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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连载8:

第十五章通缉

 

15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

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越狱逃跑的,可以发布《通缉令》。

2.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3.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可以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

1502.批准通缉

1.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通缉(悬赏通告)报告书》,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通缉的范围、种类、理由等内容,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边控手续。需要在全国范围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层报公安部批准。

1503.制作通缉令

1.制作《通缉令》。《通缉令》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件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2.制作《悬赏通告》。《悬赏通知》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决定同时发布《悬赏通告》。

3.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边控对象通知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作。对需要边防检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同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但应当在七日内补办交控手续。

4.录入信息系统。《通缉令》制作后,应当将《通缉令》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有关数据库。

1504.发布通缉令

1.根据案情,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发送范围。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2.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或者张贴等方式发布。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1505.查缉

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和办案单位,并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凭通缉令羁押。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将犯罪嫌疑人解回。

1506.撤销通缉令

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死亡,案件被撤销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514日公安部令第35)252260条

《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19921)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130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16-30

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1601.采集犯罪信息

对于以下犯罪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后录入有关的信息数据库:(1)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应当在到案时采集其基本情况、指掌纹、声像(静态、动态)DNA、足迹等有关信息,分别录入有关的信息数据库;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同时录入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

(2)涉案物品信息。对尚未查获的被盗抢机动车、枪支、违禁品以及其他物品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有关的信息数据库;对于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依照有关保管涉案物品的规定,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库。

(3)案件信息。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未破案件和已破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案件信息库。

(4)其他涉案信息。对犯罪现场、无名尸体、失踪人员等其他涉案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库。

16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

进行以下侦查活动时,应当利用有关信息数据库,查询、检索、比对有关数据:

(1)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2)核查犯罪嫌疑人前科信息的;

(3)查找无名尸体、失踪人员的;

(4)查找犯罪、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5)查找被盗抢的机动车、枪支、违禁品以及其他物品的;

(6)分析案情和犯罪规律,串并案件,确定下步侦查方向的。

1603.网上追逃

1.网上追逃的条件。

(1)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办理了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律手续,缉捕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潜逃,在一个月内未能缉捕归案的,应当将收集到的准确信息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

(2)羁押场所内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劳动教养人员和正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准确的缉捕信息报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

(3)在侦破重大、紧急案件过程中,对已确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的,经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将收集到的有关信息由立案地公安机关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即上网发布,然后补办拘留、逮捕法律手续。

2.上网发布。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在逃人员,由各立案单位负责填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一式两份(立案单位备存一份),写明在逃人员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简要案情、法律手续等资料,并附在逃人员近期照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送同级公安刑侦部门录入上网发布。在侦查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修改原有信息,保证网上信息的及时、准确。3.抓捕。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应当立即组织抓捕。抓捕到案的,应当立即讯问并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带回。

4.移交。对于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的,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移交、接收证明》,携带法律文书,及时到抓获地公安机关办理接收移交手续。

5.撤销。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应真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办理网上撤销手续。

通缉令被撤销的,应当撤销网上该在逃人员信息。

16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

依照本细则第24-05条规定执行。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771)《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199991)

《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2351)

《关于管理维护“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01302)

《公安机关调查未知名尸体身份工作规定(试行)(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5986)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51049)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20条、第62条、第72条、第90条、第126129条、第135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48条、第152条、第154条、第163条、第310

第十七章拘传

1701.拘传的条件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2)对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

1702.批准拘传

1.呈批。需要拘传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拘传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拘传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犯罪情况和证据,拟执行拘传的时间,拘传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拘传证》。1703.执行拘传

1.拘传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执行拘传时,侦查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2.对宣布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带至本细则第1302条第2款规定的地点进行讯问。执行拘传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3.犯罪嫌疑人到达讯问地点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录入有关信息。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4.办案部门应当在拘传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拘传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拘传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5.拘传持续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结束拘传后,除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外,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6.《拘传证》一次有效,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如果需要再次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制作《拘传证》,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514日公安部令第35)60­—62条

《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32)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183185

第十八章取保候审

1801.取保候审的条件

1.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1802.批准取保候审

1.呈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情况;拟取保候审的期限和理由;拟采取的保证方式,以保证人为保证方式的,应当注明对保证人资格审查的情况,以保证金为保证方式的,应当拟定保证金数额;决定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等。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书面申请取保候审,办案部门不同意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送达申请人,由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1803.执行取保候审

1.宣布取保候审。宣布取保候审时,侦查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责令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副本存入诉讼卷。

侦查人员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交付执行。决定取候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1)执行地在决定机关辖区的,侦查人员应当将被取保候审人带至执行的派出所,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副本和有关材料送达执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签收后退回,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2)执行地不在决定机关辖区的,有条件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执行;条件不允许的,应当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副本和有关材料邮寄送达执行的派出所执行,副本由派出所签收后寄回,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3.监督考察。

(1)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取保候审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①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②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④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原决定机关。

(2)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录入有关信息。(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4)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5)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6)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1804.保证金

1.交纳数额。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2.交纳程序。

(1)呈批。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报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3)交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单位凭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银行在收取保证金后,填写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办案机关,回执联存入诉讼卷。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3.保证金的管理。取保候审保证金由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严禁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4.没收保证金。

(1)没收条件。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的,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其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2)没收程序。

①呈批。执行机关认为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制作《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写明没收的理由和拟没收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报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②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机关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③送达。执行机关民警应当在决定作出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并责令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填写接到通知的时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由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决定书上注明。

④复核。送达《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告知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如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⑤没收。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核,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核决定后,执行机关应当将《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和回执联送达收取保证金的银行,通知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银行填写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执行机关。

⑥通知原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将《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和《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在执行后三日以内送达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5.退还保证金。

(1)退还条件。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或者应当撤销案件的,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执行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应当分别处理:

①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也未故意重新犯罪,而被没收保证金的,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不予退还;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被决定不起诉、判决无罪,其被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2)退还程序。

①呈批。需要退还保证金或者原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通知退还保证金的,执行机关制作《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写明退还的理由和拟退还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机关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③送达。执行机关民警将《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填写收到日期,同时将《退还保证金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送达取保证金的银行,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④退还。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单位负责人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办理退还手续。收取保证金的银行在办理好退款手续后,填写《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执行机关。

⑤通知原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将《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副本和《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送达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1805.保证人

1.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2.保证人保证的审批程序。

(1)呈批。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方式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对保证人资格审查的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保证人填写《取保候审保证书》,明确其保证义务及法律责任。

3.处罚保证人。

(1)处罚的条件。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的程序。

①呈批。需要对保证人罚款的,执行机关制作《呈请对保证人罚款报告书》,写明罚款的理由和拟罚款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罚款数额为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②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机关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③送达。执行机关民警将《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送达保证人,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填写收到日期,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④复核。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⑤交纳罚款。保证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核,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核决定后,保证人应当将罚款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

⑥通知原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将《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和银行收取罚款的凭证,在执行后三日以内送达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4.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处理。

在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18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

1.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2.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3.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5.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1807.解除取保候审

1.解除条件。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2.解除程序。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但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自动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依法处理。

(1)呈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侦查情况,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取保候审的基本情况,拟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等。(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3)送达。侦查人员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填写收到日期;有保证人的,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保证人。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退回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56条、第58条、第60条、第65条、第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514日公安部令第35)6393条、第134138条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公通字〔199939)226条

《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高检会〔20002)19

《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200122)

《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及应否退还已没怍的保证金问题的答复》(公安部法制局 公法〔2003259)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21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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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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