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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干的死亡是否是因为参加"非警务活动"?

      王军干,男。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区分局警察。其于1982年11月参军服役,退伍后,先后在焦煤集团经济民警队、阳城派出所、中站派出所工作。据警方公开的消息:"2014年7月1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许有臣、张小玉夫妇二人因在北京上访,被北京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作为治安处罚"训诫"后,于7月17日由中站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带回焦作。17日18时许,王军干在劝二人下车接受调查询问时,许有臣趁其不备突然持刀袭击,王军干身负重伤,经抢救无效,不幸因公牺牲,享年51岁。7月21日上午,王军干同志遗体告别仪式在焦作市殡仪馆举行,沉痛悼念因公牺牲的中站派出所社区警务一中队民警王军干同志。 在遗体告别仪式上,相关领导和主持人介绍了王军干同志的生平,宣读了公安部政治部、省公安厅政治部发来的唁电,对王军干同志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向其家属致以亲切的慰问"。

      从现已经知道的情况看,王军干的死亡是执行任务无疑,定为因公死亡应当说是没有争议。但是否能定为烈士,恐怕还是有争议。其关键问题在于许有臣、张小玉夫妇二人因在北京上访,被北京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作为治安处罚"训诫"后,由中站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带回焦作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警察参与这样的"截访"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非警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我们应当客观地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警察可以拒绝执行"非警务活动"的任务。但是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事实证明,公安机关过多参与非警务活动,既使自身不堪重负,影响正常警务活动的开展,同时因非警务活动中滥用警力和滥用强制措施也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公安机关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据《人民公安报》2011年3月3日报道,公安部党委近日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确提出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显然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过多,成为当前各地公安部门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所以公安部才三令五申的为基层公安减负,让警方履行法定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和控制犯罪方面来,避开“不务正业”的嫌疑,树立严格执法、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对此,有必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真看待警方非警务活动过多的现象,警方应减少非警务活动,集中主要精力放在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和犯罪控制等常规警务活动上。对类似于“有困难找警察”之类的宣传口号,不能过于宽泛、过于庸俗地理解,毕竟公安机关不是万能的。假若我们的公安机关能够做好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和犯罪控制等正常警务工作,老百姓一定会给予公安机关满意的评价的,而不会苛求公安机关参加更多的非警务活动。

  近一些年来,警察参与拆迁、截访等非警察职责范围的"非警务活动"屡禁不止。这里有体制的原因,也有警察个人的缘故。一般情况下,警察都会优先选择服从命令。他们往往不会记得上述该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对于王军干的死亡,我深为痛心。这是一个未了的"煮豆燃箕"的故事,我当然关心其后续的发展。

        由于某种原因,在"7、17"事件发生后,许有臣、张小玉夫妇被关押后的辩护权一波三折。先是把辩护人变为证人,进而再把辩护人变为犯罪嫌疑人。律师常玮平退出辩护后,新的辩护律师见到了俩犯罪嫌疑人,发现伤痕累累,甚至眼睛受伤失明。河南省公安厅认为是抓捕时导致,对此人们普遍存在疑问。如我在微博中所问的",近年来,警察加强了体能和格斗训练。一群警察抓捕已经过了半百的访民许有臣、张小玉夫妇,居然要打得该夫妇遍体伤痕直到瞎眼才行吗?作为王军干的同事,是否公私分明了?

       再回到本事件中的前段,我们不能不问:是谁让警察去截访的?谁又指挥王军干对已经被截访回到焦作市的俩上访人还"接受调查询问"的?

       由于王军干的行为是否属于"警务活动"尚未有令人信服的结论。如果给予其"重于泰山"的"烈士"称号,今后的非警务活动将使活着的警察不堪重负。若是说王军干的死"轻于鸿毛",又让更多的参加"非警务活动"的警察不安。尤其是河南省的警察,他们参加"非警务活动"的情况已经是普遍存在,这是个两难的问题。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警察参加"非警务活动"之风决不可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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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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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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