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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界一份被争议的新规

2014年07月25日 22:53
来源:经济观察报

    经过一个多月的争议讨论,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律师王才亮算是松了一口气。“全国律协表

示将多方位征求律师意见,抗争算是暂时成功了!”

一个多月前,尚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订

草案(下称《行为规范》草案和《处分规则》草案),受到了极大的争议。虽然至今在全国律协的官方

网站上还看不到这两份草案,但它们已在律师圈广为流传。争议的焦点是草案对律师庭外言论的限制是

否合理以及这份草案不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就草率决定律师命运是否存在程序不公。

这两份草案下发给各省律协的时间是2014年5月13日,要求反馈时间是5月23日,仅有10天的讨论时间,

并要求各省律协做好保密工作。此程序遭到很多律师的反对。在王才亮看来,目前虽然没有明确多方位

征求意见究竟如何进行,但在时间上至少超过了此前给各省律协的10天限定。

另外,这两份正在征求意见的草案,对律师的庭外言论尤其是网络言论做出了限制,严重违法者有可能

会被取消会员资格。这也受到争议。反对者认为现实中庭审有诸多弊端,庭外通过网络鼓呼、抵抗不公

是不得已之举,目的在于抵制司法不公。而相关部门和律协则认为律师的不当言论应当得到规制,一些

法律学者则建议,律师应在法律框架内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再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

被争议的新规

两个草案首次对律师庭外的涉案言论做出完整的规范。比如,《行为规范》草案第85条规定:律师应当

谨慎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发表评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

……不得以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或者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

围观、声援等不恰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处分规则》草案第39条

规定还列举了大量属于“不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情形,若违反了这些规定,最重的处罚是取消律师

的律协会员资格。《处分规则》草案中附录的修订说明称,目前,随着律师队伍的快速发展,律师工作

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少数律师不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行为,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的

行为以及不诚信、不遵守职业道德的行为等,亟须以立法、立规的方式加以规制”。

现行的《处分规则》是1999年通过,2004年进行过修订。《行为规范》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9年。

律协不同于其他的协会,所有的律师都必须加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必须加入当地的律师协会,取消

会员资格,则意味着被逐出了律师行业。因此,草案遭到了不少律师的反对。一些律师认为新规堵住了

律师的重要发声渠道,另一些相对温和的律师则认为,规定弹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强。

曾经做过法官的律师刘金湘发出一封公开谴责信,该信得到了全国103名律师的附议。全国律协刑事业务

委员会秘书长、律师韩嘉毅认为,这些规定弹性比较大,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他反对将社会公众力量的

关注完全排斥在司法之外,他表示,没有社会公众的关注,那些冤假错案能翻过来吗?

王才亮认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当然适用于律师。按照立法的规定,涉及到限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和

有关律师的诉讼权利,必须由法律做出规定,律协对律师言论自由和律师的诉讼权利做出的规定是违法

违宪的。

不过,两个草案也有支持者。支持者认为,至今中国还没有对律师庭外的涉案言论做出完整的规范。新

闻法学者、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魏永征就认为,“在自媒体日益被广泛使用的情况下,需要对律师

庭外特别是自媒体上的涉案言论加以规范。”

目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

有关律师庭外涉案言论特别是自媒体言论的规则,基本上是空白。《律师法》也只规定了“律师对在执

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庭外言论的边界

律师正日益成为公共舆论场的意见领袖。《新闻记者》2012年刊发的一项对微博意见领袖的调查表明:

在不同职业群体的意见领袖中,律师是每日微博发稿数量最高的群体,“律师”又是各界意见领袖们提

及频率最高的职业。可见微博等新媒体的兴起,为律师创造了广阔的话语空间。

在国际上,为了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对律师庭外的涉案言论也有一定限制。比如联合国发布的《关于

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提到,在肯定律师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在行使权利时也应该

始终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专业行为示范规则》,

则将律师谨慎发表庭外言论,作为律师对法院承担的义务之一。

国内对律师庭外言论边界的讨论启动较晚。2007年11月初,全国律协正式启动《处分规则》的修订工作

,由全国律协规则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共同组成修规小组,于2012年8月初形成了修订稿初稿。2013年1

月16日,全国律协纪律委员会听取了北京、天津、福建、云南、河北等律师协会对修订初稿的反馈意见

后形成文字稿送司法部征求意见,随后再次修改形成目前的修订草案。

据一位参与草案修订的全国律协人士透露,“去年草案里并没有关于庭外言论控制这块,今年不知怎么

突然出来了。草案一出来不少人打电话问我,怎么可以对律师这么狠。”

一些地方律协则走在了前面。今年3月,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律师协会

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第九号规范执业指引》,对律师发表公开言论和公布案件信息的行为作了诸

多限制,其中以下两条最为瞩目:“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包括微博、博客在内

的各种方式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

法院生效判决的评论和公开言论,应当尊重司法权威,保持专业、理性、客观”。

现实中,律师言论的边界并不明晰。一些律师会在庭外通过自媒体发布涉案意见和信息,引起社会关注

,影响舆论,在诉讼中争取有利地位。律师周泽表示,自己办理的很多案件都被媒体报道过,有的是他

自己主动爆料的。北京律师王甫,2014年初介入一起涉黑案,他给院长写了公开信,经过网络传播后,

案件终于撤诉。

一旦红线绷紧,律师们“因言获罪”的可能在增加:周泽在担任《新快报》记者刘虎因涉嫌制造传播谣

言案件的辩护人过程中,因公开了相关的司法资料正被律协立案调查;律师迟夙生在微博上质疑长沙检

察官王亚军“法庭不是讲法的地方”而遭受非议。

律师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认为,规范律师在法庭之外的言论,是为律师的公开言论划了条

红线。律师的舞台应当主要在庭上而不是庭外。保障律师正当说话的权利,根本在于将律师辩护、代理

意见如实记录在案并在判决书中加以体现。

如何制衡公权力

“时下损害司法权威的主因,不是律师的公开言论,而是权力层面的干预。律师的公开言论,反而常常

是掣肘权力干预的正能量。”律师孙渝表示,对公权力的质疑是律师们发起“网络舆论战”的最重要原

因。

周泽曾经代理过诸如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案等案件,他的当事人往往觉得自己受到了公权力的侵害

,希望舆论能够关注。“在某些案件中,通过网络呼吁社会舆论的帮助,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这说

明我们的法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周泽说。

但王进喜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讲,那些善用媒体发声的“死磕派”律师是可敬的正义维护者,但作为

“对司法质量负有特殊职责的公民”,他们首先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问题的解决办法;而被律师们

视为“娘家”的律协,则应履行好管理与服务两项职能,在严格约束律师行为的同时也应推动律师业自

律化、披露司法腐败,维护律师权益。

在制约了律师的庭外言论之后,如何制衡公权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建议律协制定规定时,既要防止一些律师的不良诉讼,也要保证律师对公

检法不当诉讼的抗议权。

“如果不求公权力的约束而单方面要求律师‘禁口’,只会降低律师的制约力量,加剧控辩双方力量的

失衡,丧失设立律师制度的意义。”王进喜说。

现实中,不少国家为律师开出了抗议权利,比如美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规定,如果律师能善

意地对现行法的适用范围、限制和撤销进行争辩,则可以进行现行法所不允许的起诉或辩护,法国学者

也认为,法国律师如认为执行的法律是过时的、废除的、引用不当的和违背自然法基本规则的,则可以

反对这些法律。

律师界一份被争议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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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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