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之间可以不挖坑吗?
昨天丰台法院开完庭,匆忙赶往北京西站。感谢行政庭书记员指了一条从丰台法院直插七里庄地铁站的捷径,到了车站还能从容地吃中饭后上车出差山西临汾。
今天上午在临汾中院连开了三个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的庭。由于合议庭与代理人都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摆事实,讲道理,庭审气氛十分理性,充分表现出法律人的素养。
庭后赶到临汾西站,打开手机,就看到了微信上所里同事发的照片:
这个照片显然是在昨天晚上下班后至今天早上上班前被贴在所里大门上的。这显然是一个挖坑的做法。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通知辩护人开庭的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关于开庭通知律师的规定不一样,平时我们所收到的民事行政案件出庭通知书大部分都是快递送达,最高法院与邮政总局的合作十分经济适用,《刑事诉讼法》对通知送达的规定更严格,且没有邮寄和留置送达的规定。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这个送特别重视,专门派了俩位法警来京送达。然而,2018年1月30日下午,朱孝顶律师不在北京,而是在济南市看守所会见他的其它案件的当事人,看守所手机关机了,法警没有联系上朱,便在傍晚到了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由于负责收发的前台已下班,欲将开庭的通知书交给正在律所加班的王令律师。王令律师因为无法联系到朱孝顶律师,而拒绝代收。法警又要求留置送达,王令律师坚持不肯并下班走人,于是法警撂下狠话,威胁让王令律师承担法律责任。
亲们,这承担什么责任呢?这个坑挖得有点大。法警在办公室无人的情况下,将通知书贴在门外,倘若清洁工打扫走廊撕了或者是风将其吹掉了,今天上班的同事没有看到,而朱孝顶律师就没有见到该通知而没有安排去开庭,责任算谁的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按照上述规定,法警只需要上班时间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将通知书交给前台签收即可,何苦要挖坑呢?
人啊!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法律人之间更不要挖坑。
(2018年1月31日于G616次高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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