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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枪案的死者有错,但错未达死罪,奈何被枪决之?

 

 

律师质疑警察开枪合法性:原本一副手铐就可解决

 

北京青年报 2015/05/15 04:11

 

新华社电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14日表示,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击毙一名暴力袭警犯罪嫌疑人。事发后,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组成调查组对相关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截至目前,调查工作已基本结束,事实已查清。调查认为,民警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表示,在调查中,调查组进行了现场勘查、尸体及枪弹检验,调取了现场视频资料,赴济南、大连、伊春、齐齐哈尔等十余个城市,走访近100名旅客群众,找到60多名现场目击证人,逐一调查取证。

 

经查,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县丰收乡农民徐纯合(男,45岁,持当日庆安-金州的K930次列车硬座客票),与其母亲权玉顺(81岁)携3名子女去大连金州走亲。12时许,徐在庆安站候车室进站入口处故意封堵通道,并将安检通道的旅客推出候车室外,关闭大门,致使40余名旅客无法进站,扰乱车站秩序。保安人员制止无效后,到公安值勤室报警,民警李乐斌接报后前来处置,对徐进行口头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徐不听劝阻,辱骂并用矿泉水瓶投掷民警。民警随即对徐的双手进行控制,迫其闪开通道,让被阻旅客进站。在民警准备将其带到值勤室时,徐继续对民警辱骂并用拳头击打。期间,徐做出从腰间掏摸动作,民警拔枪戒备,见徐未掏出凶器,即把枪放回枪套,随后返回值勤室取警械。徐紧随其后追至值勤室,踢踹值勤室房门。当民警取出防暴棍制服徐过程中,徐抢夺防暴棍,并拳击民警头部。民警使用防暴棍和拳脚还击,但未能将其制服。期间,徐先将其母向民警方向猛推,后又将自己6岁的女儿举起向民警抛摔,至其女落地摔伤,徐趁机抢走防暴棍,抡打民警头部。

 

危急情况下,民警取出佩枪,对徐口头警告,徐继续用防暴棍抡打民警持枪的手,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开枪将徐击中。车站派出所随即拨打120呼救,25分钟左右120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徐已死亡。

 

专家分析

 

徐纯合的行为已构成暴力袭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务战术专家李和教授对现场视频进行了仔细分析。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及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李乐斌开枪行为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出现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民警处置非常果断,开枪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在当时情况下也是被迫开枪。”李和指出,徐纯合的行为已经构成暴力袭警,危及到了民警生命安全。“如果当时不制止,不仅可能危害民警,还可能危害其他群众。”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口头警告与鸣枪警告有同等效力。”李和表示,“对于鸣枪示警是有条件的,在候车室鸣枪可能要导致后果的,口头警告可能更好。”

 

李乐斌说:“我也想到了鸣枪示警,但当时处在一个封闭的公共场所,在封闭场所鸣枪,子弹打到墙壁上会反弹回来,会伤害到其他人,很危险。”

 

律师观点

 

一副手铐与一发子弹到底距离有多远?

 

在视频曝光后,舆论又对当时的情况,民警是否必须开枪,开枪是否合法,是否应该用其他具有威慑作用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冲突,法律界人士进行了相当激烈的讨论。

 

本是一副手铐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认为,对于民警执法应该在什么情况下该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枪支在怎样的紧急时刻可以使用?开枪的法定程度是怎样的?一枪致命的必要性合理性在哪里?这些问题都有待当地官方进一步回应。

 

昨天,王才亮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民警开枪不合法,“如果民警应对得当,就不会出现双方冲突逐步升级的局面,而我们应该重视矛盾的这种变化过程。开枪应该是最后一种选择,明明是一副手铐可以解决的问题,最后变成了一发子弹,这中间距离到底是多远?是生与死的距离!涉事民警显然是应对无方,是民警的暴力某种程度上激化了矛盾,促使了悲剧的发生,民警出警的目的不应该是殴打不法行为人,而是制止不法行为”。

 

另外,王才亮说,死者也是有过错的。但是,死者他到底为何挡住不让别人进站,这根据已经公布的视频,都无法得知原因。所以,我们呼吁当地检察院应当介入调查。

 

民警开枪是否达到法定条件?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子文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民警开枪不具正当性。第一,对于一个酒醉之人而言,关于暴力袭警之暴力未达法律之规定标准。第二,民警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应达无法避免不能避免之客观现实,而非推定或假设。第三,民警开枪应是唯一且必然之选择,其应与民警争吵摩擦或有普通妨碍公务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之行为分开。必须指出的是,徐某并没有对不特定的公众实施伤害或其他有违公众生命安全之举动或行为,所以民警开枪未达法律规定之法定条件或程度。同时,他认为,民警有足够时间去选择和思考恰当的执法方式。文/本报记者 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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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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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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