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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五天还在上班的人,是辛苦一族,但这几天应是相对轻松的工作状态。然而,看了网友转发的这个图片,却让人(包括海子里的)恐怕都轻松不起来。图片上的消息若是真的,那是有些人的老毛病又犯了。
还有几天就正月了。本来,亲朋好友乘过大年长假之机小聚聚,打个小麻将乃是国粹,是人之常情,与法律规定的赌博之违法犯罪行为是两码事。
人有七情六欲,生活有张有驰,只要不违反法律,不危害社会,不影响他人之合法权益,皆在法律保护之列,此乃天理,亦是国法、人情的结合点。
所谓“赌博”之历史在中国要追溯到先秦时期。据史学家考证,先秦时期出现的赌博种类,主要有陆博、奕棋、斗戏及蹴鞠等。当时一些地区,还出现了专门以赌博为业的“博徒”。而“赌博”与法律挂勾,最早出现于唐宋时期,《唐律疏议》中的“博戏赌财物”条,“博”与“赌”首次同时出现于一个法律条文中,这可视“赌博”一词的雏形,也是法律治赌之首创。此后数千年,中国的庙堂与江湖上有赌博,便有禁赌,并无禁绝之时。即使是十年浩刼时,赌博的违法性被无限放大,“群众专政”力量无边,却未能禁绝麻将,其原因就是人性之顽强。记得1973年,我在江西省第三监狱武装连工作时,曾与战友们合作,亲自动手,分别用塑胶板、毛竹制作麻将N副以供娱乐之需。
如今,是强调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以法治思维厘清“麻将娱乐”与“麻将赌博”的法律界限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环节都十分重要,否则必然的影响社会安定。
其实如何界定这个赌博与娱乐的界限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足够,毛病主要是出在执法这一环节。
首先,我们看看法条: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5】30号)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四、《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我们再来看看法理与伦理对此的内容:
理论上,所谓赌博在狭义上即是用斗牌、掷色子等形式,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游戏,是人类的一种娱乐方式。而任何赌博在不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有不同的意义。
台湾中国文化研究所印行的《中文大辞典》认为:“以能分胜负之游戏,视胜负而授受财物者,为赌博。”
而在西方社会中,它有一个经济的定义,是指“对一个事件与不确定的结果,下注钱或具物质价值的东西,其主要目的为,赢取得更多的金钱或物质价值”。
可见在广义上,“赌博”不仅仅涵盖了金钱利益,还涵盖了其他利害。处三岔路口而不识路,往东往北往西?估计加统计,择一而行,亦是一赌。司法考试选择题,甲乙丙丁选其二,确实不知标准答案,只有凭感觉选择两项,亦是二赌。故,凡人们对不确定事物的判断及作出的选择,都可以视为是一种赌博。
有朋友说是此前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赌博论处”在立法上虽然是具有进步性与操作性,但仍然未厘清界限,留下了扯皮的空间。然而,法律再完善,执法者不依而滥用职权的事还少吗? 为此,十九届二中全会强调:“要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故:对于地方上不依法出台政策,执法者不严格执法而滥用职权“抓赌”扰民的行为应当依法治之。否则谈何依法治国、依宪治国?
陶然桥·北京市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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