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中兴通讯的出口禁令,将全面禁止美国公司向中兴通讯销售零部件、商品、软件和技术7年,直到2025年3月13日。仅一天之后,4月17日,美国监管机构又下达了禁令,禁止移动运营商使用联邦补贴购买中国企业生产的任何电信设备,设备供应商包括华为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在内。
这个消息让大多数理性尚存的国人从看了《厉害了,我的国》和《战狼2》的陶醉中醒来。“中兴事件”让国人看到了中国企业在高科技领域里的短板,看到了我们国家在体制改革,发展民族经济,改善民生方面的巨大差距和我们这几代人的历史责任。
今天上午,看过了中兴通讯在官网发布声明,文中称:“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无视中兴通讯过去两年在遵循出口管制合规方面的艰苦努力、巨大投入和长足进步;无视上述两份函件中的问题是公司自查发现,及时主动通报;无视公司第一时间处理了对此可能有疏忽的责任人,并快速纠正问题,并聘请权威美国律所独立调查。对中兴通讯极不公平,中兴通讯不能接受!”
该声明内容具体如下:“2016年4月以来,中兴通讯吸取过去在出口管制合规方面的教训,高度重视出口管制合规工作,把合规视为公司战略的基石和经营的前提及底线。中兴通讯成立了总裁直接领导的合规管理委员会;组建了覆盖全球的资深出口管制合规专家团队;引入多家国际一流的顾问单位提供专业指导,构建和优化中兴通讯出口管制合规管理架构、制度和流程;引入和实施SAP贸易合规管控工具(GTS);组织覆盖超过6.5万名员工的合规培训;全面配合美方指派的独立合规监察官对中兴通讯执行与美国政府达成的相关协议及出口管制合规建设进行实时、透明的监管,提供超过13.2万页文件。仅2017年中兴通讯就投入超过5000万美元用于出口管制合规项目,并计划在2018年投入更多资源。然而,2018年4月16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以中兴通讯对涉及历史出口管制违规行为的某些员工未及时扣减奖金和发出惩戒信,并在2016年11月30日和2017年7月20日提交给美国政府的两份函件中对此做了虚假陈述为由,做出了激活对中兴通讯和中兴康讯公司拒绝令的决定。BIS无视中兴通讯过去两年在遵循出口管制合规方面的艰苦努力、巨大投入和长足进步;无视上述两份函件中的问题是公司自查发现,及时主动通报;无视公司第一时间处理了对此可能有疏忽的责任人,并快速纠正问题,并聘请权威美国律所独立调查。在相关调查尚未结束之前,BIS执意对公司施以最严厉的制裁,对中兴通讯极不公平,我们不能接受!拒绝令不仅会严重危及中兴通讯的生存,也会伤害包括大量美国企业在内的中兴通讯所有合作伙伴的利益。中兴通讯不会放弃通过沟通对话解决问题的努力,也有决心通过一切法律允许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全体员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履行对全球客户、消费者用户、合作伙伴及供应商的责任!作为在中国成长起来的全球化企业,中兴通讯将凝聚全体员工,坚定信心、团结一致、共度难关!”
应该说这个文章显得很有骨气,也很强势,让国人看了后信心滿满。但是,中兴在事件中的错误也是明显的,光嘴巴硬可能不能解决问题,不一定能使美方解除禁令而获得“芯片”,而国内研制替代品尚需时日。
陶渊明先生曾说过,“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实迷途其未远,觉今是而昨非”。对此,我认为国人通过眼下的“中兴事件”总结教训,改进工作比打口水仗更有意义。法律人应该认识到这个“中兴事件”不仅仅是经济纠纷,其中的法律元素不可忽视。
中兴目前已第一时间成立危机应对工作组,全面评估该事件对公司及员工带来的影响。将持续沟通,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问题,尽最大努力降低此事的不利影响。
据网上可靠消息,举报中兴的人是一位名叫Ashley Kyle Yablon告发者。他向FBI举报,并允许FBI拷贝他工作电脑中的资料。Yablon是一位39岁的律师,头年10月被中兴美国分公司聘为法律顾问,之前他工作于华为。
中兴公司对美国律师是尊重的直至2018年4月15日(美国时间)BIS激活拒绝令之前,先后又聘请了两批美国的律师事务所来帮助处理被查的事件。
据中兴公司陈述,2018年3月8日,中兴公司主动向德克萨斯州北区美国地方法院报告相关情况。此后,在首席出口管制合规官和第二家律师事务所的建议下,2018年3月12日公司又聘请了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开展并行调查。2018年3月16日,公司向BIS就相关情况做了详细陈述并附呈公司已采取措施的证明文件。公司向BIS报告已安排启动了内部调查程序的情况,请求给予外部律师事务所45日(预计2018年4月30日前)以完成相关调查。
但是,中兴公司这些努力然并卵。北京时间4月20日凌晨,针对“封杀”中兴通讯一事,美国商务部新闻官在接受中国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中兴的禁令目前没有扭转的余地或协商的空间,要严格地等到7年后才有望重启协商。
对此,我在思考:既然中兴事发的导火索是中兴聘请的律师的举报,不说解铃还须系铃人,这个律师的举报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律师伦理??中兴公司从中想到了什么?中国律师从中能有什么启示?
显而易见的三点是:
第一,中兴事件与美国律师有显而易见的关系。
第二,这个事件美国律师的举报行为我认为不符合律师伦理。
第三,中兴公司没有得到美国律师有效的帮助。
有朋友问我“中兴事件”中为什么没有中国律师的声音?我猜这个问题中间应有一个两难:或是中兴请了中国律师,但难以胜任也就是难以称职(没有请中国律师的可能性不大);或是请的三批美国律师有能力但可能对中兴不忠诚。
全世界律师的伦理规范中,应该共同的一点是应当保守在为当事人服务的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国的律师伦理中虽然是规定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应该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但这个“危害”和“严重危害”的界限需要慎重把握。
律师对于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和其他职业与类型的保密义务有着不同。法理告诉我们,律师保密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律师保密义务是一种与职务相关的义务。律师保密义务是由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的,这种义务具有明显的职务特征。具体说,律师保密义务要求律师保守的是职务秘密,即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中兴事件那位美国律师举报的问题应该属于此列。
第二、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为秘密。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必须是秘密事项,此处的秘密应作广义的理解,其既包括国家秘密,也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秘密的具体认定,要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只有对依法可以确认为秘密的事项,律师才负有保密的义务,对那些依法不应确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事项,律师不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三、律师保密义务是道德义务也是职业纪律义务和法律义务。律师保守秘密的义务受多种规范的约束,其既是一种与律师职业道德有关的义务,也是一种律师执业中的纪律和法律义务。
作为道德义务,律师保守秘密义务受律师执业道德规范的调整,主要要求律师从内心谴责、社会评价等角度来权衡利弊,以遵守义务。遵守道德义务主要是律师的一种自觉行为。
作为纪律义务和法律义务,律师保守秘密义务受有关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的调整,此时律师保守秘密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律师违背该义务将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惩罚。
我对美国律师制度没有研究,也不知道美国在法律、纪律、伦理上是怎么规定律师保密义务的。然而,中国律师制度是舶来品,学生有的规定,老师多半会有。需要重视的是,中国律师在伦理建设方面虽然有较大的上升空间,也有一些争论,但律师们对是非还是清楚的。坦诚地说,在保密义务方面,中国律师界甚至是有一点矫枉过正。比如,杨金柱律师公开聶树斌案的案卷让大家都吓了一跳,还好没有被吊销执照,保住了饭碗。又如上海发生的杨佳案、韩晓峰案,当地都英明无比地让本地律师取代了外地律师的辩护职责,以实现案情的万无一失的保密。可见,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不同的背景有不同的解读。
回到“中兴事件”,简而言之,我对美国律师通过担任法务工作而获得了中兴公司向伊朗销售禁止销售的电子产品的情况后向警方举报的做法是反对的,我相信绝大多数同行也不会赞同这种做法。虽然,中兴卖的“墙”有点恶心,但目前的贸易战并不符合两国草民的利益。