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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下午,我代理金华市某区徐志祥等15位农民对金华市政府不依法履行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职责而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在浙江省法制办开听证会。在省政府有关人员的主持下,听证会查明了事实,也让各方表述了意见,是一个成功的听证会。会议快结束时,金华市政府的代理人拿出了申请人苦求不得的“告知书”。

听证会查明:徐志祥等15位农民所在的村庄2001年被“征地”,村官们与金圆水泥公司订立合同每亩包干的补偿费为7500元人民币即271万元。2002年5月,省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补偿标准经市国土局公告是1.5万元一亩加上青苗、劳力安置等为812万元。然而,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到了市、区、乡三级居然成了纠纷,812万变成了271万。对此,农民们当然不服,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其中的苦难经历非常人所经历。经人提醒,农民们在2009年向省政府申请裁决,省政府裁决办依法告知要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先行协调。于是,农民们在2009年12月向金华市政府申请协调。从听证的情况看到市政府在今年的3月进行了协调直至接到省政府今天开复议听证会的通知后匆忙于上周五(9月3日)再次协调并以农民们与区、乡两级的意见不统一为由宣告协调失败,下发了告知书。

作为专业律师和学者,我没有隐瞒我的观点。虽然金华市政府作出告知书并在此会上送达有利于争议进入裁决程序,但其错误是明显的。

一是按照浙江省的规定,协调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0天进行并告知结果。金华市政府收到申请3个月才进行协调,9个月才有结果,属于行政不作为。

二是本案其实是省政府的生效行政行为被下级否决。2002年5月省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规定为812万元,金华市政府只能执行而无权降低标准。

三是金华市政府招商招来水泥厂,如要给廉价的土地为优惠条件是一种常见手段,但不能降低给征地农民的补偿款。正确的做法是政府向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而用地人向政府交纳出让金,二者不一定金额相同。

四是金华市政府以村官们与金圆水泥公司订立的合同价来否定省政府的文件规定的价格,从证据上说,则是错上加错!

1.省政府2002年5月才批准征地,村官们2001年就与金圆水泥公司订立征地补偿合同,法律依据何在?显然是违法征地和用地,国土部门应查处之。

2.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就是取消了用地单位直接与农民谈征地和补偿的模式,规定除了乡村企业用地外,所有的建设项目要使用土地都必须申请国有土地。金圆水泥公司不宜与村官们商谈和订立征地补偿合同。

3.法律规定像征地的补偿款项确定和使用属于需要召开村民大会才能决定的重大事项。几个村官暪着广大村民私下与建设单位订约是无效的越权行为。

4.市、区、乡三级政府发现了村官们的违法行为,不仅没有纠正反引用为其违法行政的依据令人费解。

本案突出表现了依法行政之难,表现政令不畅通的情况是何等的严重!其行政权威缺失的背后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上述问题一拖就是8年,内中的原因是复杂的。不排除有腐败的因素。但是,我想金华市政府的现任领导没有参加8年前的违法征地,也就有魄力纠正前任和下级政府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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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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