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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奔到济南,应邀参加山东省法学会土地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2015学术研究会。今天上午在会议上作了演讲:出路还是绝地……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急需法治。
出路还是绝地?农村建设用地入市:一个需要法律的领域!
王才亮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2015年8月27日,媒体首次报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在贵州省湄潭县敲响了第一槌。拍卖宗地面积333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和服务业,最终以80万元成交。标志着年初部署的国家33个试点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正式拉开序幕。然而,这从2002年在广东省进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已经过去了13年。从200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决定“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也已经八年了。这个农村建设用地入市第一槌,虽然有些晚,但标志着中共中央的决策走出了中南海,具有一定的延续性。
我在上半年获悉全国进行农村土地改革试点的有关精神后,就意识到不论决策者初衷如何,土地财政的烈火已经从城市烧往了农村。是出路还是绝地?能给我们带来希望还是绝望?我在密切关注中。
土地财政从城市走向农村具有必然性。近年来,城市拆迁带来的房地产红利已近枯竭,而棚户区改造尚需巨资投入,获利有限。一些靠土地财政过日子的城市政府财政已经捉襟见肘,适时推动农村建设用地入市,开辟了新的战场给地方官员带来了希望。
然而,农村拆迁的矛盾在许多城镇及近郊早已激化。从2003年安徽青阳朱正亮夫妇在天安门前的自焚到2009年成都金牛区唐福珍的自焚再到2014年3月山东省平度的征地纵火案直至最近发生在山东平邑的拆迁血案,其核心的事情都是围绕为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争夺而发生。
现行的土地法规定,除农村企业和乡村建设外,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先将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再行划拨或出让,这是当下土地财政制度的核心。如今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显然是以市场手段来解决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变争议,减少权钱交易带来的与民争利的社会动荡。但是政府是否从中获利呢?不获利,地方官员没有积极性。获利大了,仍然会因为土地成本的增加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收益,并且带来的挤压其他行业发展空间的副作用。与民争利的思想不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亦可能是穷途末路。
这一次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能否绝地反击,成为中国的新出路呢?我的认识是如果依法行政、让利于民,仍有希望绝地反击、突破重围。全国人大已经暂停《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的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试点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贷款抵押,都为此创造了法律、政策基础和金融支持。重要的是,在农村建设用地入市的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法治原则,不能动摇。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在集体土地流转用承担的角色定位应明确是引导、服务、调控和监管,是教练员、裁判员而决不能不是运动员。引导,表现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与调整,入市流转活动的宣传;服务上,表现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和入市招拍挂等交易形式的组织;调控,表现为对用地行业准入、用地标准、容积率把关;监管,表现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基准地价等提出明确要求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决不与民争利!此前的征地与拆迁,矛盾多多的主要原因是政策对于土地入市增值收益的分配没有把握好。与民争利,当然要引起农民的不满。
为了防止农村建设用地入市延续土地财政的错误,我们首先要重启政治体制改革,减少财政供给人口,把社会公共支出降下来。否则,即使将来开征房产税也无法补上土地财政穷途末路产生的财政缺口。
其次,法律问题需要用法律来解决。在立法环节要加快进度。2007年《物权法》实施时开始的部门法修改工作进行的不太顺利。这个短板应该尽快补上。
再次,对于地方政府违法的行政行为要善于运用行政诉讼手段来纠正。近日,中央深改组通过了行政应诉工作意见,可见决策层已知道行政诉讼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行政诉讼法的进一步落实,将使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真正的监督。
最后,对于《行政诉讼法》带来的变化,行政机关应该认识到这是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契机,而非消极应付。
只有如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才是福音,而非噩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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