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有更规范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规定”说明了法院是诉讼的主导者。与行政诉讼一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也一样,规定都差不多。
作为执业律师,深知法律的尊严与每个人的尊严密切相关,法院的地位与所有法律人地位共进退。我们希望法官们有作为,希望法院能在依法治国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然而,今天上午北京一位刑辩专业律师的微博再次勾起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疑问。
有图有真相,郑州中院的做法当然要受到批评。这样堵塞依法维权的路,无疑是在造成社会动荡,与依法治国的方针相违背。郑州贾灵敏的案件因质疑违法拆迁而起,本来属于行政诉讼可以监督的范围。如果河南的行政诉讼能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贾灵敏就无需宣传引导被拆迁的人们去依法维权。可是自中国推行大规模拆迁以来,行政诉讼就堕落了。法院先是坚决不立案,大量的拆迁行政纠纷以流血而展示在人们面前。
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出了立案登记制,行政诉讼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人们对法院的信心满满。但是,“换汤不换药”的悲剧又出来了。一些法院又玩起了么蛾子。一些裁判不断刷新枉法裁判的纪录,让我们有又回到文革期间的感觉。
2016年4月5日下午,我的俩学生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开庭。庭上,他们认真履行了职责,自我感觉良好。然而,他们回到北京却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立刻晕倒。5日下午一点半开庭,可上午九点半已把判决书寄出来了!这样的法院!这样的法官!
学生们问我:“老师,我们国家还有法吗?”
是啊!我们国家还有法吗?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就是在艰难前行。有很多行政庭法官秉承法律人的良知,艰难维持,努力坚守阵地。我为所有坚守底线的法院、法官点赞。但也有一些法院院长和行政庭法官或屈服于邪恶或自甘堕落,干一些不是人干的脏活,践踏法治,上面两个就是典型。
庭审,是诉讼的最主要阶段。庭审即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首先,开庭审理能够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通过开庭审理,审判人员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案件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认定,对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核,分清是非责任,对行政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从而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其次,有利于对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开庭审理将案件的审理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再次,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行政诉讼法对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规定,开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还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
最后,有利于充分发挥开庭审理的教育作用,扩大法制宣传效果,促进依法行政。
庭审的作用显然是一些法律常识。既然按照上面两个典型案例,可以不经庭审,不听取律师意见而径直判决,那还要法院干什么?要法官干什么?要诉讼法干什么?
想到此,我也轻轻的问一声:法院是干什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