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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

    上周末,江苏南通市通州区连连发生拆迁人组织拆迁公司及社会闲散人员强拆被拆迁房屋事件。其间亦发生肢体冲突。被拆迁人报警,警察拒绝制止强拆行为的理由是,双方已经订立拆迁协议,房屋就是拆迁人的了。如此,是拆迁人拆自己的房屋,不是非法拆迁。警察的回答是正确的吗?显然是对于法律的误读。

    昨天上午,在南通中院开庭,审判的是2006年9月,崇川区政府根据开发商--宏丰公司的报告,对该区绿康生猪养殖场组织实施了强拆。一时间4千余头生猪与4千余平方米房屋从世上消失。此案经南通市和江苏省两级法院审判,崇川区政府赔偿了生猪及设备损失500余万元是当年国内国家赔偿金额第二大案。然而,这个判决没有解决被拆房屋问题。如加上房屋赔偿绝对是国内国家赔偿第一大案。于是,绿康养殖场申请拆迁裁决,几经折腾得到的裁决是按照2004年的标准由宏丰公司补偿500余万元,于是向法院诉了裁决。一审维持裁决,但双方都不服,所以有了二审。庭审的效果应当说是不错,法院将组织协调。最终结果如何?拭目以待。下午,应当事人邀请,在城东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在2003年开始的拆迁范围内的孤楼如何拆迁进行协调解决。各方气氛良好,初步形成和谐拆迁、化解矛盾的共识。

   我在忙上述二案之余,上面的通州区的被拆迁人一直在与我和李仁杰律师沟通求助。此事拆迁人与警方粗看强拆有理,其实不然。这里的第一个问题是被拆迁房屋是谁的?拆迁人依靠各种手段迫使被拆迁人在合同签字的同时还要签一个借条。意思是签约之刻起,房屋就是拆迁人的了,被拆迁人只是借住到安置房建好。这个歪点子虽然是法律人出的,却不符合法律规定。

    房屋所有权从何时转移?<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不说本案的拆迁是否合法,即使是订立合同也不必需转移了所有权。我们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法律法规包括拆迁条例对于所有权何时转移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显然,拆迁人与警察的观点不能成立。

    第二个问题是,假如所有权不存在争议,借住人不肯按照约定搬迁,另一方就能依靠暴力强迫搬迁并拆除房屋吗?显然不能。国务院的拆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呵呵!!通州区没有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啊!这些社会闲散人员在通州警方的保护下代行法院的职权!这无疑是黑拆,是法治的沦陷。

    有趣的是,当事人告诉我在通州区强力推动拆迁的区委书记李某正是2006年在崇川区任区长主持对绿康生猪养殖场非法强拆并被问责之人。看来,中国的问责制度落空的典型到处都是啊!这也是中国血拆不止的组织原因。所幸的是,有多家媒体对此表示了强烈关心,暗访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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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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