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与信用,君子一诺千金曾经是中华民族引为自豪的传统。异曲同工的是现代法治中的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众所周知,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二战后在联邦德国首先得到发展,现已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是政权存在和社会和谐的前提!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然而,拆迁,这个怪物最能表现我们国家的现实,它最大程度摧毁了这一原。究其原因是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摧毁了历史文明之后,又没有真正的引进西方文明,这是当前社会不和谐的最重要原因。 比如,西安市雁塔区政府在16年前建了个沙发辅料市场,区财政局收了契税,给买房者发了产权证。如今拆迁,政府说财政局无权发证,所以房产证无效。我作为专业人士,当然知道财政局无权发证,但普通民众在10多年前如何知道呢?再想去年的唐福珍事件,她又如何知道当初按照政府文件被招商来建的房才过了10来年却成为违法建筑?死后还被政府官僚斥为“法盲”!又如福建的尤溪,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合同后拆了房,却又通过法院来变更合同。如此,人民不相信政府,政权危也!和谐难也!
所以,普法的关键是对官员,尤其是补上行政法这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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