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傍晚,有位朋友给我发来个网页,内容是有关江西南昌原省政府大院拆迁项目的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文件。看后一声叹息!有法律顾问看过吗?法制办看过吗?老家的事,不多说。
谨将有关网页内容及法规发如下:
省府大院一二号地块挂拍!商业地块限高55米!将统一规划投资60亿元建设41万方的全新020高端商业综合体!
http://www.sohu.com/a/151409721_681243
投资60亿元、41万平方米体量的原省政府1、2号地块项目,根据建筑体量以拿地要求必须是2016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前100位且具有五年以上电商平台运营经验的企业(福布斯公布的《财富(FORTUNE)》杂志2016年公布的企业名单,有记者查阅了下资料,符合条件的只有苏宁置业。难道只有苏宁置业对这个项目感兴趣吗?当然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国土资源部2007年颁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这两块土地的原使用人多为江西省政府及所属单位的在职或离职、退休的人员及家属。前面拆迁纠纷尚在法院,这边土地又在违法出让,对矛盾的化解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