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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是政府办司法科- -《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昨晚,一份奇葩的民事裁定书在网上流传。
法院不能是政府办司法科- -《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 法院不能是政府办司法科- -《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       这个奇葩的裁定书的制造商是“法治湖南”的中方县人民法院。该民事裁定书让所有法律人吃了一惊:律师受原告当事人的委托出庭参加诉讼,而法院以原告本人拒不到庭、律师没有特别授权为由,裁定原告为自动撤诉。
       该案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民杨登和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将芷江县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9月16日,该案开庭审理时杨登和虽未出庭,但是他的代理人律师唐玉娟代为参加诉讼。
        庭审中,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一方提出异议,认为唐玉娟未取得杨登和的特别授权,因而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作为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方提出异议后,庭审理没有进入质证辩论阶段就结束了。随后就有了中方县法院对该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杨登和经法院8月5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认为,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杨登和承担。
       对于该裁定书,网友们主要关注于原告虽未出庭而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能否视为“拒不到庭”而“自动撤诉”?答案是十分清楚的,《民事诉讼法》《律师法》都有明确的规定,该裁定可以用两个字评论:“扯蛋”!
        然而,该裁定书不仅是“自动撤诉”问题上扯蛋,其在诉讼地位与态度也值得我们质疑。我似乎该法院可改名为县政府办公室司法科。
       原告没有到庭,被告(县政府)代理人一声异议如同圣旨便让县法院无视法律规定而照办的背后,是当下许多法院丧失了公正地位、放弃了“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写照。
      去年修订《行政诉讼法》时特别注意了法院的实际情况对法律实施的影响,其第一条就将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纠纷案件中的“正确”改为“公正”。两个字的变化,实质是法院地位的变化。然而这个变化的实现有待于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
       眼下的实际情况是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统一管理,其中人最关键。只要审判员任命还在地方,法院还要向地方人大作报告,法院就难以真正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是系统工程,其中人财物改革将是推动未来法院更核心的改革的必要条件,需要一个过程。
        按照设计,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被认为是让法院去地方化的重要环节。但法院也并不是就可以消极等待,还是应当采取积极态度。有作为,才有地位。
      其次,该案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也是错误。《行政诉讼法》  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特许经营、征收补偿等行政合同纳入了《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结束了多年来在此问题上的争论。
        国内长期认为拆迁补偿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最高法院1358次审判委员会的司法解释亦将此归为民事审判的范围。对此,法学界一直有异议。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实务界异议的呼声更高。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区别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是当前已经解决的问题。
        十分遗憾的是本案仍然在民庭审理,本来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问题的民事审判活动,由于县政府代理人的狂妄和法院的任性,给信仰法律的人们泼了一盆冷水。
        坏事能否变好事?我希望该案在引起社会关注后能够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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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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