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处于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社会矛盾激化的风险时刻存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非常之大。对此,社会的共识是要法治,不要专制。因此,中华民族在法治这条船上的时候,所有法律人应该是前进的动力,而不能成为翻船危机的制造者。然而,衡水市桃山区法院与律师程海的报案事件却给我们提了个醒。
事件的经过据程的博客文章是这样的:
法官荀雯、吴卫丽、刘福升报假警,我被警察违法强制传唤7小时
(2016-04-14 07:08:18)"我是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因担任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一审辩护人,2016年4月13日下午2点我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院406房间向承办法官荀雯(电话03182818956)递交了律师手续材料。她审查合格后送达我检察院的起诉书,安排一个书记员带我到办公区外一个房间阅卷。被告人亲属在旁边也翻看了一会案卷,她进来制止,怪我让家属看卷。
我说案卷是书记员管理,我一本一本从书记员那拿来看,没让她们看啊,律师没有帮助你们管理案卷的义务。一小时后她过来要我的律师证复印件,我把律师证给她去复印。过一会她形色匆匆过来说你的律师证后面没盖司法局年检章,和别人的不一样,要核实一下,停止了我阅卷。过了约30分钟,她把我引到办公区,来了几个法警,表情严肃,如临大敌的样子。没多久,刑庭庭长吴卫丽和分管副院长刘福升也过来,看了我的律师证说有问题。我和他们说,按照律师法第23、24条的规定,律师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考核,把上年度律师执业情况考核结果报给司法局即可,律师法没有授权司法局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或年度检查考核的权利。我向他们出示了律师法第2、23、24条的规定;出示了苏州市相城区法院2014年的行政判决,该判决认定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年检盖章的律师证合法有效;出示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副司长兼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根据律师法的要求,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考核,考核后需要向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考核结果,‘是一种事后监督行为’,而且不存在‘不通过’与相应的后果挂钩的情况”。我告诉她们,如果对我律师证效力存疑,可以到打电话或去人、去函北京市司法局核实,北京司法局网也可以核实,但网站信息可能有误。电话可以在网上查,我告诉她们北京市司法局许可处的电话。但未见她们去电话核实。我在荀雯的办公室等着吴庭长和刘副院长的研究,一等就是3个小时。
约18时30分,来了一个警察,说接到报案要口头传唤我。我要求他出示警察证,他很不情愿地出示,叫赵阳,是经济开发区分局胜利西路派出所所长,警号050638。我说你一个人怎么执法?他又找来一个警察,我看证叫季建辉,警号049679。我问赵阳凭什么传唤我?他说有人报案,要跟我到派出所调查。我问报我什么案?他不回答。我说传唤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才可以用的强制措施,我有什么违法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哪一条认定我有违法嫌疑来传唤我?他还是重复说是配合调查。我当场从手机上调出警察法第九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告诉他,传唤必须是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他不予以理睬。我说既然你没有认定我有涉嫌违法事实,我没有义务配合你们调查,如果你来硬的就强制传唤吧。他真对我强制传唤,叫人把我推下楼上了警车。在派出所赵阳要我配合做笔录。开始我不理睬他们,因为我没有违法事实,赵阳也不认为我有违法事实,我没有此项义务。后来了解到是桃城区法院的法官荀雯、吴卫丽、刘福升在15时57分打110报警,说该法院有一个假律师,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影响了该院的正常办公秩序。我愤怒了,立即当面提出对三人报假警的报案,这样开始做我的报案笔录。做笔录时我就把前面的经过说了一遍,当然也把律师法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年度考核,和司法行政机关越权对律师增设义务进行违法年检,并在律师证上盖章的情况也说清楚了。我认为桃城区法院三个法官报假案,是因为在我告之了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年度考核和司法年检的区别,明知认定我的律师证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很容易核实律师证是否有效的情况下,故意不向发证机关北京市司法局核实;律师证有效和无效和假律师也是两回事;应当知道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处罚,仍然打110报假警。我的报案笔录从18时50分到22时40分结束。做笔录是由警察季建辉电脑打字,陪同的人走马灯似地换了四五个,先后有所长赵阳、女警韩文格、副所长刘辰锰,笔录完成后竟然是一直不在现场的该派出所教导员程伟也在笔录上签字(我要求他们先签名的)。期间赵阳还派了一个协警座坐在旁边,我说协警参加做笔录有何法律依据?他反问我为什么不行。我说你是警察履职,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你得拿出法律依据,而不是我拿。他没办法,叫协警离开。后来赵阳拿着我的律师证外出找人鉴别,在14日凌晨1时回所,返还给我律师证。我在笔录上签名离开时间为1时零3分。后我索要我报案后派出所应当出具的受案回执,赵阳说下午两点去该派出所办理。之前警察告诉我,对方三个报案人早做完了笔录,我的当事人在派出所外看到了法官荀雯和吴卫丽进出派出所。
在派出所约七个小时,其中后五六个小时闻讯赶来的山东律师李中伟一直陪伴在我身边,场外律师彻夜守候,关心问候、声援助威,使我万分感动,深表谢意!同时我也深感律师互助维权的极端必要性。
本事件桃城区法院和法官的违法在于:报假案诬陷律师,以违法犯罪的方式阻碍律师依法执业。
警察的主要违法在于:未经法定调查程序、没有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就违法采取传唤和违法传唤措施,所长赵阳一人去法院里面执行职务,不主动出示警察证,晚餐时间不依法安排被传唤人吃饭,违法管辖律师法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没有律师证的人以律师名义执业案件。
我在近日将对以上违法行为和违法人员展开全面追责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律师尊严,也维护法治"。
当程海被强迫进了派出所,多少认识与不认识程海的法律人关心此事。人们不仅仅是关心程的个人安危,而是担心法律的未来。没有多少天前,中央政法委和公、检、法、司、安的文件油墨未干,其中的良苦用心,我基本明白。前进的航道上有多少危险,法律人应该说是清楚的。稍有不慎,法律人团结起来推动法治这条船向前进的梦就有破灭的危险,而衡水市桃城区法院是这次翻船危机的制造者。
律师执业证书年度考核一事,业内多有争议,且有行政复议与诉讼发生。像程海这样数年拒绝考核的问题属于司法行政管理的争议,最终要在行政法框架内解决。代理人资格若是有问题,一般是在开庭时由对方审查提出异议后,合议庭作出认定。衡水市桃城区法院昨天制造的"假证门"是吃什么东西而撑得慌?
未经年度考核的执业证书与“假律师证”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事情,法院不应该不懂。报案说程海“用假律师证”,实质是指控程海涉嫌伪造国家证件,公安介入,性质便起了变化。要么程涉嫌伪造证件犯罪,要么有关法官涉嫌诬告犯罪,谁是谁非,看官一目了然。法官为什么要这样做?难道有特殊原因?现在看来,制造翻船危机的不仅仅是法官个人,而且还有桃山区法院及其背后的人。大家都知道翻船,不好玩。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唇亡齿寒的故事,已经传说了多少年。
无法回避,"假证门"制造了一次翻船危机,这个问题是不能轻描淡写的。希望决策者们能认识到这一点,从而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