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前年,应有关单位邀请,我在北京讲了"危机处理中的法律人角色"课后,多位朋友索取讲稿。为此,略为润色,公开如下,欢迎朋友们批判。回想我从事律师执业的20多年来,几乎就是与危机处理打交道。其中的酸甜苦辣,唯我心知。讲稿中的经验教训可供朋友们共享。 

                  危机处理中的法律人角色

    所谓危机,古已有之。通俗的说就是危险与机遇并存的那种状态。近年来,危机频繁,而危机的研究有成为玄学的趋势。人们过多地讲危机应对的技术与方法。殊不知,危机和应对危机的方法的核心是个立场问题。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能否一切从民众的利益出发来处理危机的本身便是最大的危机。在社会面临巨大危机的时刻,法律人能够做什么?怎么做?是我们国家今天要思考的问题和需要的行动

一、危机的理论

(一)·定义:

汉语中对于危机的词义有

1.指令人感到危险的时刻;

2.指一种产生危险的祸根;

3严重困难的紧要关头。

4.指一种十分紧要的危险关头。

5.也指一种处于特别危险的境地,即将发生祸害的末端。

词源中危机又通用于“危几”,也是指潜伏的祸害或危险。如:

三国 魏 吕安 《与嵇茂齐书》:“常恐风波潜骇,危机密发。”《宋书·范泰传》:“如此,则苞桑可系,危几无兆。” 唐刘言史《观绳伎》诗:“危机险势无不有,倒挂纤腰学垂柳。” 毛泽东《评国民党十一中全会和三届二次国民参政会》:“须知正是在国民党十一中全会之后,内战危机是空前未有的。”

6、危险的机关。用于杀敌、猎兽、捕鱼等的器具。

清 陈维崧 《八声甘州·南耕斋中食鲥鱼作》词:“贪听渔翁笛,悮触危机。”

(二)、社会学关于危机的定义

    国际上研究危机管理的学者把危机定义为: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因素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

   危机事件的决策环境相对于政府的常规性决策环境往往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情境,是各种不利情况、严重威胁、不确定因素的高度积聚。在紧急情境下,危机以其高度不确定的前景给管理者造成了高度的紧张和压力,为使组织在危机中得以生存,并将危机所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限度,决策者必须在相当有限的时间约束下作出关键性决策和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在这样的环境中,法律人如何发挥作用,取决于其角色定位,即其动机。

   关于危机的定义,社会学界有很多观点,这里列出5种。

1、危机是当人们面对重要生活目标的阻碍时产生的一种状态。这里的阻碍,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常规的解决方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危机是一段时间的解体和混乱,在此期间可能有过多次失败的解决问题的尝试。

2、危机是生活目标的阻碍所导致的,人们相信用常规的选择和行为无法克制这种阻碍。

3、危机之所以是危机,是因为个体知道自己无法面对某种境遇作出的反应。

4、危机是一些个人的困难和境遇,这些困难和境遇使得人们无能为力,不能有意识的主宰自己的生活。

5、危机是一种解体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遭受重要生活目标的挫折,或其生活周期和应付刺激的方法受到严重的破坏。它指的是个人因某种破坏所产生的害怕、震惊、悲伤的感觉,而不是破坏本身。

(三)、危机的分类

   危机的分类对于研究和实务十分重要。对危机的分类有多种分类方法。

1、根据危机主体的划分

个人、

群体、

单位、

政府、

社会

这五类主体会不断发生变化。

2、根据危机起因的划分

  我们国家的学术界从具体的危机管理角度出发,根据危机起因状态将危机划分为因不可抗力或突然袭来两大类。其中根据公共危机的具体起因将其分别分为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冲突、战争、恐怖袭击或其他极端行为引发的6类事件。

3、根据危机的产生划分为:

(1)、突发性危机

(2)、渐进性危机

(3)、结合性危机

4、根据危机影响面的划分

(1)、私人危机

   私人危机是指社会成员个人(含家庭)在生存与发展存在的危机,主要有人体危机和生存条件危机。前者人体危机包括生命与健康危机、生存条件危机包括经济、职业、人际关系等等。健康危机

(2)、企业危机

   企业危机是指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宏观大环境的突然变化(如国家标准、行业问题的暴露)以及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进行生产运营,未达到客户的要求而引发的一系列危害企业的行为。

   企业的危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经营危机、制度危机、管理危机、安全危机和竞争危机。在上述企业危机中,律师为企业家和职工两方面的服务角色是各有侧重。

A.经营危机

   对企业来讲,经营是企业内向性活动与外向性活动的统一,以营利为目的、以智力、经验、财产手段进行的行为。企业经营环境包括两个层次:微观经济环境和宏观经济环境。

   微观经济环境包括产品定价、产品受益、生产成本、企业雇员等因素。这些微观因素影响着单个企业在市场上的经营活动。宏观环境不仅包括社会条件、社会总供求矛盾运动,还包括政府宏观财政、货币、产业、区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国内、国际政治、经济结构体制、法律、文化因素也是宏观环境的重要构成部分。

B、制度危机

   企业制度是指企业的产权构成、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的体系和组合方式,使企业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企业制度是实现企业目标的有力措施和手段。合理的企业制度能够保证企业活动的正常运转,协调领导、管理层和员工之间以及本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实现企业目标。相反,如果企业制度不合理,将会破化企业的正常运转,甚至严重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导致企业经营失败。

C、管理危机

   现代经济中的企业管理活动,不再是单纯的微观企业行为,还涉及到社会伦理道德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在人道主义、民本主义、自由主义思潮日益盛行的社会经济体系中,企业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危机。

D、安全危机

   企业安全主要涉及到企业生产安全,经营安全、技术安全、资金安全、市场安全等多个方面。如:企业市场安全危机,即企业能够在市场进行有效的经营活动,企业所需的要素和信息能便利地从市场获得,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能方便地在市场上售出,能够获得丰富的市场利润。

   企业技术安全危机,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技术市场垄断引起的技术转让困难,使企业不能获得先进的技术,限制了其在市场上竞争能力的发挥。

第二,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想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言,始终处于短缺不足地位,使企业面临的技术“稀缺”难题,限制了企业发展,也是企业技术安全得不到保障。

第三,技术资源储备不足与技术装备率不高是制约企业发展的又一技术安全隐患。

企业的资金安全包括能否应对社会金融危机的压力。

F、竞争危机

   竞争危机主要表现在知识技术的竞争、人才的竞争、信息占用与处理能力的竞争、企业预测与决策能力的竞争和应付危机能力的竞争。

(3)社会危机。

   社会危机可分为公共性公关危机、误解性危机、事故性危机、假冒性危机和灾害性危机。法律人要研究的是公共性公关危机即公共危机,是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社会运行机制失灵而引发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事件。

   公共危机的指向对象是特定区域的所有公民,每个人都是危机侵害的对象。公共性危机往往威胁所有公民的人身安全,容易引发社会恐慌,加剧破坏性。因此,处理好不期的公共性危机,成为考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指标。

4、根据危机事件本身特有的性质的划分为五大类:

A、自然灾害、

B、人为事故灾难、

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D、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E、经济危机。

5、 在根据危机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危机还可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

Ⅲ级(较大)

Ⅳ级(一般)。

6、根据预警程度的划分

   针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应发布预警级别等预警信息。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特别严重)、

Ⅱ级(严重)、

Ⅲ级(较重)

Ⅳ级(一般)。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危机事件,分别由发生地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7·每一个级别的危机事件,都有发生、发展和减缓的阶段,需要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根据危害可能造成的威胁、实际危害已经发生、危害逐步减弱和恢复三个阶段,可将危机事件总体上划分为预警期、爆发期、缓解期和善后期四个阶段。

    公共危机能作更细的划分。

(四)、公共危机的特点与特征

   事件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突发性和紧急性、高度不确定性、影响的社会性、决策的非程序化。

危机的四大特点:

1.意外性:危机爆发的具体时间、实际规模、具体态势和影响深度,是始料未及的。

2.聚焦性:进入信息时代后,危机的信息传播比危机本身发展要快得多。媒体对危机来说,就象大火借了东风一样。

3.破坏性:由于危机常具有“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特点,不论什么性质和规模的危机,都必然不同程度地给企业造成破坏,造成混乱和恐慌,而且由于决策的时间以及信息有限,往往会导致决策失误,从而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

4.紧迫性:对企业来说,危机一旦爆发,其破坏性的能量就会被迅速释放,并呈快速蔓延之势,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危机会急剧恶化,使企业遭受更大损失。

(五)、律师应当了解的个体在危机中的心理变化

   在通常状态下,个体通过应用已拥有的应付和技巧和解决问题的技巧,能保持自身与环境间的平衡,可视为一种稳态。然而,个体可能会遭遇应激强度很大的事件,在这里我们称之为:“有害事件”即对个体的生活目标或自我形象等重要方面构成威胁的事件。

   此时,个体会一如既往地动员所有解决问题的常规技能,但结果却发现仍不足以摆脱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不安感开始产生。有害事件的发生,揭开了危机发展过程的序幕。

  在危机期,紧张和焦虑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个体处于渴求解脱的状态。这一期有一定的时限,一般不会超过6─8周。在这一期,个体往往不得已而求助于专业人员。有些人会因难以忍受强烈的焦虑和高度的紧张而出现精神和行为的紊乱。还有些人会用适应不良性行为来减轻焦虑,如大量饮酒或滥用某些镇静剂。

   在危机期之后,是所谓重整期。此时,焦虑水平降低,某些方面开始恢复正常。个体在危机之后的适应水平可能与危机前相当,也可能低于或高于危机前的水平。通过专门的干预,治疗者可帮助患者至少恢复到危机前的状态,若能借机使其达到更高的适应水平就更为理想。

二、危机处理中法律人的角色

(一)、律师与公共危机管理

1、律师的角色

   律师除去本身是利益相关的情况外不应成为当事人,也不仅仅是围观者。报道事态是记者的职责。律师在危机处理中的角色是干预者。其干预途径是咨询和代理人。

   公共危机管理指的是为避免或减少危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危机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处理以及应对评估等管理行为,目的是为了提高对危机发生的预见能力、危机发生后的救治能力以及事后的恢复能力。律师能为此发挥积极的作用。

2·应对危机的一般策略

    一般情况下,危机管理需要面对三个事实要素:

(1)事件的发生、发展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

(2)可供管理者利用的时间、信息等资源非常有限。

(3)事态发展的后果很难预料。

   因此,危机管理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管理,具有显而易见的不可逆转性,它要求在相当有限的时间里作出重大决策和反应。

   危机具有特定的生命周期,因此,需要在危机发生的每一阶段制定出相应的对策(包括危机管理的准备、预警、处理及恢复等几个阶段)。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危机管理包含对危机事前、事中、事后所有事务的管理。危机管理的任务是尽可能控制事态,在危机发生后把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在事态失控后要争取重新控制住。就其本质而言,危机管理是一种非程序化决策,这类决策极为复杂而困难,往往关系到组织的安危。

   危机对策无非是以下几条:移转或缩减危机的来源、范围和影响;提高危机初始管理的地位;改进危机冲击的反应管理;完善修复管理,以能迅速有效地减轻危机造成的损害。

   埃里克森的危机理论认为应对危机的首要条件是划分每个发展的特征。爱利克森使用危机一词就像医生使用它一样,也就是说。是为了比表示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而,作为每个发展阶段的危机就同时具有一个积极地解决办法和消极地解决办法。积极地解决办法有助于自我的加强,因而有助于形成较好的顺应能力。消极地解决办法削弱了自我,阻碍了顺应能力的形成。更进一步说,在某个阶段中积极的危机解决办法增加了使作为下个阶段特征的危机得到积极解决的可能性。而在某个阶段中消极的危机解决办法降低了使作为下一阶段特征的危机得到有效解决的可能性。

   危机对策无非是以下几条:移转或缩减危机的来源、范围和影响;提高危机初始管理的地位;改进危机冲击的反应管理;完善修复管理,以能迅速有效地减轻危机造成的损害。在此,法律人的角色是引导危机有利维护民众利益的方向发展,立场决定行动。

(二)、法律人与危机中民众利益的保护

1、法律人心里装的是民生而不仅仅是法条。

    埃里克森的危机理论认为应对危机的首要条件是划分每个发展的特征。从而,作为每个发展阶段的危机就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积极地解决办法和消极地解决办法。

   对此的判断是否有利于民众利益的保护。积极地解决办法有助于民众利益的加强,因而有助于形成较好的顺应能力。消极地解决办法削弱了民众利益,阻碍了顺应能力的形成。更进一步说,在某个阶段中积极的危机解决办法增加了使作为下个阶段特征的危机得到积极解决的可能性。而在某个阶段中消极的危机解决办法降低了使作为下一阶段特征的危机得到有效解决即民众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公共性危机的祸因主要有六种,分别是自然灾害(包括火灾、风暴、地震、洪水)、公共安全突发事故、恶性刑事案件、恐怖事件、疾病传播(即公共卫生问题)、自然环境恶化。可见危机看起来是危及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生存空间,但危害的实质最终是侵犯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社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无法根除这六种祸因,难免就会遭遇公共性危机。在危机中发挥法律人的作用,放开律师代理受害群众的限制,对于处理好公共性危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幸福指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样,法律人尤其是律师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十分重要。

2、法律人的工作方法灵活性

  近年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参与处理了多起公共危机的处理,充分证明法律人在危机处理中的作用。

(三)、公共性危机中的法律顾问

1、法律顾问应了解的4R模式

   国外高度重视公共性危机管理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4R模式,认为管理公共性危机由缩减(Reduction)、预备(Readiness)、反应(Response)、恢复(Recovery)四个环节构成,取其英语的第一个字母,成为4R模式。

1)、缩减:就是减少危机情景的攻击力和影响力,在这个环节强调进行风险评估,注意破坏性因素的整合,力图排除危机发生。

2)、预备:就是做好处理危机情况的准备,具体工作包括建立预警机制和培训计划,开展救生圈操作演习、潜水与急救训练。

3)、反应:就是尽力应对已发生的危机,涉及的工作主要有进行影响分析(包括潜在影响的分析和机会性影响的分析)、制定处理计划、开展技能培训(即通过必要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沟通技能、媒体协调技能、与具有进攻性的人打交道的技能)和审计,其中制定处理计划包括撤离计划、反应管理计划、处理心理创伤与压力计划三个方面。

4)、恢复:就是重建家园,具体工作包括影响分析、制定恢复计划、培训形象管理技能和审计。

   4R模式对于我国开展公共性危机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2、法律人作为公共性危机中的政府或有关当局的法律顾问,在具体工作中,应对公共性危机,首先是要有独立性,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1)、7·23动车事故处理中是法官当了法律顾问而律师缺位的教训。

(2)、法律人作为政府或有关当局的法律顾问需要注意以下措施的组合运用。

    第一、建议依法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尽快调集相关专业人士和各种社会力量,及时、有效地开展营救、抢救工作,并启动专题科研工作。

    第二、建议行政首长立即亲临现场(注意形象和语言设计),安抚受害者和相关工作人员,缓和紧张气氛,激励工作人员的士气。

    第三、建议建立应急团队,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社会各界投入营救工作,确保信息畅通、设备到位、人员不缺,快速化解危机。其中,动用警力。务必慎之又慎。

    第四、建议及时政府专题发言人依法并正确行使职权,确保向社会提供真实的一个声音、明确的一个观点。在新闻发言中,牢记“三T法则”,即Tell your own tale(以我为主提供情况)、Tell it fast(尽快提供情况)、Tell it all(提供全部情况)。

    第五、及时了解公众损失,为依法制定政策性补偿方案把关。

    第六、建议落实事故问责制和引咎辞职制,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行政、经济甚至法律责任。

    第七、建议举一反三,改革现行管理制度和机制,从根本上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杜绝类似危机发生。

3、法律人作为公共性危机中有关企业的法律顾问

    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企业危机处理中既要同甘共苦,又要保持独立性,恪守公平正义的底线。

其次,在具体工作中,应对公共性危机,需要注意以下原则:

(1)、承担责任原则

   危机发生后,公众会关心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利益的问题,利益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因此无论谁是谁非,企业应该承担责任。即使受害者在事故发生中有一定责任,企业也不应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会各执已见,加深矛盾,引起公众的反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是感情问题,公众很在意企业是否在意自已的感受,因此企业应该站在受害者的立场上表示同情和安慰,并通过新闻媒介向公众致歉,解决深层次的心理、情感关系问题,从而赢得公众的理解和信任。实际上,公众和媒体往往在心目中已经有了一杆秤,对企业有了心理上的预期,即企业应该怎样处理,我才会感到满意。因此企业绝对不能选择对抗,态度至关重要。

(2)、真诚沟通原则

   企业处于危机漩涡中时,是公众和媒介的焦点。你的一举一动都将接受质疑,因此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而应该主动与新闻媒介联系,尽快与公众沟通,说明事实真相,促使双方互相理解,消除疑虑与不安。真诚沟通是处理危机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里的真诚指“三诚”,即诚意、诚恳、诚实。如果做到了这“三诚“,则一切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诚意。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公司的高层应向公众说明情况,并致以歉意,从而体现企业勇于承担责任、对消费者负责的企业文化,赢得消费者的同情和理解。

   诚恳。一切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不回避问题和错误,及时与媒体和公众沟通,向消费者说明消费者的进展情况,重拾消费者的信任和尊重。

   诚实。诚实是危机处理最关键也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我们会原谅一个人的错误,但不会原谅一个人说谎。

(3)、速度第一原则

   好事不出门,坏事行千里。在危机出现的最初12-24小时内,消息会象病毒一样,以裂变方式高速传播。而这时候,可靠的消息往往不多,社会上充斥着谣言和猜测。公司的一举一动将是外界评判公司如何处理这次危机的主要根据。媒体、公众及政府都密切注视公司发出的第一份声明。对于公司在处理危机方面的做法和立场,舆论赞成与否往往都会立刻见于传媒报道。因此公司必须当机立断,快速反应,果决行动,与媒体和公众进行沟通。从而迅速控制事态,否则会扩大突发危机的范围,甚至可能失去对全局的控制。危机发生后,能否首先控制住事态,使其不扩大、不升级、不蔓延,是处理危机的关键。

(4)、系统运行原则

   要提醒企业家在逃避一种危险时,不要忽视另一种危险。在进行危机管理时必须系统运作,绝不可顾此失彼。只有这样才能透过表面现象看本质,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化害为利。

危机的系统运作主要是做好以下几点:

A、以冷对热、以静制动:危机会使人处于焦燥或恐惧之中。所以企业高层应以“冷”对“热”、以“静”制“动”,镇定自若,以减轻企业员工的心理压力。

B、统一观点,稳住阵脚:在企业内部迅速统一观点,对危机有清醒认识,从而稳住阵脚,万众一心,同仇敌忾。

C、组建班子,专项负责:一般情况下,危机公关小组的组成由企业的公关部成员和企业涉及危机的高层领导直接组成。这样,一方面是高效率的保证,另一方面是对外口径一致的保证,使公众对企业处理危机的诚意感到可以信赖。

D、果断决策,迅速实施:由于危机瞬息万变,在危机决策时效性要求和信息匮乏条件下,任何模糊的决策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所以必须最大限度地集中决策使用资源,迅速做出决策,系统部署,付诸实施。

E、合纵连横,借助外力:当危机来临,应充分和政府部分、行业协会、同行企业及新闻媒体充分配合,联手对付危机,在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同时,增强公信力、影响力。

F、循序渐进,标本兼治:要真正彻底地消除危机,需要在控制事态后,及时准确地找到危机的症结,对症下药,谋求治“本”。如果仅仅停留在治标阶段,就会前功尽弃,甚至引发新的危机。

(4)、权威证实原则

    自己称赞自己是没用的,没有权威的认可只会徒留笑柄,在危机发生后,企业不要自已整天拿着高音喇叭叫冤,而要曲线救国,请具有公信力的第三者在前台说话,使消费者解除对自已的警戒心理,重获他们的信任。

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法律人角色

    当前最需要重视的是社会危机,怎么样应对危机,是国家、政府和每一个人的责任。而其中的群体性事件是重中之重,而法律人目前发挥作用不够,主要是没有进入角色。要有鼓励法律人尤其是律师发挥作用的机制。

(一)、概念的争议

    关于群体性案件这一概念目前尚无一致的定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制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过程中,对此是反复斟酌。最后作出了界定是:“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对这个定义,我认为是当时急需,而多有可商榷的地方。比如为什么是“当事人众多”的人数标准是十人以上,而不是20人,或是《信访条例》中的5人以上?又如定义中的层次略嫌混乱。按照定义的一般原则是能够直接归纳出该概念的若干特征,而这个定义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

    群体性事件是根据司法状态分为两大类即群体性案件、社会性事件的。从语言学的角度,群体性案件、社会性事件是子概念,二者相加正是群体性事件这个概念,二者逻辑上是种属关系。在对群体性事件这个概念作了充分研究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谓群体性案件与群体性事件的区别就在于后者的进入了司法程序的部分便为前者。

    “案件:特指涉及法律问题的事件”。这里说的“涉及法律问题”应是处理阶段进入法律程序,而不是指民众提出诉求“涉及法律问题”。故此,我们可以将群体性案件这个概念定义为:

    群体性案件是指有多数人参与的,违反事发时的法律规定,通过没有合法组织的规模性聚集和活动,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在处理时进入了法律程序的各种事情。

    社会性事件这个概念定义为:

    社会性事件是指有临时性的、自发的多数人参与的,违反事发时的法律规定,通过没有合法组织的规模性聚集和活动,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在处理时未进入法律程序的各种事情。

    当然,如果我们采用广义的概念,人类所有的社会问题都会“涉及法律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的确有相当数量的事件没有经历司法程序就解决了。所以作上面的区分,主要是从实际工作的角度。

1、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定义和特征

   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是指多由偶然的因素引起,而且发展极快,从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引发原因往往都是十分简单。但在其简单的表象背后,却隐藏着长期积累的、复杂的、深层矛盾。

   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虽然形式多变,但通过对众多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构成和表现方式进行分析,可以归纳出四个特点和八个主要特征或者叫作“8性”。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四个特点是:

1、时间特点——事发突然,演变迅速。

2、行为特点——情绪激动,行为过激。

3、主体特点——人员复杂,动机多样。

4、结构特点——组织松散,层次多元。

“8性”:

    一是事件起因的偶然性,往往引起人群聚集的事情不大,但由于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引起“公愤”。

    二是事件的突发性。事件往往会因某种事由在短时间内突然诱发,并迅速扩大升级。

    三是扩展性。参与的外延扩大,但仍以普通民众为主;数量递增,规模呈扩大化趋势。

    四是利益的不趋同性。参与事件的绝大多数人没有相同或相近的利益要求,甚至完全与起因无关。

    五是起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一些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分析,应该说绝大多数都有一定的理由,即有其合理的部分,而真正无理取闹是极个别的,因此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

    六是情绪的对立性。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同处置事件的有关责任部门或另一部分有关利益争端的群众,在情绪、观点和要求上往往都有一定的对立性。

    七是对社会秩序的挑战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往往无视社会秩序,采取到党政机关门口静坐、堵塞交通、聚众示威等偏激方式反映问题,以施加压力、扩大影响,个别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还伴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是矛盾的反复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后,有时通过做工作得以暂时平息。但由于某种因素或条件影响,会引起矛盾再起,严重时事件性质还会发生转化。

    非法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群体性行为:

1、大规模集体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3、聚众阻挠区内工程建设施工的;

4、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5、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6、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

7、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8、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9、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例如,陕西府谷2008年7月5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具备上述的四个特点和八个主要特征,是一起典型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2.渐进性的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定义

    渐进性的群体性事件是指这类群体性事件是有一个酝酿和发展的过程,其起因多数是群体性的诉求由于限于政策或相关领导未予重视或应对失当,而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件。

    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相比,渐进性的群体性事件归纳出以下几个不同的特点:

   一是事件起因的渐进性。虽然往往引起人群聚集的事情不大,但随着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小事变大。

    二是诉求的趋同性。参与事件的绝大多数人开始没有相同或相近的利益要求,甚至完全与起因无关。但是,随着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参与事件的绝大多数人认识趋同,引起“公愤”。

   三是情绪对立不断升温性。渐进性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同处置事件的有关责任部门或另一部分有关利益争端的群众,在情绪上都有一个升温的过程。对社会秩序的挑战性也是不断升级。从少数人信访开始,逐步发展到无视社会秩序,采取到党政机关门口静坐、堵塞交通、聚众示威等偏激方式反映问题,以施加压力、扩大影响,甚至发展到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矛盾的可逆性。渐进性群体事件的发生的过程中,通过做工作,矛盾可得以平息。

    渐进性群体性事件的典型案例是四川的大竹县莱仕德酒店被焚事件。我们可读一读南方都市报2007年2月4日刋登的记者贾云勇(现任职云南信息报)对此事件的深度报道:《四川大竹群体事件追记:传言未澄清,公众走向失控》。

    《求是》杂志2月1日发表原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的文章,文中指出,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能只满足暂时的平息,而是要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在维护治安秩序时,不能只依赖处罚使人服从,而要立足于使群众心悦诚服地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减少对立情绪。在罗干的文章发表前半个月,1月17日,四川达州大竹县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事件,事后,达州市政府总结了教训。

(二).改变律师在群体性案件处理中的尴尬地位

     律师在群体性案件中的角色十分尴尬,主要是有关当局对律师的不信任造成的。

(1)、顾问—我在上世纪90年代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成功化解出租车事件的感受

(2)、代理---息烽案件代理的经验教训

(三) “群体性事件”的合法化问题

    当前“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的问题还在于,救济途径不畅。在人治还是法治尚无定论的情况下,法律的陈设性大于适用性。从立法到政策的制订、设置缺乏科学性和对利益集团的限制。包括政治体制、产权制度、劳资关系与各种具体制度,如不动产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等,以及现有的权利救济制度,包括治安、司法、信访、行政干预和基层党政军警协同预案等等,不仅不足以提供有效的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而且还对于纠纷的解决更且多所掣肘,有时适得其反,恰成纠纷的激化因素。

    事实上,“群体性事件”全部发生于基层,而基层政权恰恰无法提供“解决”问题的制度资源和政治权力。为此,如何在立法到政策环节排除私利集团的干扰,从全局性加以突破十分重要。

    将“群体性事件”合法化,同时以法律程序严加调控,使得事件本身非事件化或者去非法化,从而建构一个和平、理性与有序的多元社会利益的抗争、表达和博弈环境,反而更有利于缓和社会紧张,抒解社会冲突,消泯造成紧张和冲突的根源,建设一个真正平安、祥和的人世秩序。

    经此重新定位,它们不再是具有浓厚的政策性导向和治安对策性意味的“群体性事件”,而是一种具有确切含义的法律行为,即确定时空和条件下的游行、示威、抗议或者静坐等等法律行为,一种常态的公民集体行动而已。

    具体而言,就是要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游行、示威、集会和静坐等等权利,允许公民大众运用这些合法手段和平地表达集体诉愿,进行公开利益博弈。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规定,民众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规定的程序,施展选择的动作,以亮明立场,表达诉愿,进行抗争,不仅合理合法,而且予以保护。游行、示威、集会或者静坐,只是表达立场和诉愿,向利益相对方或者政府施压,但是,至于问题的具体解决,还得在游行、示威或者静坐的同时或者之后,依据法律程序、行政程序或者交换正义,该如何解决就如何解决。如果对于解决结果不满,还可以诉诸集体行动机制,再按程序往下走。其间唯一标准,就是程序必须合法,将自己的自由建立在对方自由的可能性基础之上,对于自己利益的表达不得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按此思路,凡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按照规定的程序,施展选择的动作,以表达诉愿,进行抗议的,得受法律保护,反之,则依法处置,或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游行可以,但超出规定的时间、地点、场合和方式即属违法,应予取缔,如果实施“打砸抢”,更得绳之以法,就是这个道理。

    照此规定,特定公民人群为了共同的利益认为需要采取集体行动维权,决定以游行示威的方式表达诉愿,必须于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准,事先确定具体的时间、地点、人数、道具、装备、口号和行动方式等等,到时警察负责维持秩序,防止行动超出预设,而行动组织者本身则需同时担负起和平行动的责任,兑现报批项目,不得超出既定范围。否则,依法依例处置,直至绳之以法。如此,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分别演好自己的角色,和平登场,平安落幕,各自解脱,皆大欢喜。

    目前的问题在于该法是“6.4”风波后的特定环境下作出的。20年过去,显然有诸多不合时宜的内容。即使是上述规定也未得到应有的执行。对公民的申请罕见批准,以致绝大多数集会游行示威都被逼成了“群体性事件。”

    打开限制的闸门,让绝大多数集会、游行、示威、抗议活动合法化,将使所谓“群体性事件”大量减少,更无需担忧此种行动中“经济问题政治化”,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了。如许章润兄语:“不把“群体性事件”当个事件,它就不再算个事件,而属于现代社会的常态现象,一种平常的法律行为,则互利双赢、皆大欢喜的可能性,也就随之递升。此为民族国家之福,公民大众之福,在朝在野双边之福也“。

    当前我国逐渐出现的一个可喜情势是,“群体性事件”日益具有明确的维权意识和法治意识,出现了所谓的“以法抗争”和 “依法抗争”形态。在我介入处理的群体性案件中,参与者和组织者对法律知识和法定程序的了解普遍超过当地官员。这里不能简单地说官员素质差,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原因,也有明知故犯的缘故。在“以法抗争”中,民众以法律和政策为武器,对侵权行为进行抗争,向经济强势集团讨公道要说法,并且多数强调有序与非暴力。在“依法抗争”中,民众明确主张循沿法律程序,通过逐级反映诉愿或通过诉讼和行政复议,求得问题的解决。这是中国社会近三十年民主法治建设已然初见成效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国的公民大众日益走向政治成熟的象征,而为建设民主、法治的中国提供了必需的社会生态。同时,它也表明中国社会走入常态发展,凡此公民行动不再秉有什么“革命”之类的高涨冲动,而是属于正常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因素进行理性沟通的手段而已。而且,它说明行动者对于现有体制具有政治认同,对于现有法律体系怀有尊重,愿意在现有体制框架内进行利益协调。

    既然民众希望通过和平方式集体表达诉愿,“以法抗争”和“依法抗争”,决策们当顺应潮流,将民众的集体行动合法化,使“事件”非事件化、去事件化,在司法救济和行政干预渠道之外,另辟一条调控社会冲突、解决利益纠纷的社会、政治通道。

    我深深知道,将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合法化需要政治勇气与智慧。当今中国的政体处于“后全能型权威主义”体制与多元化民主政体之间的过渡形态,大政府+小社会的结构尚无根本改变的动力。在此制度框架和社会生态条件下,由于既得利益者的本能迷恋,加上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因而,基于权力不受制约和腐败而导致的社会矛盾,无法获得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加强控制-更大的社会矛盾”的路径在恶性循环。针对社会治安而采行的包括运动式的“严打”在内的诸多举措,均为这一路径依赖的产物。同样,无论是以个案解决的方式还是以运动式的集中治理来应对“群体性事件”,包括“集中处理”、“上访”与“信访”等等,也是这一路径依赖的应急手段,并不根除病灶。

(四)、法律人与相关人

    法律人参与公共危机处理,最难的是与各种人打交道。如何使法律人的角色亮起来并做好自我保护,其中的应对策略十分重要。

1、 政府官员

    了解目前政府对危机处理的一般方法与艺术,法律人与政府官员交流应有对策。

    目前政府危机处置的第一要务不是解决问题,而是控制事态;不是追求实现最佳目标,而是避免出现最坏结局。面对突发危机,要立即行动,果断采取措施,快刀斩乱麻。其控制事态的方法无非是以下几种:

   一是心理控制法。首先领导者自身要沉着镇定,群众看到领导者沉着镇定,他们的心理压力就会大大减缓,并会在领导者的引导下恢复理智,这样有利于迅速地控制危机的局势。其次要设法转移群众注意力,必须从群众的利益出发,承认群众可以理解或合理的因素,作一些无损于实质的让步或承诺。同时,运用归谬法或引申法,引导群众看到危机失控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使大多数人恢复理智。最后要加强心理疏导,要面对群众,直接与群众对话,多做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群众配合好危机的处置。

    二是组织控制法。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有其自身的独特价值。在危机事件处置中,组织的作用有时是无法替代的。例如在社会安全事件的控制中,通过在社会组织内部和广大群众中开展正面教育,使大多数参与群众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稳住自己队伍的阵脚,然后迅速查清危机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首要人物,使其活动受到阻滞,事态才能得到控制,不致继续升级。

    三是釜底抽薪法。这种方法多用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在群体性事件中,参与或卷入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大都事出有因,一般都有自己明确的利益诉求,而且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处理不好,不论哪类性质的事件,都可能出现局势逆转,导致不可挽回的不利局面。因此,在具体的处置过程中,冷静的领导者和现场上的人员会注意到不能火上浇油,激化矛盾,而是用釜底抽薪法即认真解决民众的诉求问题。

    四是株连法。主要是针对事件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亲友采取组织措施,如湖南嘉禾事件。

2、 媒体

   小媒窑事故开始,政府对媒体的金钱攻关和管理机关干预双管齐下十分凑效,经常使法律人处于单独作战的处境。如何处理好同盟军的关系,除了国家放宽管制外,互相支持十分重要。

    参谋---朋友---战友。

    如果法律人作为顾问负责联系媒体,应当有正确地公共危机媒体公关策略

    对于危机管理来说,“成也媒体,败也媒体”,并非夸大其词。媒体是管理决策层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桥梁。危机面前,公众往往更相信媒体。因此,专家们给政府培训并设计了方案要求“在危机公关时,必须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为危机处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其方案中的要点是五大原则:

第一.坚持实效性原则

    危机发生后,必须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第一时间填补群众大脑的空白,避免谣言“先入为主”地进入群众的大脑,从而避免由此产生的恐慌,这对稳定民心、稳定秩序,有效地处置危机都非常重要。危机事件发生后,媒体和记者都希望在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资料,发布第一篇新闻稿件,但是,由于事件的复杂性,他们未必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到真相,做出有利于危机处置的报道。这就要求危机管理决策者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收集第一手资料,及时组织相关的新闻发布会议,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发布权威消息。这样不仅能“先声夺人”,抢占舆论先机,主动引导舆论,而且能避免小道消息和谣言的产生,把握舆论的主动权。

第二、坚持公开性原则

    美国心理学家G.W.奥尔波特曾分析过谣言产生和传播规律,并创造了一个谣言传播公式:谣言流通量=问题重要性×证据暖昧性。这一公式很明确地告诉我们,谣言产生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问题必须具备某种重要性;二是真实的事实被某种模糊性掩盖起来。公共危机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证据的暖昧性就成了谣言流通量的决定性因素,而证据的暖昧性,取决于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公共危机事件处置中,要想遏制谣言产生,唯一的途径就是信息公开透明,及时消除“证据的暖昧性”,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知情权,从而达到解释疑惑的效果。

第三、坚持坦诚性原则

    英国著名危机管理专家迈克尔·里杰斯特说:“现代组织处在一个活动透明度日益增大的时代里。若一个组织不能就其发生的危机与公众进行合适的沟通,不能告诉社会它面对灾难局面正在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不能很好地表现它对所发生的事故的态度,这无疑将会给组织的信誉带来致命的损害,甚至有可能导致组织的消亡。”所以,坦诚的态度是化解危机最好的策略。这就要求,在危机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公众说明事件的情况,并致以歉意,用诚意去赢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共同面对危机。及时与媒体进行沟通,对于媒体的负面报道,应正确面对和积极回应,表现出谦和、宽容的态度,不能反唇相讥,更不要试图对簿公堂。这样,才能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关系,进而赢得社会民众的信任。在危机处置时,切记说谎,要说真话,提供真实的情况,及时告知民众危机的真相及可能的风险,不能缩小也不能夸大。如果情况存在不确定性,也应该告诉公众,不能有蒙混过关的想法,这样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

第四、.坚持一致性原则

    在危机事件处置时,为避免发生对外发布信息口径不相一致的问题,必须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表态,做到“一个声音说话”,确保对外沟通没有“杂音”。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人一般不要接收媒体采访,更不能擅自对媒体和民众表态。但有些事件,有时需要主要领导人出面表态,才能稳定社会的恐慌心理。这就要求事先必须拟定好对外表态的统一口径,主要领导也要按这一口径表态。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事先要认真做好准备,信息发布力求科学、严谨,避免互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同时,组织对外发布的所有书面、音频、视频材料,包括网站文字信息和图片,都必须是统一的,以免相互矛盾。

第五,坚持第三方原则

    危机公关的第三方原则,也叫权威证实原则,指的是组织在危机处置时,为引导社会舆论,平息危机事态,邀请与组织没有厉害关系的第三方人士出面说话,通过他们公正的权威证实,赢得媒体和社会民众的信任和支持,进而达到缓解、化解危机的目的。那么,哪些组织、哪些人士属于“第三方”力量呢?这主要看危机事件的当事组织,不同的组织,其“第三方”力量是不同的。就政府而言,危机公关的第三方力量主要是一般群众、媒体、网民、专家、学者,有时还需要外国政要、海外华人华侨、国外专家学者以及专栏作家等。而对企业来说,第三方力量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权威机构,如政府职能部门、质检机构、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等;二是权威人士,如媒体记者、消费者代表和行业专家等。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危机公关要明确自己的“第三方”力量,充分利用 “第三方”力量,而不是自己拿着高音喇叭“鸣冤叫屈”,而要学会请出重量级的“第三方”来说话。这样,就能很快消除社会民众的戒备心理,重拾他们的信任。

   然而,我认为,学术界的上述方法漏了关键的一条:立场。

   吉林省“表哥”的“一笑误终生”和7·23动车事故处理中,铁道部发言人的穿着和应答问题的背后是没有把受难群众当亲人。

3、当事人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存在可变性太大,要十分重视培育信任。避免因为交流不够而造成的误解。

4、同行

法律人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底线,不为虎作伥,更不能同室操戈。

话题:



0

推荐

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