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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还是行诉?选择很重要!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被侵犯后,依法维权是必须的。但是,依什么法?走什么样的诉讼之路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关系极大。
       我从事拆迁纠纷为主的不动产案件的代理与研究20年来,多次听到当事人转达相关方面给他们的意见:“这个案件不应该提行政诉讼告政府,而应该启动民事诉讼告直接侵权者”。“冤有头,债有主,谁拆房子就告谁”。在2011年之前,这类说法尚可理解,因为在拆迁许可证时代,拆迁领域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有时多一个拆迁公司而已。只有对政府的拆迁许可、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等行为不服的才能提出行政诉讼。因此,拆迁纠纷中存在的问题的性质较多的属于民事争议。
        而在征收房地产的领域,主要是被征收人与征收人之间的矛盾。由于征收人以及实施单位依法只能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由此产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主要是行政诉讼。在此背景下,当事人依法维权的道路首选是行政复议或诉讼。
      2017年10月的最后一个周六,本在家休息,但接到电话又来了办公室。这次接待咨询的这个案件让我深深认识到,常见的那种以民诉取代行诉的说法,是有人为征地拆迁维权者挖的一个大坑。
        来者〈简称甲)称,2012年3月,某县政府发布拆迁公告称经省政府批准,启动公路建设需要范围之内的土地、房屋征收。甲公司部分生产厂房、仓库与空地在征收范围之内。甲公司董事长乙2013年就通过其在北京的亲友咨询我,我多次建议乙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甲考虑与当地政府领导有良好的关系,没有采纳我的建议,也没有聘请我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此后的征收补偿谈判由于拆迁办只同意对甲公司征收范围内部分进行补偿,而甲公司认为若部分厂房与仓库被征收就无法生产经营希望全部征收。双方为此争执达不成协议,2014年11月底,在公路建设单位出具“承担拆迁赔偿责任”的函件后,县政府组织对甲公司在征收范围内的生产厂房和仓库进行了强拆。
       2015年4月,甲在北京的亲友再次向我咨询,我郑重告诉他们应该立即起诉当地政府强拆违法。这一次甲听从了我的建议请当地律师写了行政起诉状送到法院。然而,立案庭法官告诉甲:“不要起诉县政府,你不是要赔偿吗?直接起诉公路建设单位多好,可以直接拿到赔偿”。甲一听又犯了迷糊,回家后咨询当地从事法律工作的亲友,得到肯定意见后把诉状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亿3千万元,到法院交了一大笔诉讼费,立了个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案。
        据甲这次来京告诉我,该案拖了近一年于2016年春节开庭,庭上被告方公路建设单位承认他们按照政府的统一调度出动机械与民工参加了强拆,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也不存在赔偿义务。经过法庭做工作,被告方只同意按照县政府公示的补偿标准对被拆的房屋进行补偿人民币4千万元,甲的公司无法接受,调解不成。
        2个月后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甲的公司无法证明被告参加强拆活动的违法性与赔偿责任,其诉讼请求无法全部支持但考虑到实际情况而判决被告支付房屋补偿人民币4千万元。表面上,甲的公司胜诉了,但却是明赢实亏。为此,甲的公司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2017年3月初,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收到判决书,甲经他人指点于九月底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县政府强拆违法但被告知早已超过起诉期限不被受理。
        至此,甲终于醒悟过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十九大会议安保一结束就来京求助于我。听了甲的介绍和阅读相关法律文书,我在对甲的处境深表同情之余亦是恨铁不成钢。甲在三个关头选择了错误的道路,导致了现在的被动:
        第一,甲在县政府颁布《征收决定》的六十天内,若是听了我的建议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许能让政府调整征收范围,将全部厂区予以征收并予以补偿。按照不动产征收制度,征收范围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的。
        第二,既然前面对《征收决定》错过了时间,后面的强拆发生后一定要将组织强拆的县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复议一或诉讼。而听人忽悠将公路建设单位作为被告走民事诉讼之路显然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规律,十分荒谬。简单的说谁拆的房子告谁的话,拆房子多为临时聘请的民工,岂不是要将那些民工作为被告?
        第三,当民事诉讼中,当知道公路建设单位答辩“按照政府的统一调度出动机械与民工参加了强拆,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也不存在赔偿义务”时,应立即向法院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并请求中止对公路建设单位的民事诉讼审理,而不应该是傻傻的等待民事诉讼的结果。
        不动产维权选择民事还是行政,关键是看权利被侵犯的原因和主体。凡是征收活动造成的权利受损,首先应该考虑是否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造成的。若是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受损失,则应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其次,在民事与行政交叉时从举证责任的角度也应该首先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是被告。
        再次,从诉讼费用的角度也应该首先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收费,行政诉讼也仅象征性的收费,而民事诉讼按标的额收费,对原告而言可能是沉重的负担。
        最后,在民事与行政交叉时从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角度也应该首先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一般时效是三年,而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天内,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综上,当事人如在权利受侵犯时,不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受人忽悠以民诉取代行诉,则可能是掉进了他人挖的大坑。虽然民事诉讼失败后可以申诉但成功率极低。为此,重要的话重复一遍:不动产维权,一定要首先考虑能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既然如上所述说的那么清楚,为什么还是有一些当事人和法律人主张走民事诉讼之路呢?原因在于利害权衡,说透了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政治角度看时下中国,地方政府强势。在土地财政的大格局下,不说党委、政府、司法机关抱团与民争利是潜规则,至少可以说告政府并索赔的行政诉讼,阻力不止一般的大。原告有压力,法院有压力。“政府零败诉率”口号的出现,代表了一部分执法者的心态。
        二是从经济角度虽然说行政复议不收费,行政诉讼也仅象征性的收费,减轻了原告负担,但对法院和财政来说诉讼费高当然是好事。蚊子肉也是肉啊!加上政治因素,官员们劝当事人走民事诉讼也就成了潜规则。
        三是从助力的角度分析,原告打民事诉讼,亲友们没有压力。原告告政府,没有株连九族的事,亲友受到压力是常事。民事诉讼请律师可以风险收费,而行政诉讼律师不准风险代理。更重要的是官员们对原告的民事诉讼一般不会为难代理律师,而行政诉讼本地律师难以代理,请外地律师则加大了代理费成本。
      鉴于上述,公民维权时选择民诉还是行诉之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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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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