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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正的有利于中国律师发展的政策。        近年以来,律师业发展的利好政策传说很多,但不见实际意义,更谈不上让律师们感到温暖。反而是对“维权律师”的整肃让许多律师感到寒意。昨天,一条没有引起社会轰动的消息即“取消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的决定得到许多律师的肯定。
       2015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了实践证明严重制约律师业发展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律师事务所纳税可以不再强制性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这个新规定减轻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成本,简化了复杂的财务及纳税程序。
       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多数是小所,一二十个人,一二百万的毛收入。虽然有少许律师事务所有动辙过亿、数千万的收入,并不是中国律师界的方向。对中小复杂的查帐征收无疑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负担,实无必要。定额征收,于国于民皆有利。
        当然,这个政策的落实还不一定顺利,但还是能让律师轻松一刻。

       附件即被取消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

      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3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总局。
 
     三、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账健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账征税。

      四、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对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加强征收管理。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00]149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五、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应按照上述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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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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