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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报道,心里很不是滋味。随即唱了声反调,写了个微博对法院的做法表示质疑。我认为这个处罚不当的理由有三:
一是时间不对。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如果有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上颠倒黑白的情况,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指责其厚颜无耻又有什么错?上诉状语言虽然不美,法院要做的应该是先二审查明一审程序是否得当?是否有偏袒一方?而不是匆忙处罚上诉人。假如一审确有颠倒黑白滥用职权问题,骂声“厚颜无耻”算是轻的。又如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该如何是好?
二是程序不对。任何人都不能当自己的法官。一审判决作出后,秦淮法院的审判程序已经结束,收到上诉状即开始了二审程序。对诉讼参与人的处罚是为了保护诉讼秩序。若上诉状语言不当,影响的应该是二审程序。何况,上诉状当与不当,“厚颜无耻”的正确与否?其审查权利在二审法院。
三是依据不对。南京秦淮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即“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处罚。问题在于这里的“诉讼参与人”、“司法工作人员”都是诉讼程序中的自然人的身份。而该上诉状说的是法院之判决,法院乃法人也。当下中国尚不是法官个人有权判决,认为骂法院就是骂承办法官有点牵强。
四是判决实体上确有问题。一审判决能判退货,说明这些商品确有问题,但判决下来之前,不武断地说上诉人知假买假。何况,对于知假买假的民间打假行为,相关法律是支持的。上诉人的愤怒因秦淮法院的判决所引起,却受到严罚,不仅有遭受报复的嫌疑,还颇有“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味道。
两天了,秦淮法院将自己放在了舆论中心。上级法院怎么办呢?能纠正错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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