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接到刘卫华律师电话,明经国案近期将开庭。翻出老文章《卓凡的头盔和基层干群矛盾!(3月24日)》换个标题再发上博客。我仍然坚持我的观点:水宜疏,不宜堵。
南康血案的主角之一明经国归案并被刑拘了,我在上篇文章《南康血案与依法行政》里曾希望“明经国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能依法得到文明、公正的审判”。这是个按照眼下依法治国的主旋律本应没有悬念的希望。同时,我也对郭莲辉、刘文华二位律师有信心。
然而我从网上公开的消息看到当地官方发布的图片、文章,在禁不住担心有关明经国的刑事诉讼按照旧例会是“从重从快”,是公安配料、检察炒菜、法院端盘子的走一个过场的同时,还担心血白流,社会依旧陷于浮躁与盲目之中。
对明经国镰铲袭杀卓宇案,官方、媒体、当事人在关键事实如是否强拆、乡村干部是否激化矛盾以及当地的“空心房整治”等方面存在争议。这些争议当然都要凭证据说话,依法律来判断。
然而五天来,困在我心头挥之不去的是那一个细节:案发时“身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的卓宇,当时穿着迷彩服,戴着头盔",这个细节各方目前均无争议。
我作为一位出身寒门执业30年的老律师,一直没有脱离为农村、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对农村特别是江西农村的情况是熟悉的。我了解并理解中国农村基层干部除了少数土豪村霸外,大多数工作是辛苦的。一有中心工作,“五加二”、“白加黑”是常态。千万个与“身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的卓宇”相似岗位的基层干部则是分工不分家,都要包村包片地去做中心工作,而不能有丝毫怨言,但他(她)们都不会也没有必要戴头盔。
我今年六十有四,除了少年时在的“文革”武斗以及近些年的城管执法的场合,真没有看到乡村干部去做“动员”拆迁之类的工作,犯得着迷彩服、头盔如此装扮。
由于南康区公安局没有公开现场勘查取证的照片,我们不知卓凡当时戴的是网上“头盔”照片中的哪一种头盔。
是下面这几种?
还是这几种?
或者是这两种?
我从实用性角度分析以上8种都不是,可能性较大的是下面这种。
这种头盔,网上商家又对此叫“保安钢盔”、“防暴安全帽”、“治安巡逻执勤头盔”。在上山搜寻明经国的人员中,不少人戴的就是这种头盔。君不信?有下图为证:
这种头盔,网上售价25元一个,经济、实惠。然而,这头盔挡不住镰铲的打击,头盔掉地,身穿迷彩服的卓宇倒在沙堆上,随后被送医,仍不治身亡。不论卓宇过去做过什么,他的死令人痛心。虽然我说过他是土地财政和违法行政的牺牲品,但置身于他的位置,面对非法的上级行政命令,能够抵制的人总是极少数。何况,许多违法的上级指令,往往披着高大上的外衣,让许多基层干部卖力去做。
多年以来,乡村干部或自觉或违心的干“脏活”主要是从强征公粮、农业税到计划生育、征地拆迁四个方面,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就不避免地成为农村干群矛盾主体之一方。乡村干部冲在征地拆迁的第一线,结怨甚多是而极易受到伤害是不争的事实,卓凡只是其中的一个。
当前的农村在大多数地方并没有融洽的干群关系。干群之间的紧张,甚至是对立不止一地。农民对乡村干部的不信任感增强,特别是农民对于乡镇干部无权更换,积怨之余一般通过行动来表示不满,如消极甚至不履行义务、不配合乡村干部的工作、越级上访等。而且,干群主体间冲突不断。多年来一些地方的村民中流传乡村干部是“四要”(要钱、要粮、要命、要地)干部的评价,而相对应的是许多乡村干部则认为一些农民是“刁民”。由于一些基层干部在工作中采用非法手段对待农民,致使近年来农村恶性事件屡屡发生。
由于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难以获得帮助,而一些地方农民依法维权的渠道被堵塞,“绝望者”及其报复社会行为连续发生。如多年前震惊全国的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峪口村14条命案,元凶胡文海就是一个受害者、举报者和上访者转变成一个“绝望者的。
我们不能接受卓凡式的基层干部穿迷彩服、戴头盔下村庄的形象,但基层干部能否可以不学卓宇?我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必须认真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执政为民首先要政策上落实。例如国家政策的调整,农业税被取消了,计划生育也放松了,这方面的干群冲突很快消失了。而由于与民争利的土地财政政策却始终未变,政府经营城市的理念始终未纠正,征地拆迁纠纷就成为了当前城乡的主要社会矛盾。
我们看到一些官员挖空心思拆房卖地来与民争利,《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原则被架空。法律规定,国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其中,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为了规避“公共利益”这个征收条件,马甲应运而生。如许多地方的“空心房整治”、“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绿化隔离带改造”、“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等等大多是谎言,其核心目的都是拆房卖地,由此产生的矛盾有增无减。故我多次呼喊:血拆不止,国无宁日。
第二,对滥用职权违法强拆者必须认真问责。引起矛盾激化的违法强拆之所以仍屡禁不止,与一些地方官员滥用职权违法强拆造成严重后果且不受追究有直接关系。例如民愤极大的喜好野蛮拆迁的副部级高官仇和、吴天君落马后,仅追究贪污腐败问题而他们作为非法拆迁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决策者滥用职权的罪过未被追究。
这让我想起江西抚州连环爆炸案。2011年5月26日,抚州市临川区居民钱明奇对拆迁补偿不满,长期上访,但政府推诿扯皮,不予解决,钱明奇诉冤无门,终致铤而走险,制造了三起爆炸事件,共造成4人死亡(两位保安、一位到区政府办事的区水利局干部、爆炸制造者钱明奇本人),5人受伤。
这个案子,我们所介入,我亲自去了抚州为钱明奇亲属提供法律帮助。当时的省委政法委书记(现国家信访局长)舒晓琴同志坐阵抚州善后处理。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成立了临川区“5·26”爆炸案调查组。 6月4日,按维稳一票否决制,抚州市临川区区委书记傅清、区长习东森被免职。 9月15日,江西省纪委通报,追究抚州市临川区“5·26”爆炸案16名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责成抚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16名被追责人员中,有10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人受组织处理。其中,临川区委原副书记、原区长习东森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何大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并辞去院长职务。
而在此后,各地陆续发生因拆迁引起的流血事件,问责如同“罚酒三杯”,县级以上官员罕有问责。
第三,落实监督机制。从理论上说,我们国家对违法行政行为有政党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公民监督、社团监督、舆论监督等等,但实际上这些监督制度的作用发挥十分有限。
例如政党监督,在党委一把手就是违法拆迁的决策者情况下,政党监督机制便落实了。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其监督还没有应有的可以应用的权威地位。司法监督首先缺乏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条件,许多法院则还是同级政府的下级部门,无法奢谈司法监督。至于行政监督,由于土地财政的共同目标与施政欲望,上下级之间只有抱团,鲜见监督。如行政复议,绝大部份是维持下级的行为。
宪法虽说是保障公民监督权,实际上少有监督的条件。而我国市民社会不发达,社团依附于党政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社团监督实际落空。新闻媒体开展监督性报道本是利器却困难重重,舆论封锁取代了监督。
一句实话:权力不受到有效的监督,违法征地拆迁的行政行为便是下山的猛虎,民众受害是必然的。在此社会背景下,“绝望者”只会增多,卓凡们穿迷彩服、戴头盔下基层的现象将增多。这个可能出现的可怕的现象,负责任的人们可以不重视吗?倾巢之下,焉有完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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