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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从个案看地方政府是否尊重宪法?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各地方的纪念活动可谓是丰富多彩。

    而我为了今天下午在唐山市中级法院的开庭,晨起便到了北京南站。唐山市路北区原河西里70号小区的居民孟庆昌、李建华、张晓旭、孙荣启等人早早的到唐山站来接我们。2011年度3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以该小区既有建筑需要节能改造为由发出征收决定,启动了房屋拆迁。居民们对于征收决定不服,起诉至唐山市中级法院。中院则将该案移交该市路南区审理。然而,就在法院审理期间,政府没有与民众认真沟通而是动用公权力与黑社会相结合的方法实施暴力拆迁。一年多后,两级法院以房屋已被拆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今年6月提出再审,至今未有回复。于是,居民们又将市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告上法院,折腾近半年,今日开庭。

      在此期间,我多次到唐山,看见该院门楼上的"三个至上"、"服务大局"的口号,看到法院的枉法裁判,心里在法官他们悲哀。 为此,我在参加<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有关取消"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的规定之建议得到了共鸣,最终该规定在修正案中被取消。

     此刻,我猜想一年多未见的唐山市中级法院,是否有了对于宪法和法律的敬畏?还是高悬“服务大局”的口号而无视法律与事实,继续对非法拆迁案件枉法裁判?依法治国是真的,还仅仅是口号?下午就可见分晓。比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真的,还是假的?

     据记者从河北省法院获悉,由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院和省政府法制办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九种主要情形,出庭应诉工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并进行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要求,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在行政诉讼中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而且还列举了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九种情形:原告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本机关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或者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本案是14人诉市政府的群体性案件,唐山市政府派谁出庭呢?下午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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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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