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冒出了上世纪九十年代马家军使用兴奋剂的故事,几乎分散了人们对武威和西安事件以及呼格案、陈滿案的关注。又有人呼吁追究马俊仁刑责,迅速形成新的新闻热点。
然而,外行看热闹,内行讲门道。马俊仁让队员注射、服用兴奋剂当然是错误的。是否构成犯罪?否也!
兴奋剂犯罪,是指在竞技体育领域,运动员故意非法使用或持有、其他相关人员故意非法制备或企图制备、进出口或企图进出口、出售、采办、给予、散发或企图散发兴奋剂类物质的,或者其他类似的行为。可是我国是在2004年3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的《反兴奋剂条例》中首次明确对与兴奋剂有关的部分行为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中至今并没有针对兴奋剂犯罪的明文规定。刑法无明文的,除非最高检批准才能按类似条文类推追究。何况,刑法还有个时效限制,马俊仁先生可以反思、检讨过去的行为,但无需担心刑罚上的责任。
人,都不容易。揭伤疤,十分残忍。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外,一般情况下莫为之。何况,兴奋剂犯罪的刑法规制虽在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已无争议,,但是在英美法系与中国,仍是一个饱受争议、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兴奋剂问题困扰人类多年,竞技体育反兴奋剂是大势所趋,中国也不例外。但我们不能以现在的标准衡量过去。所以,刑法有一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对此,我希望刑法尽快作出规定,统一社会的认识。
今天上午,认真看了那几个要追究马俊仁刑事责任的文章,发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共同点。作者都是网评员或知名网络写手,没有一个真正的法律人。隔行隔山?但是作为网评员,刑法的法律常识还是应该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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