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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意见书

对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意见书

对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意见书

   当前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是缺少化解矛盾的机制,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问题。,民告官越来越难,24年前的行政诉讼法越来越失去作用。于是修改并落实该法就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修法事关大局,我没有放弃自己的责任,尽管只是微薄之力。

                

               对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意见书

   全国人大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正案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个方面包括律师的意见,总体上应该肯定。但是,其中有的问题还有待推敲。对此,谨提出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       修正案第一条条文: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建议改为: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由:“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应该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若仅仅是讲监督,不仅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实际需要。

二、修正案条文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

    建议修改为: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交出土地、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搬迁、强制拆除房屋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略”

理由:土地房屋征收与拆迁是当前社会矛盾最突出的部分。各地都发生了法院对责令交出土地、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强制搬迁、强制拆除房屋等行政行为不能及时受理,引起矛盾激化的情况。这四种情况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影响比其它行政行为更需要在法律中加以明确。

三、   修正案第十三条维持了行政诉讼法的原第十二条的规不变。

建议修改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但依法问责的除外;

理由:1、行政机关命令应该有立法权的限制。例如,某市政府发布文件将某公园作为官员的专门休闲场地,禁止其他人进入,引起争议诉到法院而因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受理。这种基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情况较多,故应提高不被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层级。

2、当前行政机关违法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问责流于形式,致使官员违法行政成本过低。而公民对此缺少话语权,将这种情况引人司法审查有利于依法治国。

四、修正案第二十八条条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建议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理由:由于现行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为了避免当被告而尽量减少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许多本可以在复议阶段纠正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纠正。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更增加了公民的维权成本。故有必要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   修正案第五十二条条文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议该条第二款改为: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下级法院拒不改正的,当事人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防止下级法院拒不执行上级的指示,有必要作此规定。

六、修正案第五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建议修改为: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理由:实践中,向当事法院的申请复议基本无效。为保证司法公正,有必要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七、   修正案第五十八条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建议修改为: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理由:实践中,向当事法院的申请复议基本无效。为保证司法公正,有必要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八、修正案第六十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建议修改为: 第六十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并向被告的上级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照公务员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理由: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公务员们要有法律意识。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说是缺少基本的法律意识,不追究责任于法不公。

九、修正案第六十一条条文: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建议修改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并向被告的上级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照公务员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理由同七、八。

十、修正案第八十二条文: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建议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上诉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理由: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上诉人要求开庭,而合议庭决定不公开审理,容易损害上诉人的权利而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故是否开庭应当尊重上诉人的意见。

     

上述意见,供参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

                         执笔:王才亮

                          20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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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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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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