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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半年多了,公民、法人要求政府履行职责而引起的诉讼有较大的增长,这是法律的进步。
曾经有一段时间,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成了依法治国的拦路虎。公民法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理睬的,依能起诉,但法院以各种借口不受理,或是虽然受理了却是然并卵,使社会失去公平。
根据现行宪法和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失职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不但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还要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员渎职的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拒绝履行;另一种是不予答复。当然,也还存在拖延履行的情况,即虽然同意履行职责,但长时间不采取任何行动。对于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予答复,有一个如何确定的问题,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了答复期限的,超过了这个期限不予答复,就算是不予答复;但在紧急情况下,是不可能规定答复期限的,有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果公安部门置之不理或当时答应却迟迟不采取行动,申请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履行职责之诉,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然而,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政府经营城市的理论开始在中国大陆流行,拆房卖地为中心的土地财政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人们试图用法律、法规、政策来规范征地拆迁活动但收效甚微。近期,由于房地产市场走低,征地拆迁范围有所缩小,但是正在进行的手段反而更血腥。加上历史遗留的矛盾,使得征地拆迁的矛盾仍高居社会各类矛盾之首。一些地方仍然还是以暴力在推动拆迁,例如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历时五年强拆,其方法无根本改变。
2010年开始,这个区步文镇的碧湖、后坂村许多村民的房屋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拆了,报警无人管,谁拆的?不知道。警察告诉报案人是“政府职能部门强拆”,到底是哪个部门?没有人承认。为此,受害人只有艰难跋涉在信访路上。直到2014年漳州市政府告诉他们这个“政府职能部门”是步文镇人民政府。
于是,受害人向龙文区政府书面申请,请求区政府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职责,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
区政府询问镇政府情况,镇政府书面说明说是区政府职能部门拆的,又成了一笔糊涂帐,完全没有好汉做事好汉当的风度。但是一如既往,区政府踢起了皮球,给了个回避矛盾的《答复》;复议到市政府,市政府也是走了个过场,维持了区政府的《答复》。
于是这个围绕区政府是否应该履行职责,如何履行职责的行政纠纷就到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关履行职责纠纷案的争议,通常存在政府的法定职责如何确认的问题,需要提供法律依据。本案我举出了《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指出区政府有纠正下级强拆错误之义务。
其次,对于行政复议后的案件,十分重要的争议点是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在作出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例如强拆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那么强拆进行前,谁有权决定拆?谁去执行?执行范围?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有效?
执行中,是否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拆除违法建筑是否严格执行了《行政强制法》的特别规定?是否作好证据保全?被拆除房屋的动产是否依法登记、保管或处理?这些都是行政执法的常识,但黑拆的组织者、实施者很少懂得如何依法做。所以,这类案件上了法院的庭审,实在经不起专业推敲。
这次漳州之行,也听到一个好消息,就是此前组织暴力拆迁的龙文镇和碧湖村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也落入法网,可谓是天网昭昭,疏而不漏。高兴之余,也有点担心,是否会有丢卒保车或漏罪轻判的问题?但愿,违法必究成为常态。
曾经有一段时间,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成了依法治国的拦路虎。公民法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理睬的,依能起诉,但法院以各种借口不受理,或是虽然受理了却是然并卵,使社会失去公平。
根据现行宪法和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失职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不但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还要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员渎职的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拒绝履行;另一种是不予答复。当然,也还存在拖延履行的情况,即虽然同意履行职责,但长时间不采取任何行动。对于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予答复,有一个如何确定的问题,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了答复期限的,超过了这个期限不予答复,就算是不予答复;但在紧急情况下,是不可能规定答复期限的,有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果公安部门置之不理或当时答应却迟迟不采取行动,申请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履行职责之诉,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然而,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政府经营城市的理论开始在中国大陆流行,拆房卖地为中心的土地财政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人们试图用法律、法规、政策来规范征地拆迁活动但收效甚微。近期,由于房地产市场走低,征地拆迁范围有所缩小,但是正在进行的手段反而更血腥。加上历史遗留的矛盾,使得征地拆迁的矛盾仍高居社会各类矛盾之首。一些地方仍然还是以暴力在推动拆迁,例如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历时五年强拆,其方法无根本改变。
2010年开始,这个区步文镇的碧湖、后坂村许多村民的房屋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拆了,报警无人管,谁拆的?不知道。警察告诉报案人是“政府职能部门强拆”,到底是哪个部门?没有人承认。为此,受害人只有艰难跋涉在信访路上。直到2014年漳州市政府告诉他们这个“政府职能部门”是步文镇人民政府。
于是,受害人向龙文区政府书面申请,请求区政府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职责,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
区政府询问镇政府情况,镇政府书面说明说是区政府职能部门拆的,又成了一笔糊涂帐,完全没有好汉做事好汉当的风度。但是一如既往,区政府踢起了皮球,给了个回避矛盾的《答复》;复议到市政府,市政府也是走了个过场,维持了区政府的《答复》。
于是这个围绕区政府是否应该履行职责,如何履行职责的行政纠纷就到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关履行职责纠纷案的争议,通常存在政府的法定职责如何确认的问题,需要提供法律依据。本案我举出了《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指出区政府有纠正下级强拆错误之义务。
其次,对于行政复议后的案件,十分重要的争议点是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在作出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例如强拆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那么强拆进行前,谁有权决定拆?谁去执行?执行范围?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有效?
执行中,是否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拆除违法建筑是否严格执行了《行政强制法》的特别规定?是否作好证据保全?被拆除房屋的动产是否依法登记、保管或处理?这些都是行政执法的常识,但黑拆的组织者、实施者很少懂得如何依法做。所以,这类案件上了法院的庭审,实在经不起专业推敲。
这次漳州之行,也听到一个好消息,就是此前组织暴力拆迁的龙文镇和碧湖村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也落入法网,可谓是天网昭昭,疏而不漏。高兴之余,也有点担心,是否会有丢卒保车或漏罪轻判的问题?但愿,违法必究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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