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我刚入律师行到司法局报到时,时任景德镇市司法局副局长潘华柱先生与我谈话时说:“律师不是神仙,也没有特别的权力,只是帮助委托人维权的专业人士而已。你从企业当领导过来,知道企业要用户滿意,而当律师也要当事人滿意,这是硬指标”。当时的律师事务所刚从法律顾问处改名而来,律师还是司法局的干部,没有干部身份是调不进来的。作为分管律师的局领导那时候说这个话,已经很超前了。
三十年过去,我经常想到潘老的教诲,总是努力想让当事人滿意。在我的名片上一直印着八个字:“受君之托,忠君之事”,作为对自己的座右铭,时刻提醒和鞭策自己。
然而,无论我怎么努力,心里却总是担心有负当事人的重托。实际上,我每年也总是有10%左右的案件与我所理解的法律和接受委托时的预判不符,达不到当事人的期望值,从而给自己带来的心理上的压力。我真的很感谢这些将事情托付给我虽然败诉但没有丝毫埋怨的当事人。
虽然我知道他们也知道是当下政府的土地财政和司法不公造成他们在被拆迁人中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但我心里始终还是有个打不开的心结,总是对他们有愧疚之心。我想绝大多数律师在相似的环境下都会有与我同样心情。我当然希望所有的当事人都能够理解并善待您的律师。
有少数当事人不理解律师,这里面有律师的责任,但主要是有的当事人不理解律师而产生的问题。《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职责是“认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先从咨询说起吧。
不少当事人,遇到家面临拆迁时,会及时打电话或上门咨询我,其中会有15%到20%的人会将拆迁维权事宜委托我或我们所的律师。
从我了解的情况看,咨询的当事人中90%以上都是应该也愿意请律师的,这些当事人确实充分了解一名拆迁专业律师对于他们的重要性。既然90%的当事人有委托律师代理的愿望,为什么这咨询过的当事人中只有15%到20%委托了我们律师事务所呢?这是因为以下六种原因:
第一,当事人本来就是蹭咨询
许多当事人本来就没有法律消费意识,不知道向律师咨询是应该交费的,而我经常见当事人困难而免费咨询。二者结合,就导致一些当事人咨询后就不见人影了。前些年对公民代理没有限制,常有民间代理人冒充当事人来咨询,问了个七七八八,便去代理,当然不再露脸。这两年,由于限制公民代理,情况好一点。
第二,当事人认为律师费高
许多当事人希望能以最低廉的价格聘请到合格甚至优秀的代理律师。而我们所律师习惯从每个拆迁案件的开始至被强拆的各个环节认真去思考与采用最佳的代理策略,必然的导致执业成本较高,开出的律师费数额往往不能达到当事人的期望值,遇到有的当事人以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低价比较时,我一般不会再作解释。因为,律师有不同的执业成本的,一分钱一分货。低价,多数情况下只会购买到律师走过场式的服务。
第三,当事人性格犹豫
有的当事人性格犹豫,总担心吃亏以致于当断不断。在政府公布了征收决定或补偿方案时,也会担心权利被侵犯便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咨询后又会听人传说,认为请律师花费不小而不一定有作用,就想等等再说,便把起诉期限拖过了。再找我们,就没有办法接受代理。
第四,当事人希望承诺
有的当时听到我的解答,觉得我这个律师回答问题不肯定,尤其是对依法维权能否成功不作承诺,于是不找我而去找那些敢于作出胜诉承诺的律师。
第五,当事人迷信关系
有的当事人咨询时,没讲几句就问我在政府或法院有没有关系?我肯定的告诉他,我代理案件讲法律而不靠关系。这种回答一般会让对方失望,于是去找自称有关系的律师。
第六,当事人不讲真话
有的当事人信奉“逢人只讲三分话”的处世哲学,来咨询律师也不讲真话,介绍情况只讲自己有利的一面。即使我追问,他也是吞吞吐吐真让人着急。这样的案件当事人,律师出于执业安全,一般不会接受其委托。
近些年,律师界反对免费咨询的呼声日盛,反映律师们对于自身劳动的尊重。其实当事人是完全有选择律师的权利的,同样律师也有是否咨询免费以及选择当事人的权利。但是,人都是平等的。无论是收费还是免费的咨询,双方之间需要相互尊重,而当事人更需要对为他提供免费咨询的律师讲实话来证明其尊重律师的劳动而已。
二、再说代理。
哲学上有句话: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对此,我有两种解读并运用在我代理案件之中。同理,在代理阶段我希望当事人善待律师主要是希望他们尊重律师的建议。
一是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里特所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因为河水昼夜流淌运动,第二次踏入时此河已经与第一次踏入时有了变化。拆迁纠纷看起来大同小异,其实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因此律师代理每个案件都需要吃准案情,给当事人以针对性的建议。而当事人要尊重律师的专业建议,尽可能的按律师最新的建议去做。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能否配合也可能会决定维权的成败。例如对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是货币还是产权置换,我代理每个案件会针对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建议,但大多数情况下是建议产权置换的。然而,有的当事人急于拿钱走人,就容易陷入城下之盟的被动境地。有一个租地建房遇到拆迁的案件在开庭前,我们商量好的要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以土地置换加房屋建造成本的补偿方案,但当事人被主审法官多绕了几句,就表态理解对方土地置换的困难。结果货币补偿谈不拢土地补偿价格,法院下判退还租金,一个很有希望维权成功的案件成了夹生饭。
二是“人的一生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还可以理解为“人不能两次犯下同一种错误”。因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人不能没有记性。总结经验教训,是律师不断提高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当事人维权中少犯错误的条件。但是,实践中就有的当事人就不听律师的意见,偏爱自作聪明,吃一亏不长一智。这种自以为是的情况真的让人哭笑不得,这样的当事人多半是好为人师,性格上刚愎自用,遭遇拆迁也一时难改长期形成的习惯。
有一个群体性案件,代表人是从国企领导岗位退休的。第一次见面我就发现他有签字的爱好,便提醒了他在拆迁中对于签名务必慎重。然而,他却先后三次签错了名。先是拆迁办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让他在同意的单子上签了名;接着丈量房屋面积,虽然只误差几平方米,他也没有认真核对又签了名。最后是拆迁办写的对补偿方案放弃听证的表格上让他签名,若不是在场的其他当事人提醒,他又签了。至此,我只有请他不要再当代表人了。
三、费用问题
毫无疑问,请律师需要支付费用,有的当事人与律师产生矛盾则是因为费用问题。
(一)律师费
支付律师代理费是对律师劳动的报酬,也是对律师工作的肯定。绝大多数律师是靠律师费养家糊口的。面对多数被拆迁人经济上的困难,我深表同情,一般采用三种方法来解决,因此也赢得了绝大多数当事人的尊重,但也有人因不滿意而不尊重。
1、咨询多半是免费的
我们单位办公室邻近国家信访局接待司,来咨询的当事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信访部门带着失望的心情过来的。多数人的案情复杂且经济困难,但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同仁为那些当事人耐心解答并且多半是免费的。
然而,这样的学雷锋的行为有时候仍然得不到肯定,有的当事人咨询了半天连一声谢谢都不会说。我只有对我们的同事们说行善积德之事本来就是不图报的。
2、超合同约定为当事人服务
我们代理案件与当事人都有一个代理合同。但建所以来,我和我的同事在多数案件中都急当事人所急,超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绝大多数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心知肚明,也会表示肯定与感谢。
然而,世界上什么人都有。比如我和王令律师在天津某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后,主动帮助当事人与拆迁方协调,妥善解决了他们的补偿问题。但也有其中的俩户认为没有达到他们的期望值,不仅对我们的努力表示谢意,反而翻脸投诉我们损害他们的利益。遇到了这样不讲道理的人,怎么办呢?他们的无理折腾,给我们制造了烦恼,我们只有视之为是对我们精神上的修炼,只是希望这样的人真的不能多了。
3、对拆迁命案予以法律援助
才良律师事务所十多年前就定下了规矩,对确实需要法律援助又没有钱支付律师费并且在当地又享受不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待遇的,我们尽可能提供免费服务。这些年来,我们先后为国内许多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提供了法律援助,如湖北襄樊高莺莺案,湖南嘉禾事件、辽宁本溪张剑案、湖南汪家正案和石干明案,江西宜黄钟家自焚案、钱明奇爆炸案,云南楚雄西门拆迁案等等。虽然也有一些法律援助案件由于客观环境的原因没有达到当事人的期望值而有怨言,但我们问心无愧。
(二)、差旅等工作费用
律师出京办案,依例一般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支付差旅等工作费用。对此,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同仁们考虑到当事人的钱来之不易,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本着节约的原则去开支。如乘高铁一般不坐商务舱,乘飞机基本上是经济舱,住酒店多为商务经济型酒店。有很多当事人出于对我老头子的照顾,会给我安排的好一些。但是也有的当事人或是困难或是习惯,安排律师食宿行都十分吝啬。
在费用问题上,我们有时也感到有的当事人已经不是经济上吝啬的问题,而实在是不尊重律师。但是,我们对此不会抱怨,更不会因此影响工作。因为这个问题是小事,大不了,自己掏钱改善一下条件即可。
综上所述,当事人善待律师,特别是尊重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才能利用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技术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说,当事人尊重律师即是尊重自己,也是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