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突然网上读到《北京市关于在试点法院推行律师参加法庭开庭审理统一着装的通知》,吓了一跳。因为我下午六点才离开办公室时并未收到这个通知,而明、后天是休息日,周一上午我要在法院开庭,这上哪儿去找律师袍呢?
网上搜一下,持不同意见的律师不少。归纳一下对北京市律协的这个通知之异议,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根据依法治国的理念,设立公民(包括律师)的义务需要有法可依。 律协有无权力法外规定律师的着装义务?这是问题的关键。北京市律协通知之上位依据是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十二年前颁发,2003年1月1日所实施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读全国律协的《办法》,其制定依据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可是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出庭要穿律师袍,也没有授权律师协会来制定律师出庭着装的规范性文件。
我们不能以现在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求十二年前全国律协的常务理事会,但北京市律协也不能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依据12年前的《办法》来设定北京律师出庭着装的义务。
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法庭上,法官、检察官都有规定的着装,但法官袍、检察官服都是公家发的。而律师袍却是由律师掏腰包买。这种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律师袍凭什么强制律师穿呢?
三、律师的通知说要对不按规定着装的律师给予训诫处分,并纳入年度考核,这就意味着要影响当事律师执业资格了。这是行政处罚吗?这符合《律师法》和《行政处罚法》吗?
对上述律师们所质疑的三个问题,我认为是客观存在的。《行政诉讼法》此次大修后实行,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社会组织划入行政机关的范围,接受司法监督。各级律师协会应当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依法开展工作,尤其是对律师的管理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千万别超越法律授权引发矛盾,而使亲者痛、仇者快。
附:2015-07-31 北京市律师协会 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了规范北京律师执业行为,树立北京律师良好形象,构筑律师职业行业文化,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陆续开始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东城区法院等法院开展北京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开庭审理时统一着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试点工作,试点为期半年。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北京律师出庭统一着装事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律师出庭服装特指律师袍和领巾。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开庭审理活动,必须统一着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徽章。
二、律师应当在进入法庭之前着出庭服装完毕,走出法庭之后方可换装。法院为律师换装提供更衣室。律师协会在法院常备若干律师袍和领巾、徽章,供因故没有携带律师袍或者领巾、徽章的律师借用;律师用完应当当日归还。
三、律师着出庭服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
四、律师的出庭服装要保持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
五、律师着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
六、合议庭法官对于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着装的出庭律师应当进行提示、劝告;对于不听劝告的,由法院将该出庭律师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参加哪个法庭审理及具体时间等情况向北京市律师协会反馈。
七、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着装的出庭律师,可以要求法官对其进行提醒、劝告;也可以在庭后向北京市律师协会反映。
八、北京市律师协会对于反馈和反映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对该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为了确保此项工作深入落实,北京市律师协会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试点法院律师出庭着装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上通报,律师出庭着装的抽检结果将纳入对律师的年度考核及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评优表彰工作。(北京市律师协会于2015年7月3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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