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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拆迁行政争议,要较真!--《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一
王才亮律师 发布于2015年9月30日 12:07
解决拆迁行政争议,要较真!--《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一       九月下旬 ,总书记在美国的活动十分繁忙,当一个大国领袖实在十分不易。为了这次访美,从舆论准备到巨额经济援助等等,颇费苦心。为习主席访美,行前国内有一系列正面的舆论主动辅垫,例如央视节目将包括我在知识产权法院的商标行政案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开庭审理在内来证明中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人权方面,两院三部有关律师执业权利规定、法律援助扩大覆盖面和司法责任制规定相继出台等等,让人看到中国法治的进步。
       然而,积重难返,这期间被动的负面新闻也令人震惊,如山东平邑血拆案,十堰劳动争议枉法裁判引起的血案等等。更有在网上流传的照片(到中国驻美大使馆门口贴了个“拆”字)让人感到拆迁问题之严重,感到我们国家的法治之路还很长,很艰难。    解决拆迁行政争议,要较真!--《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一        这个贴“拆”字和到美国拦车队钻车底的人据说是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被强拆户李xx。据说她家被强拆前后,曾走了法律维权的路,在法院打了一些拆迁行政诉讼,但没有胜诉。继而国内上访无效,绝望之下去美国当访民,干了常人能干的事情。此事件是本世纪初以来,权力机关联手拆迁致使社会矛盾激化之极端事件,不亚于翁彪、唐福珍等自焚事件带来的震动。现实无情的提醒我们,拆迁引起的大量矛盾长期以来得不到化解,现实的状况仍然是法院的门难进,案难立,公正难求,拆迁矛盾仍然没有全局性的化解,而原因仍然是权力有恃无恐。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人们曾寄以厚望。可是现实是花样翻新,什么“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等等本来是惠民工程却都成为非法拆迁的挡箭牌。一些地方政府以各种名目继续践踏法律,暴力拆迁,损害群众利益、激化社会矛盾,而法律难以给受害人一个公正说法。例如,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近年来暴力拆迁不止,受害人投诉无门。其中有严聪庭一家,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强拆而求助于法律,结果是报警无效,诉讼无门。我代理后劝严聪庭父子相信法律,坚持走依法维权的道路。在漳州市中级法院拒不接受诉讼的情况下,上诉到福建省高院获得裁定支持。然而,漳州中院一审虽然确认龙文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却在没有任何法定程序审查的情况下胡乱认定严家的房屋是“违法建筑”,给相信法律者一记耳光,让你“赢了官司输了钱”!十分遗憾的是,这次上诉无效,福建省高院二审没有纠正一审之错误,严聪庭只能到最高院申请再审。若是再审无效,这个矛盾也可能激化……。
        我近20年来一直专注拆迁纠纷,参与了N个拆迁引起的血案的处理,深知主要责任并非在法院,而是政府滥用权力而引起,但法院毕竟是最后一道防线。我在焦虑之下,屡屡呼吁:停止血拆,废除土地财政,摈弃“政府经营城市”的方针,真正的依法行政!  
        近年来,我有幸参加《行政诉讼法》 的修改活动,亦有机会不遗余力地呼吁“让纠纷进法院解决”。幸运的是去年修订出台的新《行政诉讼法》特别注意到了民间的呼声,注意到了法院的实际情况和对法律实施的影响。该法第一条就将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纠纷案件中的“正确”改为“公正”,并加了“解决行政纠纷”6个字,而减去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的“维护和”3个字。这总共11个字的变化,实质是法院地位的变化,是行政诉讼制度宗旨的变化。这个变化有利于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缓解民众与政府的藏在“行政争议”之中的日益尖锐的矛盾。
       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行政诉讼的宗旨,让这个社会矛盾暴露出来,而不再羞羞答答。所谓拆迁行政争议又称拆迁行政纠纷,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因房屋征收(拆迁)活动而产生的争议。其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与诉讼。
        拆迁行政争议一般具备以下四个特点:
(1)争议的双方中有一方是行政机关,需要重视的是这里的行政机关包括临时成立的“指挥部”之类的机构和涉入房屋征收、拆迁活动街道、社区、农村等其他社会组织等。
(2)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引起的。
(3)拆迁行政争议是以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行政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没有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争议便不存在。
(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拆迁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或诉讼,是法律支持的,解决行政争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随着土地财政的坚强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拆迁行政争议数量在我国日益增多,一直居各类行政纠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特别是群体性拆迁行政争议较为突出,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
        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后,如何发挥法律的功效,使之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拆迁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我在解读新行政诉讼法时,一直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纲来讲,进而介绍十个方面的新变化,主要是:
        一、由审查立案改为登记立案,有利于拆迁行政争议进法律途径解决。
        二、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具体行政行为”扩大为“行政行为”。
        三、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
         四、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权利的范围,将原“人身权、财产权”扩大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五、明确了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和提级管辖行政案件。
        六、明确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
        七、明确了行政机关不执行裁判文书的法律责任。
         八、明确了复议机关当被告的制度。
         九、司法审查范围扩大至合理性审查。    
         十、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行政诉讼法》的上述各项修改均围绕着“解决行政争议”这一立法目的展开,如能落实,必将有利于拆迁矛盾的化解。
       从五月一月至今,新法实施正好五个月,情况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第一,从法院系统的数据看,立案数量大幅增长,但行政审判人员数量、质量都跟不上需求。最重要的是,现行体制并未完成司法监督权力的建设,而法官们的思想上尚未从“小媳妇”思维回到法治思维上。因此,用行政诉讼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征收与拆迁的目标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距离。
       第二,律师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参与者的各种准备也未完成。律师为房屋征收与拆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尚存在“不想干”、“不能干”、“不会干”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于鼓励律师为被征收人维权还存在心理上的障碍。
       第三,长期以来普遍存在于征收拆迁行政诉讼中的司法不公现象造成被征收拆迁人不相信法院的阴影尚未清除,当事人难以依法维权。一些地方官不能正确对待依法维权的民众,也让许多当事人要么上访,要么拼命。
        第四,最重要的是国家决策层面一方面讲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继续土地财政,继续政府经营城市等资源,对违法征收拆迁等行为没有认真问责。例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本来是了解民情、化解矛盾的重要机遇却被许多官员认为是负担设法逃避而不受问责。这样的矛盾信息致使地方上与民争利成为创造业绩、升官发财的捷径,从而无解决问题的压力,只有不择手段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的动力。
        例如不动产权利登记是物权的重要保障。然而,这些权利证书若是遇到缺少法律意识的官员就是“然并卵”。9月29日下午在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开庭的这个案件就是个普法失败的典型,诉争的这一张注销公告充满了违法,株洲市委、市政府知道吗?市国土局和天元区政府能否在法律的框架内,纠正错误把问题妥善解决呢?解决拆迁行政争议,要较真!--《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一
解决拆迁行政争议,要较真!--《行政诉讼法》实务谈之十一   
    如上述问题并非孤例,曾经有人推广“拆迁拆到哪里,注销权证就到那里”的“长沙经验”流毒甚广。这些违法行政的问题本来不难解决,但无人重视去解决,《行政诉讼法》只能是挂在墙上,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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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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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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