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并施行。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虽然新条例最后一条以明示方式宣告老条例同时废止,但新条例施行之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又给了拆迁条例苟延残喘的机会,而在拆迁实践中,又可能演绎出拆迁条例与征收条例长期并存的滑稽局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房地产监管司共同编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售价24元)以“参加条例起草的相关部门组织编写,号称准确诠释立法愿意”已经公开释义了。
现将该权权威释义对第三十五条的权威意见刊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施行日期、原拆迁条例废止日期以本条例与原拆迁条例之间衔接的规定。
一、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拆迁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味着,自2011年1月21日起,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意味着自2011年1月21日起,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再按照原拆迁条例规定核发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二、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现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条例施行前已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仍然有效。根据本条规定,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除不能实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外,拆迁许可证延期、资金监管、评估、行政裁决等,将继续沿用原拆迁条例及配套政策的规定。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已受理了拆迁许可申请,但尚未核发许可证;分期建设的项目,一期已核发许可,二期尚未核发许可;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完成拆迁任务,需要延期等情况。根据本条例,新的许可证一律不得核发,前两种情形,只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原许可证上注明延期期限。
根据该权威解释,已核发拆迁许可但尚未完成拆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延期规定。
兹举几例,可窥这一规定的荒谬:
1.北京海淀区一拆迁项目,最初的拆迁许可证于2004年核发,已经被延续十二次,历时近八年,按此条例规定,该拆迁许可还将继续延续下去。北京海淀区房管局只在原拆迁许可证上加盖一公章,即完成了延期拆迁许可,而该拆迁许可证最初由北京海淀建委核发,行政机关向经变迁,一枚公章加盖,效力又延续半年。按照《行政许可法》之规定,许可证的延期属于一个新的行政许可,当然要重新递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对于拆迁许可证而言,核发需要满足五项法定要件,其中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这些材料,当然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方可报请延期。实践中,北京香山地区的拆迁,以04年的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一直无限期地延期到2011年,如此行径,视行政许可如儿戏,荒谬至极。尤为令人不安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答三,这样一个法院内部的规定,却将已对拆迁户下达裁决之后的拆迁许可延期行为置于行政诉讼救济大门之外。2011年3月18日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吴月为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贾志刚、代理审判员汪明组成的合议庭,作出了(2011)一中行终字第1104号《行政裁定书》再次将延期拆迁许可视为不可诉之行政行为。
2.福建省福州市2011年3月25日作出榕房拆许字[2010]第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决定,准予王庄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许可期限延长至2010年3月31日止。
3.江苏省连云港赣榆县新近核发的拆迁延期许可,竟然援引了新条例第三十五。
……
国人寄予厚望的新征收条例,由此看来并未能真正废止原拆迁条例。苦于拆迁恶政的民众,仍将在较长时期内遭受原拆迁条例之毒害。迄今为止,国内并未出现一例适用新条例而被告的房屋征收决定,而之前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将继续延期下去。以北京香山地区的近八年的拆迁许可,着实让人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