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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是目前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难点,也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到底什么样的建筑才是违法建筑?是不是违法建筑都应无偿拆除?国家对违法建筑有哪些现行规定?各种处理方式的法律依据在哪里?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及专门的法律条款由此引发的立法和执法实践的冲突随处可见,并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对“违法建筑就应当一律无偿拆除”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违法建筑的形成是复杂的,法律对此的规定也是复杂的。2005年,我写了本《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的小册子说这一问题。两年后又写了本《违法建筑处理实务》,希望我的研究成就对执法和维权者提供参考。

然而,我们的社会不是以人们的良好愿望为前进的路标。以拆“违”来推动拆迁,成为一些地方政府推进暴力和违法拆迁的重要手段,因此导致惨案时有发生。其中,法规制订中的无视宪法和社会伦理现像是这类血案发生的催生剂。去年的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以拆违代拆迁,引发了唐福珍自焚的血案。是野蛮拆迁,还是“拆违”?官方与民众有着相反的观点。然而,我们在为死者痛惜之时,不能不看到这些拆迁血案都是“拆违”惹的祸。血案,本来可以避免的。唐福珍自焚的血案发生引起了全社会对拆迁条例的关注,此后有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这与引起人们愤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只是将“违章”改为了“违法”。

此次的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者的思想依旧是:“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是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因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对此,我认为,违法建筑只有在依法处罚时需无偿拆除的才能不补偿。征收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将使当前以拆违代拆迁的模式合法化,社会矛盾将进一步激化。

不幸的是,人们对“违法建筑无偿拆除”的质问声尚未有回音,又一起因违法“拆违”引起的惨案被揭露。山东商报今天报道:12月19日中午,因为新旧两套房屋都被当地乡政府拆除,河南商丘柘城县邵元乡56岁农民宋学林,在无家可归的情况下服下了半瓶高毒农药“甲拌磷”,至今躺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内,未脱离生病危险。当地政府部门也未对此做出任何表态。

读过报道,我想我们为惨案发生感到震惊的同时要思考如何防止类似的惨案的再三发生。此类“拆违”频繁发生证明基层政府官员执政能力的低劣带有普遍性的背后是法律、法规制订者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土地财政的成本。

对违法建筑的正确界定和处理至少应把握的是以下5条:

1. 建筑为什么是违法,界定时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要明确。法律不溯及以往。界定时应该事实清晰,法律明确。

2. 执法主体要合法。拆除违法建筑不应当是拆迁管理机关的职责,更不应当是为了拆迁而“拆违”。

3.对违法建筑的界定应当考虑到历史原因和作为人民政府有义务使群众安居乐业的前提。平常正常监管比运动式的“拆违”重要一百倍。

4. 程序合法。要给应给行政相对人充分申辩的权利;如要求听证,依照规定认真举行听证后,切忌走过场。

5.最最重要的是要本着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的原则来处理“违法建筑”。法条是死的,是靠活人颊执行的。假如我们的公务员没有忘记政府的牌子上写的是人民政府,就决不能产生因为行政和执法行为使民众无家可归的惨状!

其实,这一事情在一些有思想,有良知的地方官员手里已经有较好的解决办法。各地对此妥善处理的个案很多,在立法上也有突破。例如,自1980年建市以来,深圳市由于经济高速发展,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出现了多次违法抢建的高潮,违法建筑不断增加。据深圳市政府向深圳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有关议案透露,目前深圳市现存违法建筑总量已达35万栋。从1999年至2004年5年间,深圳抢建的违法建筑就达到10万栋。2008年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将违法建筑处理重新提上议事日程,2009年6月1日通过的《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对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违法建筑,采取分类处理的办法,符合条件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核发房产证。

《决定》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虽然,深圳市的做法也有改进之处,但应该肯定“分类处理的办法”比笼统的“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要人性化一些,也更有操作性。

我无法不轻轻地质问一声:为了低成本拆迁的“拆违”还要祸害社会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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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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