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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7日,南宁公布"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初步调查结果。对此,有些想法,不吐不快。

        首先我对当地及时启动联合调查予以肯定。近年来,从南到北,多次发生律师执业权利遭受侵犯的事件,能启动联合调查的不多。虽然这次有律师界和舆论关注的原因,有中央强调保护律师执业权利话音刚落的背景,但及时调查并公开调查结论还是应该点赞。

       其次,我认为该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确认本起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定性不准,说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的结论有误。

        第一,报告称法警的行为 “发生在一分钟之内,  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显然与事实不符。背后控制、放倒在地、脚踏胸口,这都不算殴打?视频显示法警对吴律师 “背后控制、放倒在地、脚踏胸口”,如果这都不算殴打那今后,一分钟内“背后控制、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的行为,这都能不算殴打,更不是犯罪了 。不过,这一分钟落在我身上,至少一个月起不了床,肯定多处骨折。法律常识可以随便扭曲,那是逆天之举。

       第二,刻意突出信访室,无非要说“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而为所谓“但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的定性铺垫,但这一定并不属实。

       一是,吴律师是来立案并依法索要收取材料的收据,是履行律师职责,不是信访,何况吴并未录音。

       二是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的行为是奉命而为。既然没有殴打,何来滥用职权?所谓滥用强制手段抢夺手机是有人下命令的,为什么不追究下命令者的责任?苦逼的法警成了替罪羊,实为不公。

       再次,联合调查组提出5点处理意见中第二点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吴良述律师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吗?还要作为调查处理意见?

       说到这里,要言归正传。青秀区人民法院没有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是不争的事实而吴良述律师为捍卫党中央提出的这个制度付出了人格和身体的代价。对于这个事件调查处理需要实事求是。

       立案登记制,始见于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二)项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之后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率先规定了行政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这两个文件都规定:

       (一)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加强外部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

      可见立案登记制,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这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指针,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各位朋友读到这里,应该会问青秀区法院为什么拒不落实立案登记制?法警的行为仅仅是滥用强制手段?该事件难道仅仅是立案庭的问题?再往深处一想,这个问题仅仅是青秀区法院存在?说句实话,自中央提出立案登记制以来,一些法官就一直本能的抵触,他们留恋立案审查的权力。联合调查组的结论核心的错误是在极力掩盖一些法官不择手段直至以暴力手段抵制立案登记制的现实。

       眼下,共产党员们都在进行“两学一做”活动。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

       通知说:“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落实党章关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要求、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部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是一次活动,要突出正常教育,区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用心用力,抓细抓实,真正把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在日常、严在经常”……。

        党中央文件说的这么具体,是我主张"律师在法院被打事件"的调查既要讲法律,还要讲政治的依据。那些拒不落实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并立法规定的立案登记制的法院和共产党员的法官难道不是在对抗中央、坚持违法吗?

       鉴于此,我建议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可以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活动,看看哪些地方还在拒绝落实立案登记制?同时帮助法院系统解决由于改革产生的实际困难。司法改革,不能以律师们的血肉之躯受伤为代价。对于本事件,要督促南宁市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甚至刑事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而不要继续玩“丢卒保车”、文过饰非那一套。

       取信于民,要从司法公正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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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10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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