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位媒体朋友中午对于今天通过征收条例而约我的评论,后来又接到某部通知,不能评论,所以我只有贴上博客,自乐一会儿。
房屋征收条例将作进一步修改
民众关心的房屋征收条例(草案)终于在今天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媒体对此只有简短的报道。因为(草案)还是此前第二次公开的内容,所以今天虽然原则通过,但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还需经进一步修改后,才能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这对于一直关心该草案进程的我来说,虽有那么一点遗憾,还是给予了肯定。因为条例的出台可能带动整个拆迁制度的改革。如会议明确要求加快对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不仅可能使目前矛盾加剧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得到规范,还可能推进整个土地制度的改革。
如何作进一步修改呢?
我希望有关部门认真采纳民意使条例既有公正性,又有可操作性,使亮处能亮、暗处不再暗。
一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后,对于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设立明确的条件,至少要将国务院2010年5月15日明传电报的要求具体化。
二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要唯评估主义,防止因为评估的偏差而使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买不起优于被征收房屋水平的房屋,导致住房条件下降。
三是对征收程序中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要有刚性的规定,防止虚化。如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必须经过被征收人认可,而不仅仅限于修订补偿方案。
四是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委托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事务所来做,以保证客观公正。这比征收机关或开发商做要好得多。
五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应将现有的拆迁公司排除在外。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其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情理之中的事,就可能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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