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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拆违来取代拆迁在近几年有蔓延之势。然而,这类做法却是违背依法行政和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俩位青年律师对法律援助的龚泽林案件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鼓励之。同时,记者本着尊重事实对该案客观报道体现了新闻工作者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希望该案有一个好的公正的结果,以为那些热衷于拆除民房的官员些许警示。

——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是故意伤害?

    开车连撞12名城管的龚泽林,在眼看着自家房屋被拆除的那一刻,做出这一非常之举。他的行为,究竟是防卫过当?是故意伤害?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同身份的人有不同的答案。而法律究竟如何认定,要依赖于法官的最终审判。  

    “我认错,但不是我主动撞的,他们拆我房子还打我,我撞的都是拆我房子的人。”站在被告席上的龚泽林对法官说。  

    法庭外,龚泽林14岁的女儿坐在台阶上哭红了眼睛,8岁的儿子站在姐姐旁边不知所措。  

    2011年4月11日上午9时30分,龚泽林车撞城管案一审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开庭。  

    武汉市黄陂区后湖村的50多名村民参加了旁听。  

    根据黄陂检方指控,龚泽林驾车撞人致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管委会副书记、黄陂区土地局副局长及一名武昌城管干部等3人受伤较重,其他9人为轻微伤。起诉书上,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对龚泽林起诉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0年11月16日,堪称“武汉史上最大规模拆违建”(有500家2000余人共计9.76万平方米的房屋被拆)过程中,被殴打的村民龚泽林开车冲向人员密集的执法现场,致使多人受伤(本报曾以《龚泽林车撞城管的背后》为题报道)。  

拆迁是否违法

   

    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距离武汉天河机场仅10公里,它附近即是定位于“中国最好、中部最大”的国家一级专业批发市场:汉口北批发第一城,为黄陂区现代经济发展核心板块,地理位置优越,极具商业开发价值。  

    后湖大咀村就位于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原属于野湖,由湿地开发而来。近年来,随着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张,这块土地急剧升值。同时有许多外来户在这里买地建房,一些村干部也加入到转让宅基地的行列,建房持续几年时间。期间,并无政府部门来管理,从而最终形成一定规模。  

    根据《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后湖村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方案》,2010年11月16日,由黄陂区政府区长带队,组成2000人的拆违队伍,对后湖村大咀第一批次锁定的75处、共计9.76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拆迁的原因,有外来拆迁户告诉记者:“拆了搞开发。”盘龙城开发区管委会将此次拆迁定位查处存量违建。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栗红、王令为龚提供法律援助。栗红认为:“不管是拆迁还是拆违,如果政府真的是什么手续都没有,而用这样的方式行使公权力,其实也是一种违法。”  

    在王令看来,政府的拆迁整个都是违法的。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政府拆迁的各种手续。  

    “是伪证,证据是伪造的。”王令告诉记者,就在龚泽林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盘龙开发区控违办的工作人员进入看守所,要求龚泽林补签相应法律文书,被龚泽林予以拒绝。“这不是公然在做伪证吗?”  

    “11月4日,对违建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决定都提前做出来了,为什么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调查报告中还要说11月4日才开始立案?7日才开始调查?”  

    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有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程序的都无效,处罚行为在作出之前都必须提前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申诉。然而在本案中,龚泽林及家人并没有收到《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拆除决定书》等处罚文书。  

    在对龚泽林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上,记者看到,填写时间、签发时间、送达时间均是2010年11月16日拆除当天,送达方式是:留置送达。送达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孙志庆在法庭上以证人身份出现,他自称将决定书粘贴到了龚泽林家的外墙上,并没有见到龚泽林本人。中午吃饭时,他看到了龚泽林,并和龚泽林打招呼,问他:“有没有回家吃饭?”  

    记者注意到,在强制拆除决定书上,几乎所有的签发人都是吴群力。吴群力是盘龙城开发区管委会的副书记。王令告诉记者,盘龙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政府的派出结构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公诉人在法庭上还出示了武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其中对伤者余雷的活体检查中写道:“伤者余雷神清,语晰,步行入室,对事故经过能回忆,自诉被车侧面撞倒,左腰部受伤。查体:左腰部压痛,未见明显外伤。鉴定结论为:余雷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如此鉴定的受伤人员律师初步认定有三四人之多。“未见明显外伤,怎么还是轻微伤呢?如此认定受伤人数,实属伪证。”  

    村民称,龚泽林在事发前后,还遭受了来自城管队员的殴打。即事发之前,双方已经爆发剧烈冲突,从而引发龚泽林撞向车前方的工作人员。然而公安机关没有对龚泽林事发之前受到殴打的情况予以调查。  

    “政府的行政执行行为也是违法的。11月16日早6点半就开始强拆,没有给拆迁户必要的准备时间。由于事发突然,龚泽林的个人财产都没有来得及拿出来。”  

    开庭时龚泽林辩护律师王令多次提出政府拆迁程序违法的问题,但都被公诉人当场打断和制止,认为和该案无关。王令认为:拆迁违法是因,驾车撞人是果,二者密不可分。公诉人打断他的话不让他说没有任何道理。  

    庭后,本案公诉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久辉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这次开庭,只是讨论龚泽林撞人事件,如果认为政府拆迁违法,律师完全可以再另行起诉要求经济赔偿。  

    据悉,关于政府强拆违法的案件,龚泽林已诉至武汉市中院,武汉市中院指定由新洲区法院审理。  

 

拆除图的争议   

    龚泽林的房屋究竟在不在拆除的范围内?  

    2010年12月6日,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办、控违办主任王冠曾很肯定地告诉过《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11月16日的强拆并不存在拆错的情况,事先我们都通过了充分的调查,错是错不了的。”  

    据了解,龚泽林的房屋是7间4层,建于2007年,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其建筑面积为1008平方米。但在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一份证据《盘龙城后湖村大咀湾违法建设平面示意图》中,记者逐一对间数、层数、面积三项数据比对后发现,该示意图所排列的第一批应拆除的75户房屋中,没有一户和龚泽林的7间4层计1008平方米相符。  

    “这说明龚泽林的房屋本来不在强行拆除的范围内,只不过是某个领导临时起意拍了脑袋才把它拆了。”王令告诉记者。  

    盘龙城后湖村村民龚四祥在询问笔录中回忆当天情况也印证过:“到了下午两点多,大咀村的外来人员的违建房都拆得差不多了,管委会就决定拆除两栋本地村民的违建房。”  

    早在2010年11月18日,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给后湖村村民发了安民告示,这封《致后湖村村民一封信》告诉村民们:本村村民的房子不动,先拆外围,希望村民们不要跟着起哄、闹事;拆迁的房屋都打×;该拆迁的房子提前三天通知搬家。  

    “龚泽林是本村村民,他的房子没打×,也没人通知我们搬家。”龚泽林的家人证实。  

    就在拆迁当天中午之前,龚泽林一家还在看热闹,当天14时15分左右,对龚泽林房屋的突然强拆最终导致了龚泽林车撞城管悲剧的发生。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记录中,龚泽林这样描述他当时的心情:“他们要拆我的房子,将我一生的心血毁于一旦,我心里又气又急。”“他们不让我好活,我也不让他们好过。”  

    “到底什么样的建筑是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这很值得探讨。”王令表示,在我国法律中,只有严重影响规划,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房子才属于必须拆除的房子,显然龚泽林的房屋并不在必须拆除之列。强拆之后,就连后湖村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龚泽林的房屋是在爷爷的祖产上重新翻盖起来的,楼房属于个人财产。  

    在调查中,记者了解到,该房屋是龚泽林、弟弟、姐姐三人合建的房屋。“作为本村村民,他们有权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对于没有办证的瑕疵,王令的观点是:“尽管没有办证,但没有办证是广泛存在的,你不能说他没有办证就一定是必须拆除的建筑。开发区管委会在2003年就停止一切私人建房审批手续。村民没有办证,这是政府不作为造成的。”  

应当定何罪?   

 

    在当天的庭审中,最大的争议就是龚泽林被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令、栗红在仔细调查和了解情况后,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罪名的认定提出异议。  

    “这个罪名定的有问题,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公务员的安全并不等于公共安全。事件本身与公共安全无关。”2011年4月11日,王令表示,危害公共安全和故意伤害的区别就在于被伤害的群体是否是特定的。  

    他认为在龚泽林一案中,被伤害的群体是非常特定的,就是拆他们家房子的人,而且事情发生在警戒线之内。普通公众根本无法进入数千城管、公安警戒范围内的强拆现场,被撞伤的人员也只能是特定的站在龚泽林车前的强拆人员。在王令看来,将此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方面把龚泽林的刑期无限拔高,另一方面把一个政府违法行为所引发的剧烈冲突拔高为公共安全事件,确实免除了政府的尴尬,但既不合情也不合法。龚的行为只能算“故意伤害”。  

    就龚泽林驾车撞人是否是特定人群的问题,庭审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久辉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本案中,龚泽林开车撞的根本不是特定人群,如果要撞特定人群,只能撞开铲车拆他家房子的人,如果把这个人制止住,所有的行动都会停下来,你不能把范围扩大,去撞现场指挥的人,还有站岗的人。”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教主任刘仁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本案中,指控龚泽林有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故意伤害罪,一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选哪一种都没有太大的问题。故意伤害罪起刑是3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刑是10年,若从赢得民心考虑,公诉机关在策略上不妨用故意伤害罪去起诉。  

    他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几年有扩大化解释的趋势。该罪本身是一个“口袋罪”,是国权刑法的产物。国权刑法和民权刑法相反,前者是以国家为出发点,以国民为对象的刑法;后者以保护国民利益为出发点、限制国家行为的刑法。因此,在国权刑法理念的主导下,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加剧、新的现象层出不穷时,司法者有时基于民意如把交通肇事变该罪,或出于政治考虑,例如为配合政府意愿诉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会激活这一口袋罪的运用。  

    当天,开庭持续了近3个小时,法庭最后表示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布判决结果。  

    此时,已近中午,情绪激动的村民还未全部散去。(作者 张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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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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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318室 电话:010-59361446、59361447、59361448、59361449、59361450、59361451 我的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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