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公布实施到明天正好两个月。像每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出台一样,学习、宣传也市场化了。培训班是遍地开花。作为主管机关的住建部更是一口气连续办了五期,把各地的拆迁管理机关的领导培训了一遍。而一些地方政府和律协也陆续邀请我去讲这个条例。
其实,这个条例才35条、4191个字,只要读完法律大专的人都能够解读,只是真正领会却需要全面了解中国拆迁制度,了解从拆迁到征收的演变过程,更重要的是了解拆迁给社会带来的切肤之痛。所以,我每次讲课都会讲:“以人为本和与人为善:房屋征收条例第三十六条”。
当然,从文字上,房屋征收条例没有第三十六条。然而,如果没有以人为本和与人为善的精神,房屋征收条例就将是拆迁条例的翻版,民众的权利依旧没有保障,中国社会依旧没有和谐的希望。我将以人为本和与人为善的精神作为看不见的第三十六条,只是提醒我们的公仆,以人为本和与人为善是做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做一个好官的基本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的体现。“坚持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执政者提出的一个新要求。
依百度百科的解释,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把握。首先是“人”这个概念。“人”在哲学上,常常和两个东西相对,一个是神,一个是物,人是相对于神和物而言的。因此,提出以人为本,要么是相对于以神为本,要么是相对于以物为本。大致说来,西方早期的人本思想,主要是相对于神本思想,主张用人性反对神性,用人权反对神权,强调把人的价值放到首位。中国历史上的人本思想,主要是强调人贵于物,“天地万物,唯人为贵”。《论语》记载,马棚失火,孔子问伤人了吗?不问马。说明在孔子看来,人比马重要。在现代社会,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作为一种发展观,人本思想都主要是相对于物本思想而提出来的。其次是“本”这个概念。“本”在哲学上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世界的“本原”,一种是事物的“根本”。以人为本的本,不是“本原”的本,是“根本”的本,它与“末”相对。以人为本,是哲学价值论概念,不是哲学本体论概念。提出以人为本,不是要回答什么是世界的本原,人、神、物之间,谁产生谁,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的问题,而是要回答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什么最重要、什么最根本、什么最值得我们关注。以人为本,就是说,与神、与物相比,人更重要、更根本,不能本末倒置,不能舍本逐末。我们大家所熟悉的“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以及“学校教育,学生为本”,那么“制定国策则以人为本”,国策,要人性化等,都是从“根本”这个意义上理解和使用“本”这个概念的。
以人为本,不仅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回答了为什么发展、发展“为了谁”的问题;而且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回答了怎样发展、发展“依靠谁”的问题。“为了谁”和“依靠谁”是分不开的。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二者的统一构成以人为本的完整内容。只讲根本目的,不讲根本动力,或者只讲根本动力,不讲根本目的,都不符合唯物史观。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同时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胡锦涛同志说,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试金石。
有人说,以人为本,是以广大的人民群众为本,这里的人,不是抽象的人,也不是某个人、某些人。这显然是一种误读。人民群众是由单个的人组织的,没有单个的人,何以有人民群众?共产党人的为人民服务不具体的人,那毛泽东同志何以要参加张思德同志一个普通战士的追悼会?我们说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就是通过维护一个个具体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来实现。
与人为善出自《孟子·公孙丑上》:“取诸人以为善,是与人为善者也。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说的是战国时期,孟子给学生上课经常拿子路的例子来教育他们:“子路十分虚心听取别人指出他的毛病与不足,然后加以改正。从历史上看,凡是君子都是吸取别人的优点、长处,自己来实行善事。如舜、禹等都是如此。君子的最高德行就是与人为善。”
同一个法律规范,善良的人可作维护民权的解读,邪恶的人则可作相反的解读和适用。征收条例的条款100个读来,就可能有100个想法,这是人们的世界观和立场不同所造成的。我一介书生,手无屠鸡之力,人微言轻,但我们可以思考,可以努力发出我的声音。
在当今的中国,房屋始终是绝大多数公民的主要财产。对此涉及公共利益(主要是城市建设)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无疑是应当把公平正义放在首位,否则就不符合我们党的以人为本的原则,就不是与人为善。房屋征收时代,社会矛盾肯定不会因为有了征收条例就平息下来,只有不让民众失望、绝望,才能构建和谐!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以人为本和与人为善就是要尊重和保障被征收人包括财产权、知情权、表达权等权利在内的人权,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条例是人订的,而且还要靠人来执行。一步实际行动有时比一打纲领还重要,征收条例中的这些进步如果不能在实务中加以落实,以此为依据的房屋征收活动就可能成为新的扰民之源,我们对此要有客观的认识。征收条例的确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但是既然已经施行,我们就不能停留在评论家的层面,要通过我们的努力使征收条例扬长避短,从而使房屋征收活动不仅有利于社会发展,更重要的是尽量减少对群众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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