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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近日,新京报报道称,河北霸州5名官员曾兼职于一家名为“霸州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该企业设立时名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实际上是官商“有机结合”,民企控股70%,政府控股仅30%。这5名官员的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对霸州公务员在外兼职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中“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规定,那些官员的行为属于“经组织批准但并不在企业领薪”,是合法的。这是对该法条的误读。该法条的“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一般指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不包括企业。

  我们可以看《公务员法》中另一个禁止性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霸州5名官员的行为是“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还是“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媒体报道和有关单位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对此,我们首先要分析其所任职单位的性质。机关外的兼职显然不包括营利性活动。这个霸州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霸州城投”)无疑不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作为公司,其营利性也不存在争论。

  其次,工商资料显示,2010年2月25日,霸州市前钢投资有限公司委派董文才担任董事。董文才曾任霸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后调任廊坊市副秘书长。2010年3月11日,霸州城投成立。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其中霸州市前钢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景顺投资公司)持股70%,投资1.4亿元,霸州市财政局投资6000万元,持股30%,使该公司彰显其私商控股的特征。

  再次,霸州城投负责“整理土地”和进行项目投资,又担当了地产商“拿地”与政府卖地的纽带。该公司成立后,很快参与到当地的土地整理工作中。其中一个项目指向当地市政府所在的行政中心北边的一个正在开发的楼盘。据霸州市《市长办公会纪要》,行政中心北侧区域整体改造项目由该公司作为拆迁主体,对该项目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开发区等有关单位协助做好拆迁工作。

  霸州城投获得该地的土地一级开发权。土地整理结束后,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旗下的河北前钢房地产开发公司成为二级开发商,开发该房地产项目。

  至于该公司为当地政府搞公共建设筹措了多少资金?没有资料证明。即便筹措了大笔资金,按公司的股份,其70%的受益权利也不属于政府而是属于控股的民企。

  这让人们看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由于霸州城投的介入,而无法避免地陷入不公状态。市建设局副局长荣志亮为公司董事、总经理。霸州城投依靠强有力的权力实施拆迁,尔后交由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

  2010年9月16日,霸州市政府拆迁办向霸州城投颁发了拆迁许可证。市拆迁办作为建设局的下属,能不配合城投公司拆迁吗?何况,霸州城投任职的官员是政府委派的,霸州城投的意志就是开发商与政府的共同意志,拆迁办对该拆迁活动的管理很可能流于形式,甚至放纵违法拆迁。更重要的是,霸州城投的主业是负责拆迁,业绩显示亏损。而拆迁所得的土地卖给了河北前进钢铁集团公司,即霸州城投的控股股东霸州市前钢投资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中间利益链条十分清楚。

  当我们将这个问题梳理至这一步时,谁还能说这个霸州城投的行为不是营利性的活动?谁还能说相关房地产开发和官员到霸州城投任职的行为合法?

  自1984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就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党政机关干部不准兼任经济实体职务,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等,作出过一系列规定。

  霸州市在《公务员法》实施后居然还有违反该法明确规定的行为,实在令人惊讶。

  作者系北京律师王才亮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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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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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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