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们所新生代的代表性文章,立意与逻辑思维都很好,点到当前法律人应该懂却常被忽略的问题。一个好律师,不仅仅是要埋头办案,更需要关注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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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让国家赔偿?
2018-03-28 杨轶群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案件大量出现,由此导致行政赔偿案件也开始大量出现。而此前行政赔偿案件的数量相对较少、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表述存在近似却又不同的情况,直接影响到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的具体操作。如果国家行政赔偿诉讼在提起时不完备,后期审理中很可能出现各类问题,导致请求人诉讼成本的增加,所以有必要对国家行政赔偿诉讼中部分概念进行探讨。
一、行政赔偿请求与行政诉讼一并提起和单独提起的区别:
(1)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一并受理;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的要点条件:
1、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2、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收损害的事实根据;
3、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二、单独提起的时间限制;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三、行政事实行为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损害;
(1)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了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可直接起诉。
因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即是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2)具体行为行为
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应当符合单独提起的规定。
总结以上三点:
1、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法院分别立案,可合并可不合并审理,所以,在诉讼启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一并提起;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起诉期限有明确的限制;
3、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赔偿起诉应遵循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