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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1世纪网的查处要依法进行
 

     21世纪网是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下属的21世纪报系旗下的专业财经新闻网站,是一家较为活跃的媒体。日前,21世纪网及有关人员涉嫌严重经济犯罪,涉案人员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毫无疑问该网站的有关人员将舆论工具的公器私用敲诈有关企业的行为应当被查处。昨天下午,新华社就此发布的前后矛盾的消息,引起了我对媒体监管如何进行的问题的思考。

     先是“新华社发布客户”端快讯:“21世纪网被吊销所有网站资质,人员全部遣散,公司注销”。后来新华社的正式消息是: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2日消息,该局已对涉嫌经济犯罪的21世纪网进行行政立案调查,同时部署要求辖区内新闻出版单位特别是财经类媒体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新闻传播秩序。另据《南方日报》报道,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也已派出工作组进驻21世纪网站和21世纪报系展开全面整顿”。

     全国人大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面的全国人大的决定,21世纪网的问题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三个法律领域,依法查处很有必要。其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已经由公安机关在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查处。其此前敲诈勒索一些单位的问题应该会牵涉到民事赔偿问题无论是构成名誉侵权还是造成这些单位经济损失,均是由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决定是否索赔和以哪种形式索赔,其中包括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权利还是单独起诉。

     而新华社首先披露的“21世纪网被吊销所有网站资质,人员全部遣散,公司注销”的消息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我们进一步查找法律依据中有了障碍。从实体法上看”吊销所有网站资质与人员全部遣散,公司注销”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吊销网站资质的法律依据在法律层面没有实体上的具体法律法规,其程序上有《行政处罚法》,可能被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也没有针对网站管理的规定。在网站管理方面,法规层面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在规章层面有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设立了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站开办的行政许可条件,却没有能作出“21世纪网被吊销所有网站资质”决定的具体规定。前者在内容上只有第二十三条沾上一点边,其内容是“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后者在第五章的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文中最严重的处罚种类是“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至于“人员全部遣散,公司注销”的决定显然不是法律语言。公司注销与否,要由开办(投资)人和该公司的决策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决定。若是登记机关决定注销则是一种行政处罚,得依法作出。而“人员全部遣散”的决定则是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做,不是某人随意可为的。

     我近些年来,与媒体有一些来往。我深深感谢许多媒体朋友为弱势群体呼吁的正义行为,同时反对有的记者的公器私用行为。然而,21世纪网作为一个知名媒体有许多负责任的记者,也有许多让我鼓掌的文章。如今虽然发现有敲诈勒索的问题,但不能否定一切。由此想到“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21世纪网进行行政立案调查”和“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也已派出工作组进驻21世纪网站和21世纪报系展开全面整顿”的工作,我认为有必要先看一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的实事求是的依法进行。一切结论应当在依法调查的结尾而非前头。依法治国是要体现在具体的人与事情上的。由此扩大至有关当局对于媒体和网络的监管,完善立法和依法办事是一个被官员忽视却是社会发展不能忍受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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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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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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