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拖了一年之久的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读完后,我是十分的失望。对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我认为是法治的进步。但是对(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我则认为是亮点不亮,暗处更暗。
一.亮点不亮
3.针对群众关心的房屋征收的补偿问题,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段话前半截似乎很是亮点,但后半截来了个评估。公平补偿成了抽象的肯定,具体的否定。其实全国近十年来的拆迁评估符合市场价的有10%就会让老百姓烧高香了。
3.征收范围的确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公共利益的范围与一稿没有实质变化。至于新加上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定是看起来多,其实与原拆迁许可证的规定差不多,没有进步啊!
4.征收程序本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但没有民众反对有效的刚性规定和法律救济的保证。
5.二次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规定了“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那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与当前的体制改革是否吻合?悬念太多。
6.回迁是本次稿的亮点之一,但读后却让人泣笑皆非。虽然第十八条规定了“回迁”但其第一款已经规定了“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款,结清差额”。就导致征收人低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的同时高算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款,迫使被征收人无力结清差额,回迁成了空话。
二.暗处更暗
1.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界限是容易划清的划清的,只要明确牟利性和为特定少数人服务的项目都不是公共利益就清楚了。而条例的现状是立法者受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影响故意留下缺口。首次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中,反应强烈的政府办公楼、旧城改造不仅还是在其中,反而将过去的限制减少了。1月份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危旧房改造有三个限制,即一个“90%”和两个“三分之二”。但是,在危旧房改造中仍强调多数人同意的决策机制。对此,说明条例制定者对利益集团的迁就。
2.立法者的思想是:“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是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因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这一规定与《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冲突。“违法建筑”是违了哪个法?就要无偿拆除?比如过去大量存在的边设计、边施工、边使用的房屋,往往手续不全或者所有建设许可都有,就是没有竣工验收就使用了,这显然是违法建筑,也不予补偿?我认为,违法建筑只有在依法处罚时需无偿拆除的才能不补偿。条例的规定将使当前以拆违代拆迁的模式合法化。
3.对征收管理权限,我主张根据项目大小分级管理。而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市级还是县级?老拆迁条例规定是市县人民政府,新条例倒退步了。
4.老拆迁条例规定对拆迁许可是可以复议、可以诉讼的。而新条例只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收决定是否可诉?官员们胡乱作出征收决定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条例中没有规定.意味着民众被剥夺诉权,而官员的权利将不受制约,这真的让人害怕!
5.虽然第十八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这里的房屋没有界定,就可能政府以“廉价房”“经济适用房”等权利不完整的房屋来补偿权利完整的被征收房屋。这个漏洞太大了!
6.院落的土地是否补偿,过去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维权者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要补偿的。而拆迁人一直回避这一点。如今的条例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而“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只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要补偿的问题上,是法大,还是条例大?条例大的背后是权大,20年的拆迁史便是如此。
上述存在的问题其实过去就一直在说,只是听与不听的问题。不过,要真的想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真的要大改。可是我又担心,上一次征求意见的结果是尽玩虚的,最终是朝着背离人民利益的方向改。这二稿亮点不亮,暗处更暗,搞得比第一稿还差。这第二次征求意见会朝哪个方向呢?我们关心,我们努力发出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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