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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飞到广州为今天的开庭作准备。
今天代理广州市琶洲经济合作社(由于主张诉讼的村民达1485人,超过该社成员半数,虽然社长们不敢诉政府,仍得以该社作为原告)诉广东省、广州市两级政府之不服其建设用地批准行为案件开庭。
从上述材料可以清楚看到,该社集体所有的7土地没有履行土地征收程序而仅仅是广州市政府部门间的转圈就改变了土地权属性质,成为了建设用地,出让给开发商了,其最关键的节点是这个复函: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能否就根据村集体组织的申请就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广州市政府能否就按照这个变更用十三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将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昨晚看着广东省、广州市政府的答辩和相关证据,想到《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真的是无语。
更让我吃惊的是原告所有的集体土地中有超过26公顷的农用地,而广东省政府只是批准了6公顷左右的农用地转用,其余20公顷农用地违法成为了商业开发用地,建起了高楼大厦。说好的“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呢?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可不包括农转非啊!十分遗憾的是,行政复议时,省政府也没有注意到这个原则问题,维持的复议决定使复议机关也成为本案被告。
今天的开庭合并审理的十三个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都没有出庭,也没有“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说好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在广东省范围内的确是被淡化了。由此,我再次深深体会法治之路还很艰难。
从本案的实体上看,坚持法律保留原则成为了一个大问题。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里增加了一个规定:“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规章,没有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的义务”,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近年来,地方政府随意出台一些规定,任意扩张自己的权力,如土地房屋征收,车辆限行、限购、限贷等,很是“任性”。其实,这些领导者经过六五普法,不能说不知道相关的法律。其行政手段的“任性”,或是土地财政驱动,或是权钱勾结所致。问题出在这些错误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纠正。学者曾建议要确立法律法规保留原则应当以完善的授权法制为支撑,但失去有效的监督,法律“然并卵”。
类似本案的问题很多,解决问题的的关键之一在于要通过制度设计,完善相关标准和程序规定,将相关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和正当程序之上,以避免权力滥用。
近日,中央深改组通过了行政应诉工作意见,可见行政诉讼的重要性。行政诉讼法可借此推进一步落实,从而使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大有可为,使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真正的监督。
今天代理广州市琶洲经济合作社(由于主张诉讼的村民达1485人,超过该社成员半数,虽然社长们不敢诉政府,仍得以该社作为原告)诉广东省、广州市两级政府之不服其建设用地批准行为案件开庭。
从上述材料可以清楚看到,该社集体所有的7土地没有履行土地征收程序而仅仅是广州市政府部门间的转圈就改变了土地权属性质,成为了建设用地,出让给开发商了,其最关键的节点是这个复函: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能否就根据村集体组织的申请就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广州市政府能否就按照这个变更用十三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将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昨晚看着广东省、广州市政府的答辩和相关证据,想到《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真的是无语。
更让我吃惊的是原告所有的集体土地中有超过26公顷的农用地,而广东省政府只是批准了6公顷左右的农用地转用,其余20公顷农用地违法成为了商业开发用地,建起了高楼大厦。说好的“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呢?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可不包括农转非啊!十分遗憾的是,行政复议时,省政府也没有注意到这个原则问题,维持的复议决定使复议机关也成为本案被告。
今天的开庭合并审理的十三个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都没有出庭,也没有“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说好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在广东省范围内的确是被淡化了。由此,我再次深深体会法治之路还很艰难。
从本案的实体上看,坚持法律保留原则成为了一个大问题。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里增加了一个规定:“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规章,没有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的义务”,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近年来,地方政府随意出台一些规定,任意扩张自己的权力,如土地房屋征收,车辆限行、限购、限贷等,很是“任性”。其实,这些领导者经过六五普法,不能说不知道相关的法律。其行政手段的“任性”,或是土地财政驱动,或是权钱勾结所致。问题出在这些错误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纠正。学者曾建议要确立法律法规保留原则应当以完善的授权法制为支撑,但失去有效的监督,法律“然并卵”。
类似本案的问题很多,解决问题的的关键之一在于要通过制度设计,完善相关标准和程序规定,将相关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和正当程序之上,以避免权力滥用。
近日,中央深改组通过了行政应诉工作意见,可见行政诉讼的重要性。行政诉讼法可借此推进一步落实,从而使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大有可为,使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真正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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