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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思考: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的受害人?拆迁能否讨价还价?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广州徐文勇律师代理征地拆迁涉嫌敲诈勒索被起诉

    【金柱按语】广州徐文勇律师代理征地拆迁涉嫌敲诈勒索被起诉,这是一位刚刚注册执业的律师。该案已经一审开庭,现将有关资料公布,恭请代理征地拆迁的律师们高度关注!

 

 

徐文勇律师妻子曾小波致杨金柱律师的信

杨律师:

  杨在新/、舒向新律师能得到你的关注是一件多么幸运的事。我多么希望我的丈夫的冤案也能得到你的关注!我的丈夫叫徐文勇,他2010年刚考取律师资格,但他接触法律工作已有5年,他毕生的心愿是为正义而努力,他从接触法律工作开始就就为百姓维权,打了许多维权官司(他的博客打官司的人),也因此得罪了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和公安。他现在遭打击报复被告敲诈勒索很快就要判了,明知道他是被冤枉的,我却无能为力。

    杨律师,请你救救他吧!我叫曾小波

    电话1354338XXXX,地址:广东茂名化州

 

 

 

依法监督,尽早还徐文勇清白的请求书

     我是曾小波,是南盛街道办山尾小学一名教师,现我怀着十分无奈的心情,反映我丈夫徐文勇所蒙受的不白之冤一一

   徐文勇,38岁,2010年9月考取律师资格,2011年执业,他敢为民申张正义。由此,他可能得罪某些人,埋下今日祸根!!

    2010年5月,徐文勇尚是一般公民,他作为东山街道办站前社区上下、下塘尾村民小组的代理人诉梁志伟、张通兴、李智辉(原东湖酒家)土地纠纷一案(高州法院受理)。鉴于,徐文勇与梁志伟、张通兴、李智辉是朋友关系,诉讼期间,梁志伟约徐文勇多次商谈,要求徐文勇从中做村民工作,以协商解决,使他们能尽快动工建设。其中一次是2010年5月30日,梁志伟、李龙斌、李亚富、徐文勇、劳大春五人在场协商,当时协商结果是梁志伟、李龙斌同意包干给徐文勇做工作,共款16万元(包括梁志伟之前已给村集体的6万元),差额10万元,大家提议找第三方作见证人代管。为此,2010年6月22日,梁志伟、梁上康(甲方)与徐文勇(乙方)签订了《协议》明确:甲方支付10万元,加上甲方原有支付给塘尾村的6万元公益款,合计16万元给乙方分配,以便妥善平息纠纷,化解矛盾;本协议签订次日,甲方向乙方支付10万元,由李伟忠作为本协议见证人将款项先予提存保管。乙方保证塘尾村群众或董氏群众不得再干扰阻挠甲方项目的工程建设,解决甲方与塘尾村土地权属纠纷诉讼,以确保甲方建设工程的顺利建设:乙方保证甲方最迟在法院开庭日(或庭前庭外和解日)之后两日内可以不受塘尾群众干扰阻挠开工建设。乙方若履行上述条款,在主体工程建好二层后,可直接从见证人手上取走上述款项,乙方若违反或不能履行上述条款,甲方可以从见证人手上取回其委托保管的款项。当即,梁志伟交现金10万元给李伟忠收取。同时张通兴、李智辉两方也同意该方案,即每方愿支付16万元给徐文勇包干做村民和解工作。之后,徐文勇积极做塘尾村民的思想工作,最后村集体同意梁志伟、张通兴、李智辉三方各自支付10万元补偿费即撤诉。于是,2010年7月20日,张通兴、梁志伟、李智辉分别作为甲方与徐文勇、董铭东(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支付上、下塘尾村群众共10万元后,需另外支付6万元给乙方分配(即三方共18万元)。乙方确保上、下塘尾村民小组到高州法院撤诉,并要到化州市府、城建局、国土局等部门撤销所有申诉,并负责了结此案;乙方须保证上下塘尾村群众不得再干扰阻挠甲方项目工程建设……乙方若履行上述条款,在上述任何一幢楼房主体工程建好二层后,可直接从见证人手上取走上述款项……21日,张通兴、梁志伟、李智辉三方分别与上下塘尾村签订《协议书》并付款10万元,三方共付30元给上下塘尾村分配,上下塘尾村遂向高州法院撤回了起诉,纠纷已解决。此后,张通兴、梁志伟、李智辉三方顺利进行了房产开发,徐文勇却一直未从见证人李伟忠处领取那10万元。2011年5月16日,梁志伟声称要向张通兴、李智辉交代,遂叫徐文勇分别写了三张《收条》。《收条》三为:“兹收到梁志伟交来现金6万元,按本合同代执行。2011年5月16日。”《收条》二为:“兹收到梁志伟交来现金6万元,按本合同代执行(本款项是梁志伟代李海、李志辉交来)2011年5月16日。”《收条》三为:“兹收到梁志伟交来现金6万元,按本同代执行(本款项是梁志伟代张通兴等交来)2011年5月16日。”当日,徐文勇并没有收到梁志伟或代张通兴、李志辉交来现金6万元,共18万元。

     2012年7月4日,籍“三打两建”之机,梁志伟、张通兴、李智辉串通向河江派出所控告徐文勇、董铭东敲诈勒索6万元,三人共18万元。河东派出所遂立案并于8月3日对徐文勇、董铭东刑拘,现案件已公诉到化州法院。尊敬的领导,“三打两建”能真正打击了哪些违法、犯罪分子,确是件大快人心事,但如果脱离法律的疆绳,扩大打击对象,也是错误的,应实事求是纠正的。如果我丈夫徐文勇确实敲诈犯罪,我也不会姑息。但,如上述事实很清楚,徐文勇因担任了上下塘尾村的诉讼代理人,又与梁志伟、张通兴、李智辉认识,他们要求徐文勇利用代理人的特殊身份,从中调和村民工作,以化解其纠纷,以使他们买得东湖酒家的土地能早日顺利建设。从而,他们商定每方各付16万元(三方共48万元)给徐文勇包干处理(“这件事用包干式的,做成了有钱领,做不成浪费口水。这对事实没影响的。我们把钱放在第三方身上,等到建好主体。”这是梁志伟2010年5月30日协商时心甘情愿说的)。最后,经徐文勇从中调和,塘尾村同意只收取一方10万元(三方共30万元)了结该案。这样,徐文勇、董铭东便获得一方差额6万元(三方共18万元,但取得8万元,尚有10万元至今未领取)的酬劳。

显而易见,徐文勇并没有威胁、恐吓、敲诈梁志伟、张通兴、李智辉,即使徐文勇利用塘尾村代理人之便,应他们要求在调解村民工作过程中,从中获得梁、张、李共18万元,即使不当,说得不好听也只是“灰色收入”,有违道德情理(如是律师,即属违反执业道德和纪律范畴,但徐文勇当时尚不是律师),而绝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因而,不管梁志伟、张通兴、李智辉是否是出于对给徐文勇18万元承诺的反悔或其他企图,而“秋后算帐”徐文勇敲诈勒索,均是歪曲事实真相的,不成立的。

为避免错案的发生,本着依法公正的精神,我恳切请求你们能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督促公安、检察、法院认真调查、研究,明察秋毫,纠正案中的错误,还我丈夫清白,早日释放,免误其前途!

     此致

 

                                      请求人(一介妇孺):曾小波

                                             2012年10月15日

 

 

关于对徐文勇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撤回起诉

并安排退查的紧急申请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文勇(以下称当事人)的近家属曾小波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徐文勇的辩护人。据了解,贵院已将案件起诉至化州市人民法院。

    本律师接受委托和指派后,两次会见了被告人。也研读了贵院提交给法院的案卷材料。并向有关的知情人了解了一些有关本案的重要情况,收集到关乎本案定性的关键证据。综合全部证据材料和情况,认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不充分,有重大疑点,需要安排进一步的深入调查,以便切实查清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故建议暂时撤回起诉,安排退查。具体理由如下:

     一,基本事实不清

    徐文勇作为上下塘尾村的诉讼代理人,有义务依法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授权委托而提出诉讼请求、以法律渠道主张合法权益。由于土地权属案件尚在高州法院的审理中,原告和被告以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处在未确定状态。村民制止在土地产权有争议的土地上施工,说不上是村民侵害开发商的利益。作为司法机关之一的公安局就不应该支持开发商的施工而打压村民的维权,而应该说服双方等待司法裁判。如果村民有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就该行为本身依法作出处理。

    徐文勇作为诉讼代理人,必然有提供法律咨询的职责,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村民阻挠施工与他有关系。但作为案件代理人,有权代表原告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和解,但方案必须经原告同意并签署。本案的开发商也就是所谓的举报人,于2006年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有产权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其开发建设即面临村民长期、多次的阻挠,其中2008年底和2009年底就发生过大规模的村民维权(见化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的出警报告:分别是1000人和3000人规模,迫使巡警撤回),开发商之一的梁志伟有鉴于上述矛盾,便采取了一系列协商和解、息事宁人的做法:

    1,2010年3月间即与村里协商解决方案,并支付了6万元

    因为该方案被村民大会否决,同时表决决定由村民集资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解决土地权属问题,正式委托了徐文勇作为诉讼代理人。梁志伟以为支付了6万元,便于2010年4月27日又一次组织开工,引发村民大规模维权,导致村委员董铭东等多人被行政拘留。再次导致矛盾激化。

    2,鉴于矛盾的激化以及村里提起了关于土地权属的诉讼,梁志伟开发商梁志伟于2010年5月30日,会同李龙斌、李亚富、劳大春等人约见徐,要求徐协调上述矛盾,以便实现正常施工。双方进行了长达35分43秒的谈判,徐作了全程录像(见附件光盘和谈话笔录),双方就徐出面协调开发商与村达成和解需要的条件进行了具体的磋商,多次提出除了他在3月份给了村委6万元外,再追加一笔费用由徐打包解决问题,让施工顺利进行,提出总数16万元(8万加8万)的方案,并要求把钱放在第三方,等主体建好再支付。而徐坚持要增加2万才能平衡各方关系。这次谈判,虽未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但梁志伟主动提出出钱找徐帮忙协调关系的意向是十分明确的,协商的过程也是态度友好的,有多人在场,又有录音录像为证。他们的谈话中还反映,他们就这件事进行了多次的商谈。梁志伟之所以多次联络徐文勇提供费用让他做协调和解工作,一是因为徐作为诉讼代理人,有进行谈判和解的权利,其二,鉴于与村里的重重矛盾,为免于诉讼之累以及将来的相处,也愿意出些钱实现和解,作为矛盾的对立面,客观上需要中间人出面斡旋,而且对于众多村民意见纷纭,要说服村民有相当难度,因此支付一定的辛苦费是很自然的,也是梁志伟自愿的,这不光是他一个人的,还有梁尚康、李龙斌都是项目的合伙人,大家同意并参与谈判的。

    3,之后,双方进行了后续协商,并确认了5月30日梁志伟提出的数额,即总数16万元,包括补偿给村里的和徐协调关系及辛苦费。双方于6月22日达成书面协议(见附件:6月22日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梁志伟)“支付16万元给乙方支配,以便妥善平息前述纠纷,有效化解矛盾。”,并对双方在技巧上如何配合,款项如何提存监管(交给双方都信任的李伟忠监管),把上述款项区分为公益款,公益款与上述款项的差额就作为徐协调各层关系的费用及辛苦费,而且该款设定在满足第二条“乙方义务”并且甲方的楼房建好二层后才能从见证人处提取。此外,双方约定“绝对保密”。协议除双方签署外,李伟忠在见证人处签名,并在协议第二页签署收却提存监管的人民币10万元。

    可见,梁志伟委托徐进行协调这件事,是向徐多次提出要求,进行过多次协商的,上述协议也是十分严谨缜密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明了、操作性强。而且进行了实际的操作和履行。一切都是在梁志伟求徐帮忙的前提下的友好协商,不存在任何徐威胁、逼迫甚至勉强的成分。有关当事人、见证人都可以证明。

    4,后续协议之:7月20日协议

    由于有关纠纷不仅仅涉及梁志伟,还涉及张通兴、李智辉等多人,因为各开发商的用地都涉及塘尾村,梁志伟上述协议的履行并不能解决整个事件,因此他也跟其他开发商通气,要求以同样的条件委托徐文勇代为协调,并得到其他开发商的认可。因此,在上述6月22日协议签署并履行后,梁志伟协调、动员一干开发商与徐文勇及董铭东在7月20日签署了与6月22日协议内容相类似的三份协议书,其中包括梁志伟本人的。也约定了建好二层后从见证人手上取走6万元。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像6月22日协议那样安排见证人。因此,并不存在梁志伟在笔录上说的,两三天后,替另外两个业主付给了徐12万元,而他自己应付的6万元等到2011年的5月6日才付。事实上,他的6万3月已付,10万6月22日付给了中间人。因此,梁志伟的证言整体是不可信的。可以确认的是,张通兴和李智辉的各6万元给了梁志伟,梁志伟有无实际给了徐文勇以及什么时候给的,是严重存疑的,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后续协议之:7月21日协议

    当然,7月21日协议是解决纠纷双方的最终协议,开发商都知道,该协议能达成,跟梁志伟与徐一早达成的16万协议和徐的从中斡旋协调有密切关系。该协议签署后,村里撤回了起诉,徐文勇与董铭东也履行了7月20日协议的义务。开发商也顺利的进行了开发建设,直至2012年近两年都无任何异议。双方的各项协议履行完毕。

    二,案件立案理由不充分

    据与梁志伟、张通兴等人了解,并无主动举报的事实。有关部门为了“三打两建”运动的政治需要,将本案上纲上线,组织单方、片面的所谓证据,以证明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存在。纵观整个案件,塘尾村的用地问题确实存在历史遗留问题,该村进行过长期的维权行动。司法部门没有对农民的权利进行妥善的协调处理,在村里依法起诉后,仍不能协调开发商暂停施工等候法院的裁判,导致矛盾的激化。开发商通过中间人的斡旋和协调,并就该工作商定协议,是促使争议的解决、矛盾的消除,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是好事,应予以鼓励。董铭东作为村委委员,在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召集村民大会,决策维权方案和行动,是村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不能简单理解为欺行霸市行为,他们的所作所为,限于土地权益,不涉及行业和市场,董铭东和徐文勇作为村民的代表和代理人,开发商深知他们在化解这场矛盾中的角色和作用,提供协商的方式要求他们协助调停实现和解,是正常的。在事件平息、协议履行完毕后,采取秋后算账的做法,制造了新的社会不和谐。司法部门为了政治的需要而组织所谓的证据证明敲诈勒索,是不公正的。仅凭个人利益相一致的三位开发商的口供就锁定罪名并予立案,是欠妥的。

     三,重新调查的必要性

    鉴于2位开发商表示并未举报,涉及本案基本事实的有关人士并未进行调查,如对本案基本事实的知情人李伟忠、李龙斌、李亚富、劳大春等人的询问笔录缺失,目前的证据材料对认定敲诈勒索罪名的依据是严重欠缺的。尤其本次申请提交了两份关键证据,充分证明之前关键的口供笔录不真实,因此,完全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调查,以做到不枉不纵,严格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作到公平、公正。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贵院暂时撤回起诉,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查,对上述疑点逐一查清,还原事实真相。

 

    抄送:化州市政法委

          化州市纪委            

 

                                       申请人:徐文勇的辩护人,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注册执业律师   梁江洲

                                         2012年10月6日

 

 

附:1,录音录像光盘一个、笔录一份

2,协议书一份

 

 

为徐文勇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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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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