节,申请人连换洗的衣服都没有,在精神上遭受的损害更是无法计算,这样的强制执行难道可以称之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吗?

 综上所述,京房城管拆字(2010)010007号《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属违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确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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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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