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来是一个好消息。但奥妙是先是“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后才“并已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但愿那个条件不是“贪婪”或“无人性”。所以希望这个“条件”是有利于鼓励法官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 原文地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通知作者:龙元富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
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了广泛吸收优秀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的遴选范围,经研究并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今后在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对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并已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列入法官、检察官的遴选范围,不必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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