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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强拆”

       要过年了,但树欲静而风不止。 上周,北京律师姚晓辉关于他家的房子被强拆的微博在网上传播。

         无独有偶,闽南网2018年2月12日报道:

        事发福建泉州,媒体居然将一起非法强拆当正面典型加以宣传。这是又一个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这个执行的问题在哪里呢?就在于法律规定强拆之前,政府先要下一个征收补偿决定书,在当事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书三个月内不申请复议,六个月内也不向法院起诉或者是复议与诉讼均维持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这个案例中的补偿决定下达到执行而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之环节,明显违反国务院590号令。

        2018年才开始不久的这两个典型案例让我感到有必要归纳并普及一下“强拆”相关法律常识:

        所谓“ 强拆”,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新词汇,一般是指违背所有权人的意愿而将房屋拆除的行为。

        一,强拆的分类

      对于“强拆”,角度不一,分类也同样可作多种划分。从强拆的事由角度,可分为征收类强拆、城管类强拆。

       征收类强拆,一般是指基于土地、房屋征收活动而违背所有权人的意愿而将房屋拆除的行为。征收类强拆又可以细分为土地征收类强拆、房屋征收类强拆等等。

      城管类强拆,一般是指基于城市管理活动而违背所有权人的意愿而将房屋拆除的行为。城管类强拆还可以分为强拆违法建筑、强拆危险房屋等等。

        从强拆程序角度可以分为依法强拆、违法强拆。

        从强拆者主体划分,还可以分为司法强拆、行政强拆、黑社会强拆等等。合法强拆只有两种:一是司法强拆即法院执行,司法强拆的形态又分两种情形即非诉执行与诉讼执行。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强拆决定但无强制执行权,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者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因当事人没有主动履行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拆即行政机关依法组织的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拆可以分为行政机关依法院裁定或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组织的强制执行。

        近年来较多发生的街道、乡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业依法没有强拆职权而组织的强拆,本质上都是与黑社会无异,都属于违法强拆,属于当前扫黑除恶斗争应该打击的范围。

       司法强拆、行政强拆一般应该是合法的,但也可能存在违法强拆的情况,而且从我们接触到的案例看,违法的数量上超过合法,说明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

       二,相关法律

       判断强拆是否合法,唯一的标准是法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对于非国有财产的保护立法进展较快,初步形成了体系。

      ( 一)征收类强拆相关法律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城管类强拆相关法律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合法强拆的程序性规定

        如上所述,合法强拆只有两种:一是司法强拆即法院执行;行政强拆即行政机关依法组织的行政强制执行。由于启动强拆的事由不同,程序也不同。如征收类强拆,行政机关只有向法院申请强拆后由法院组织司法强拆或裁定许可行政机关强拆。而城管类强拆则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启动行政强拆。

       (一),征收类强拆的程序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房屋征收类强拆的程序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征收类强拆规定了明确的程序。

       第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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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八,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2、土地征收类强拆的程序性规定

       对于土地征收活动中强拆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 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二) 城管类强拆的程序性规定

        城管类强拆无论是拆除违法建设还是危险房屋,主要是依据《行政强制法》依法启动行政强拆。其中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1、行政强拆的前提

         启动行政强拆的前提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行政强拆的启动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行政强拆的中止与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行政强拆的实施

        实施行政强拆,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拆。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综上所述,强拆必须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在无法做通房屋所有权人的工作的情况下而无奈的选择。因此,非法强拆断不可取。对已经发生的非法强拆必须依法制裁。如此,才能减少矛盾的激化,实现依法治国,政通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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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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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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